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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罚的执行及消灭及总则的其他问题

2018-05-30 17:23 点击:次 【字号:

专题十二 刑罚的执行及消灭

【本讲聚焦】
减刑、假释制度几乎每年必考,要详细掌握。追诉时效制度是最近几年的明星考点,要全面掌握。

考点1 减刑制度

1.减刑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4.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运用】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最低执行时间可以少于20年
【提示】参见法条。

考点2 假释制度★★★

26 假释制度
目录 内容 辨析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不得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犯这些犯罪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
(3)犯这些罪一罪被判处死缓的,能否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如果无期已经减成有期呢?
(2)为何是从“之日”起计算?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计算累犯有用。★★★★★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撤销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怎么办?
PS:2017.1.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有些问题很重要。请自行研读。重点:加强对财产刑的执行。
【知识点运用】
(1)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11题)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解析】选项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对甲不得假释。选项A错误。
选项B: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到判决刑期的1/2以上,乙无再犯危险,乙符合假释的条件。乙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第26条第2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因此,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B正确。
选项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第27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因此,丙没有“悔改表现”,不得假释。对丙的减刑也要从严掌握。选项C错误。
选项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因此,丁的表现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即使他一直未退赃,也应当减刑。选项D错误。
难度系数***
(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试卷二第12题)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点3 追诉制度

1.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5年、10年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10年的”。如果法定最高刑为5年、10年,追诉时效为10年、15年。
【示例12000年,甲盗窃3000元。2004年,甲抢劫500元。
 
2004
       2000               2005
 
                                        ?
                                                                  ?
【示例2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10题)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选项A:拘役是比有期徒刑还轻的刑罚,当然符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责任主义,应当根据各人的法定刑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选项B正确。
选项C:刑法第12条在实体法上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即按照新法计算追诉时效。1997刑法第88条的规定比原来1979年刑法的规定不利于行为人。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在追诉时效的适用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因为刘某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所以刘某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题目并未交代刘某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因此其犯罪行为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刘某被发现时已经是犯罪结束后22年了。因此,刘某不能被追诉。选项D错误。
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刑法虽然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从新的原则,但由于1997刑法的规定较重,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变更。只有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案件,追诉时效才按照新的刑法进行计算。
【知识点运用】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专题十三 总则的其他问题

【本讲聚焦】
本部分法条对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了解释、界定。这些都是易考点。
1.第91条★★★
公共财产包括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独角兽特别提示】本条的立法精神可以扩大: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本人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他人财产。本人盗窃这种财产的,可以成立盗窃罪。
2.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国家机关人员;(2)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此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3.第94条
刑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第99条★★★
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本条很重要。在计算各种期限时很有用。注意对第63条的补正解释(不包括本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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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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