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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合同法-合同的消灭(2)

2018-05-30 16:51 点击:次 【字号:

  
合同法—合同的消灭
(四)特别法定解除权(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的总结)
 
  1.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1)基于当事人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④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管人
 
  (2)无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
 
  (1)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2)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3)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货款人有解除权
 
  (4)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5)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6)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五)情事变更中的法院酌定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什么情况下适用情事变更?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因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之外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原样履行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举例:
 
  1.大陆法系:演员——剧院——车祸——能力丧失。
 
  2.英美法系:出租——承租——国王——典礼取消。
 
  3.常见情形: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变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例题:【2012-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二、提存
 
  1.提存的条件:(合同法第101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合同法第103.104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3.提存之后形成的法律关系——保管关系
 
  例题:【2012-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三、抵销
 
  1.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为什么?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4)主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过时效抵消则须经对方同意
 
  3.特殊的抵销: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四、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注意:混同不仅是债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物权的消灭原因
 
  考点: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五、免除
 
  性质: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例题:【2008-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C.因结婚而消灭
 
  B.因免除而消灭D.因混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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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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