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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婚姻法--婚后家庭关系

2018-06-01 09:15 点击:次 【字号:

  第二章 婚后家庭关系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18除外)、其他。 平等处理权。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关于共有财产利用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例题:【2014-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有变化
 
  【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按份共有。
 
  【独角兽特别提醒一】
 
  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转化为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本身不能使之转化为共同财产。
 
  【独角兽特别提醒二】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款的情形下的财产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例题:【2015-20】.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种请求一般为女方提出。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此种请求一般为男方提出。
 
  例题:牛魔王发现自己的儿子红孩儿,没有自己的任何特征,而且具有自己和妻子铁扇公主都不具有的特异功能。在后来的一次全民体检中,牛魔王发现红孩儿的血型既不和自己的一致,也不和妻子的一致。于是,向铁扇公主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另悉,红孩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铁扇公主拒绝做鉴定,则可以推定牛魔王与红孩儿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B.根据牛魔王提供的血型不一致的证据,可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C.如果经鉴定,红孩儿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在离婚时牛魔王对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D.如果铁扇公主同意做鉴定,则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2.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养父母与子女关系1.收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总结如下:
 
  (1)没有子女——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独角兽特别提醒】
 
  这里的孤残儿童,是指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是要求两者同时具备。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独角兽特别提醒】
 
  没有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40周岁。此种要求,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5)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6)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7)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决定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2.条件的例外
 
  掌握收养的条件,必须注意例外的情形,否则,对于一些案例题,根本无法判断。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两项例外:
 
  其一,可以14周岁以上
 
  其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40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三项例外:
 
  其一,可以14周岁以上
 
  其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40周岁的限制
 
  其三,可以有子女
 
  (3)收养孤残儿童的,有两项例外:
 
  其一,可以有子女
 
  其二,不限于收养1名
 
  例题:【2017-19】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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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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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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