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2018-06-01 09:20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以外的人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分给适当财产。
(4)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可以多分。
(5)对于死者尽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6)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
(7)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者少分。
(8)胎儿有继承权,若娩出时为死体,其应当获得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割
(9)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例题:【2012-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第三章 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
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补注:口头遗嘱只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紧急情况消失,无效。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优先次序:
(1)公证遗嘱最优先——两份公证遗嘱者,以最新的为准。
(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例题:【2013-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二、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所立遗嘱无效
6.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7.所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失后,可以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二)变更与撤销的方式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
1.明示方式
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
【独角兽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如果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遗嘱是公证遗嘱,那么,新遗嘱必须重新公证,否则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2.默示方式
即通过行为变更、撤销原遗嘱。
(1)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遗嘱的,视为撤销遗嘱。
【独角兽特别提醒】
这里继承法规定的所谓撤销,实为撤回,因为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并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故意损毁遗嘱的视为撤销,也应该从立遗嘱人试图改变遗嘱的角度进行理解。如果立下了公证遗嘱,即便对于遗嘱故意损毁,但只要没有另立新的公证遗嘱,也没有对于遗嘱所指向的财产进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的,并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
例题:【2016年-21】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四、特殊的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遗赠
考点:
1.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2.遗赠的对象不限于自然人。
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第四章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继承法62条,反向体现)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例题:【2007-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遗赠人与扶养人(若是自然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例题:【2004-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B.侄子
C.侄女D.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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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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