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8-05-30 17:40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十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讲聚焦】本讲属于“重中之重”。【目次】
考点1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考点2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考点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考点4 侵犯名誉的犯罪
考点5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考点6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考点7 非重点罪名
【知识点讲解】
考点
1.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法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提示】
表35 故意杀人罪难点突破
法益 | 他人的生命权。“活人”且是“他人”。 |
客观要件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构成。14周岁以上,精神健康。 |
主观要件 | 非法杀人的目的。如何认定杀人目的——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内容。 |
既遂标准 | 致人死亡为既遂。 |
安乐死 | 积极安乐死构成犯罪。 |
相约自杀 | 以积极的直接杀人行为(如喂人吃药)助人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先杀死他人,继而自杀未成的,应认定为本罪。以相约自杀的名义欺骗他人自杀的,当然成立本罪。 |
引起自杀 | 只要不是直接逼迫自杀,都不构成本罪。 |
教唆自杀 | 行为人使用欺骗、胁迫、心理强制等方法教唆、欺骗他人自杀,达到间接正犯程度的,成立本罪。 |
帮助自杀 | 以积极的直接杀人行为(如喂人吃药)助人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大义灭亲 | 成立故意杀人罪。 |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 【学术争议】通说认为故意杀人包含故意伤害,二罪并不是对立关系。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杀人故意时,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
3.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法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表36 故意伤害罪难点突破
法益 | 他人的健康权 |
客观要件 |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意使人染上性病、故意给人注射艾滋病毒如何认定?伤害是否包括直接精神损害?14周岁、16周岁。 |
主观要件 | 故意。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
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
此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 首先,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6.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 |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 伤害行为本身具有伤害的性质与可能性,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例如,顺手推人一把致人倒地死亡通常是过失致人死亡。 |
5.第261条 遗弃罪★★
【法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考点提示】(1)本罪不是亲告罪。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例如敬老院的管理者对其管理的老人也有扶养义务。★★
(3)客观上必须有遗弃行为。
(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
【知识点运用1】1.欺骗他人自杀的,如何认定?
2.自伤、毁坏尸体、伤害胎儿、伤害婴儿是否构成犯罪?
3.雇人伤害他人,结果受雇者杀人的,如何认定?受雇者伤害或者杀错人的,如何认定?
4.雇人杀害他人,结果受雇者以杀人故意仅刺了他人一刀就收手的(被害人也未死亡),如何认定?
5.甲故意伤害乙,扎了乙三刀后,乙说:“你要不把我弄死,我必杀你全家”。甲就以杀人故意又扎了乙三刀。如果无法分清楚致命伤是前面的行为还是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6.父亲将自己的婴儿遗弃于荒山野岭和遗弃于医院门前,如果婴儿都死亡了,定罪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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