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018-05-31 10:2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二十一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考点提示:1.该程序的适用条件;2.该程序的申请程序;3.管辖法院;4.违法所得的范围;5.审理程序。
重点知识结构:
一、适用条件
(一)适用案件范围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重大犯罪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犯罪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三)违法所得的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09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程序
(一)申请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4.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2.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6.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7.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例1】(2014-2-4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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