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3)
2018-05-30 17:56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3)
(5)法律拟制的抢劫3:聚众“打砸抢”。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表44 抢劫罪的类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摘录的部分句句重要,请认真研读。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6)抢劫罪的既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属抢劫既遂。
(7)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黑吃黑仍然构成抢劫罪。
(8)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
表45 抢劫罪的罪数
(9)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和抢劫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定罪的细节规定。
2.抢夺罪★★★
【法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虽然是对物使用暴力,但该暴力有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3)被害人通常能当场发现犯罪,但来不及反抗。
(4)抢夺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前述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飞车抢夺”的认定★★★
前述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点提示】
表46 盗窃罪的认定
表44 抢劫罪的类型
类型 | 行为方式 | |
普通抢劫(第263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 |
法律拟制型抢劫 | 携带凶器抢夺(第267条) | 抢夺 |
事后抢劫(第269条) |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第289条) | 毁坏公私财物 | |
注意规定型抢劫 |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第289条) | 抢走公私财物 |
犯意转化型抢劫(引用的法条应为第263条) | 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觉,行为人进而实施抢劫 | 与普通抢劫的方式相同 |
行为人实施抢夺时,被害人对财物不放手,行为人进而实施抢劫 | 与普通抢劫的方式相同 |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独角兽特别提示】根据本解释,抢劫信用卡后无论在哪里使用、消费,当场使用、消费还是事后使用、消费,均只构成抢劫罪一罪。
【示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2008年试卷二第62题)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6)抢劫罪的既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属抢劫既遂。
(7)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黑吃黑仍然构成抢劫罪。
(8)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
表45 抢劫罪的罪数
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 | 抢劫罪 |
2.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趁机将其财物拿走的 |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 |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 | 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
2.抢夺罪★★★
【法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虽然是对物使用暴力,但该暴力有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3)被害人通常能当场发现犯罪,但来不及反抗。
(4)抢夺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前述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飞车抢夺”的认定★★★
前述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独角兽特别提示】普通抢夺和飞车抢夺不同。在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都只认定为抢夺罪一罪;在飞车抢夺中,被害人没有受伤也可能构成抢劫罪。
3.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点提示】
表46 盗窃罪的认定
(1)犯罪本质 | 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和平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 |
(2)犯罪对象 | 只能是他人的财物。如何解释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自己的财物呢? |
(3)客观要件 |
以下5种情况均可以构成盗窃罪: A.盗窃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B.数额不够“较大”,但行为人多次盗窃的。 C.入户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D.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E.扒窃(不要求次数、数额,也不要求携带凶器) 没有盗窃到财物,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
(4)公开盗窃 | 参见知识点运用四。本知识点价值何在? |
(5)最新(2013年)的司法解释 |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
(6)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用”不构成犯罪。 因为误认而“窃取”如何认定——不构成盗窃罪。得知真相后拒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
(7)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 取得(控制)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8)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 盗窃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又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
(9)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 | 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盗窃者使用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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