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证据(1)
2018-05-29 15:3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七 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
1.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2.证明标准
(1)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108条)
(2)提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诉解释》第109条)
(二)证据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民诉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1.书证
(1)概念
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以提交原件为原则。《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书证提出命令及后果
《民诉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4)毁灭书证的法律后果
《民诉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2.物证:以物品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4.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与视听资料:第一、视听资料受众门槛低,一般人即可录制、播放;而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第二、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而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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