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民法考点复习十五:登记制度
2018-07-20 11:1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2018年法考民法考点复习
考点十五:登记制度
考点十五: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
①有效期:15天
②作用:阻止善意取得
③弊端:对于真正的有权处分,无能为力
2.更正登记
①前提:权属错误(有错误登记)
②条件:1登记人同意或者2有证据证明错误
③借名购房的更正程序:
(1)有权申请更正登记(但肯定不会成功,因为既没有证据证明错误,其次登记人也不会同意。登记人不同意好理解,但是为什么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双方的借名协议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并没有出现错误瑕疵,因此不构成证明错误的证据)
(2)申请异议登记
(3)等待法院确认判决
(4)拿着确认判决,作为证明错误的证据,要求更正登记
【独角兽特别提醒】1234四步程序不能少!并且,也只有在借名登记这种错误登记下会有这么繁琐的程序。究其原因,并非应为借名登记没有出现登记错误,而是因为借名登记缺少证明这种错误的证据,因此需要那么繁琐的程序来获得法院的判决。
3.预告登记
①有效期:1个月
②作用:阻止物权变动(不仅仅是善意取得)
③【独角兽特别提醒】预告登记期间,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
4.辅助登记
登记人仅仅是辅助持有人,没有任何实体性的权利,只具有象征意义,最常见的是法人把房屋登记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员工)名下,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所有权人是法人;在事实上,所有权人也是法人。只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外出售房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真题中出现过一个寺庙把登记弄在和尚的名下,很明显,这是个辅助登记,和尚不享有物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皆不享有物权,死后也不是他的遗产。
5.名义登记
又称借名登记,出现在名义购房中,是由实际人和名义人约定,由实际人实际享有房屋的权利,但是却把房屋登记在名义人下。真题中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出现两次,2015年第5题就是典型的名义登记。名义登记在理论上有债权说和物权说,前者侧重法律形式,后者侧重实质内容,但是我国目前的通说的债权说,认为由名义人享有所有权,因此名义人对外是有权处分,但必须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注意,是类推适用,而非适用)。相类似的条款出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名义股东对外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但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这是有权处分,只是类推适用《物权法》10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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