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婚姻法--结婚
2018-06-01 09:1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婚姻法
第一章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何谓三代以内?这还要明确亲等的概念。
亲等是衡量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指数和尺度,亲等越多表明亲属关系越远。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
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
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二代旁系血亲,自己与叔、姑、姨、舅为三代旁系血亲。
例题:如果甲的祖父与乙的母亲是亲兄妹,那么,甲乙可否结婚呢?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1)知识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2)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关系的处理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①可以通过补办婚姻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即给同居当事人提供弥补结婚形式瑕疵的机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②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性质上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引起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
③特殊同居关系的处理
如上所述,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重婚、近亲、有病、太小
2.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重婚+基层组织。
无效原因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补正:病好了;长大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条件已经符合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者,支持否?
(2)婚姻效力本身的诉讼如何处理?调解?撤诉?上诉?一经判决,立即生效。
(3)婚姻无效同时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调解,但应另行制定调解书,并且此部分,可以上诉。
(4)离婚案件和无效诉讼同时存在时,无效优先。
例题:【2003-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仅限于胁迫——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例题:【2006-66】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四、彩礼何时可以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提起离婚,但是:
(1)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过。
(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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