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理论强化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2)
2018-06-08 10:31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二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1.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2.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 |
3.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 |
(二)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 1.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 |
2.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 | |
3.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 1.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
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
(三)问责制度 |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意】不是只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 |
(二)推进综合执法 | 1.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
2.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 |
3.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注意】不是所有的领域都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只是有条件的领域。 |
|
(三)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 |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 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
(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
(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 1.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
2.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执法制度 | 1.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
2.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3.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 |
4.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1.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
2.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 |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1.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
2.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
(二)制约政府内部权力 | 1.这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
2.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 |
3.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 |
4.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 |
(三)完善审计制度 | 1.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
2.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 |
3.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 |
(二)依据权力清单公开政府权力 | 1.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
2.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
(三)依法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 1.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
2.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时,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时限等要求和程序,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便捷地获知。 | |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1.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
2.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社会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 |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 | 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
第三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一)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独立 | 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
2.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 |
3.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支持庭审和裁判 | 1.健全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
2.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 |
(三)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一)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 |
(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 |
(三)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法执行标准。 | |
(四)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 |
(五)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 |
3.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 |
(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只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
2.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 |
3.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
4.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 |
5.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三、推进严格司法
(一)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
(二)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四)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一)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
(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
(五)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一)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
(二)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
(三)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
(四)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一)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2.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 |
3.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 |
(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 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
(三)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 |
(四)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注意】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注意】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
第四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一)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注意】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
(二)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
(三)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
(四)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
(五)健全普法责任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行业及社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
(六)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口诀】坚持“统一中原”。 |
(二)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三)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四)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
(二)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一)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
(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
(四)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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