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审程序(2)
2018-05-31 09:0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四、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以被处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3.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审判障碍
(一)休庭
休庭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2.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辩护方提出需要对公诉人移送的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4.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5.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辩护人拒绝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3)拒绝辩护情况下准备辩护的时间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四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则》第455条)
(三)中止审理——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7条的规定:
1.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2.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四)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
(2)理由不同
(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四)终止审理
1.庭前审查后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人民法院审理后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例1】【2015-2-72】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答案】AB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一)决定立案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二)撤诉、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三、已经立案但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自诉人的救济
(一)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六、公诉与自诉的合并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七、自诉案件的审理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和解、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例2】(2014-2-37)关于自诉案件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
B.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和解
C.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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