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5)
2018-05-29 10:4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民事法律行为(5)
(4)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甲许可乙公司实施其专利,乙公司根据自己对于市场资源优势对于专利使用费反复谈判,压低至1万元,期限两年。乙公司两年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
(5)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民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欺诈、胁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和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2.关于无效
(1)无效的具体情形
【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熊孩子甲(7岁),偷偷用妈妈的手机支付功能给自己喜欢的主播姐姐打赏25万元。
【民法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例如,甲本欲赠与乙房屋一套,担心人情困扰或子女反对,同谋虚伪做成买卖。
【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对于婚外情人的赠与、当事人约定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甲,为了避免买受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朋友故意做成买卖并办理过户。
例题:【2012-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2)无效的后果
【民法总则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总则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总则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一:部分违法无效的法律行为
例题: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考点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不当得利),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无效或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承担损失。
(三)法律行为(合同)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
A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2)解除条件
B条件的成就:
(1)条件成就之拟制——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
(2)条件不成就之拟制——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
例题:【2008-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独角兽特别提醒】
关于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
上题中,合同没有生效,为何不能选择B项呢?这关系到合同无效的理解。作为一个规范概念,合同无效通常指内容涉嫌违法之情形,一个已经成立,但由于条件没有成就、期限没有到来或者没有经过审批导致没有生效的合同,只能说没有生效,但不能直接说无效。如《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附期限——将来的、必将到来——有日期不一定是期限,可以同时有条件。
(1)始期
(2)终期
(四)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合同)
1.中外合资合同
2.中外合作合同
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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