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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法概述(3)

2018-05-26 10:48 点击:次 【字号:

刑法概述(3)
     (四)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是突破刑法文字的规定,将刑法本来没有规定的事项包含在刑法文字之内的解释方法。要进行类推解释,通常要提升概念的位阶。例如,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人”,这样就可以包括男性了。
 
  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被禁止。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判断标准:有无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五)目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对法条要进行目的解释,但是目的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讨论】交通肇事者肇事后站在现场,不救助被害人,等被害人死亡后打电话报警。肇事者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知识点运用】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51题)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2)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20题)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考点4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本节聚焦】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表4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适用对象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内犯罪 (2)任何人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
 
  属人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 (2)中国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 (2)外国人 (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遍管辖原则(1)国际罪行 (2)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承诺承担管辖义务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冲突。
 
  ●普遍管辖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或起诉或引渡。
 
  二、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时间效力★★★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知识点讲解】
 
  1.从旧兼从轻。为什么?
 
  2.只适用于未决犯。“决”的标准是什么?
 
  3.犯罪行为连续、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但如果在新法生效前,该行为不算犯罪,则不能追究前面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运用】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中国人甲从南非拐卖南非同学到东莞卖淫,应当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2)南非人乙从南非拐卖南非同学到东莞卖淫,应当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3)中国人丙从美国贩毒到中国,应当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4)西班牙人丁在停泊在西班牙港口的中国船只上将日本人打成重伤,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提示】依法咬文嚼字。
 
  2.《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4题)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提示】从旧兼从轻。注意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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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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