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宪法讲义--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018-05-29 14:4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宪法的实施 |
宪法的遵守: (1)宪法的执行,国家机关贯彻宪法内容。(2)狭义的遵守:社会组织、公民。 |
宪法适用: (1)宪法解释消除宪法分歧,保证准确适用。(2)通过宪法监督纠正违宪行为。 |
|
宪法实施保障,包括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 | |
宪法实施的特征 | 广泛性:范围广泛、主体广泛。 |
综合性:事关高度综合性社会问题 | |
最高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行为准则 | |
原则性:不直接规定行为模式;不规定具体制裁措施 | |
直接性:实施方式和制裁;但实施方式主要是间接的 | |
间接性:通过具体法律制裁违宪的公民 |
修改主体 | 全国人大。 |
提案主体 |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宪法修改建议,不是修宪议案。 |
通过 | 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
公布 |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
【独角兽特别提醒】 1.中国1954年宪法只规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并且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中国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
解释机关 | 代议机关 | 源自英国。议会为主权机关,不允许司法机关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别,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只能有议会作出。 | |
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 |||
司法机关 | 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判例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 ||
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则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 |||
专门机关 | 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 ||
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 | |||
实施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解释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以超然的地位解释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 |||
解释的原则 | 依法解释原则 | ||
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 |||
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原则 | |||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 |||
字面解释原则 | |||
整体解释原则 | |||
解释方法 | 统一解释 | 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做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 |
逻辑解释 | 根据宪法的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 | ||
补充解释 | 对宪法在规定的过程中存在的遗漏进行补充。 | ||
扩大解释 | 扩大宪法文字的含义,使宪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 |
监督内容 | 规范的合宪性的审查与监督 | |||
行为的合宪性的审查与监督 | ||||
监督体制 | 普通司法机关监督: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由普通司法机关在具体争议案件中审查该案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 |||
代议机关监督:起源于英国。我国亦属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 ||||
专门机关监督: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 ||||
监督方式 | 事先审查 | 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 ||
事后审查 |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 |||
附带性审查 |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 | |||
宪法控诉 | 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 | |||
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来说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 ||||
中国监督 | 监督机关 | 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代议机关监督的模式。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 | ||
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 | ||||
监督方式 | 事先审查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准属之。 | ||
事后审查 | 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属之。有关主体针对某些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亦属之。 | |||
制裁措施 | 撤销违宪法律;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允许宪法主体不受该法律的约束或者不适用该法律;不得通过违宪法案,并责令立法机关修改;以弹劾、罢免等措施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者。 |
政治保障 |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
社会保障 | 宪法主体遵守宪法、认同宪法、信仰宪法 |
为了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将12月4日设立为宪法日 | |
宪法宣誓制度: (1)宣誓的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同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官誓。 (2)宣誓的组织机构: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宣誓的仪式由全人大主席团组织。全人常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宣誓的仪式由委员长会议组织。全人常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司法职务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组织。任命的驻外全权代表宣誓由外交部组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出省级人常制定,报全人常备案。 (3)宣誓方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国旗或者国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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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 | 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 |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 |
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有保证先发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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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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