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
2018-05-30 17:4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条】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提示】(1)这三个罪都是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都存在转化问题。
(2)这种转化是法律拟制。
7.第260条虐待罪★★★★
【法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考点提示】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包括实质的家庭成员。
8.第260条之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法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犯罪对象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不是家庭成员。保姆虐待老年雇主的、护士虐待病人的都可以成立本罪。
【新思维】本罪和虐待罪竞合时,择一重罪。
【知识点运用3】
1.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试卷2第16题)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选项A: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属于公然进行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选项A错误。
选项B:法官在判决案件时,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法官的行为不可能触犯诬告陷害罪。选项B错误。
选项C:逃税罪有单位犯罪,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同样可能侵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能够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选项C正确。
选项D: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选项D错误。
【难度系数】***
2.刑讯逼供致人自杀的如何认定?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但辩称无杀人之心,经查,也确无杀人的故意的。应如何定罪?
4.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62题)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独角兽特别提示】本题类型:貌似不构成某罪,但其实构成某罪。这些案例通常要用到实质解释——这些行为符合这些犯罪的实质要件,这样定罪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4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246条 侮辱罪和诽谤罪★★
【法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考点提示】(1)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但方式不限于暴力。
(2)诽谤行为必须利用捏造的事实进行诽谤。如果只是披露他人真实的隐私(如某明星出轨),不成立本罪。诽谤也要求公然进行。
(3)侮辱罪和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四个罪和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这四个罪都规定在情节特别严重时转为公诉,因此是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知识点运用4】
1.王某(女)辱骂领导,李某为了帮领导出气,将一团大粪抹在王某衣服上和嘴角上。李某构成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
2.丙到处宣扬“刘某某就是领导的一条狗”,这是侮辱性的言辞还是诽谤性的言辞?
考点5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法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考点提示】(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非邮政工作人员,犯罪动机不一定是为了偷看信件内容。只要明知是他人的信件而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情节严重的,均可成立本罪。
(2)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的,仍然认定为本罪。窃取较大数量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本罪被吸收。窃取支票、汇票等并冒充合法持票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成立(票据)诈骗罪。如果前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相应的诈骗犯罪数罪并罚。
(3)老师、家长偶一为之的开拆、隐匿、毁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成立犯罪。
2.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法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2)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立法理由是送信人对信件中的财物并不具有管理的职权。
【知识点运用5】
(1)甲是邮政工作人员,他根据有权机关的合法指示,扣押有关邮件的,能否阻却违法性?
(2)负责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抛弃国际邮件,情节严重的,能否构成本罪?
(3)过失造成邮件、电报毁损的,能否成立本罪?
考点6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第258条 重婚罪
【法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考点提示】重婚不要求必须领两个结婚证,后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重婚不是亲告罪。重婚者必须有重婚的故意。
2.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法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考点提示】犯罪目的:收养或者奴役。如果为了出卖、绑架而拐骗的,定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被拐骗儿童的承诺不能阻却本罪的违法性。
●拐骗后又向其家人勒赎的,以本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拐骗后又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一罪。
【综合题目】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15题)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考点7 普通罪名
1.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法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第244条之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不仅普通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此即量刑身份)。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提示】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构成犯罪。
5.过失致人重伤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军婚罪——参见法条。
【真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试卷2第59题)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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