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证据(3)
2018-05-29 09:0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六节 刑事证据规则
一、自白任意规则
(一)概念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二)要求
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我国现行规定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2.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它所禁止的不是“自证其罪”,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
3.要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迫自证其罪,就必须给予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告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二、意见证据规则
(一)概念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二)排除的理由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三、最佳证据规则
(一)概念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二)要求
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四、传闻证据规则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即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行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五、补强证据规则
(一)概念
该规则是指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充、强化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官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二)条件
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即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当然,补强证据仅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不具有补强功能。
3.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
【例1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时说杀人用的刀长5cm,第二次供述又说杀人用的刀长5cm。那么,犯罪嫌疑人第二次的供述可以补强第一次的供述吗?显然不行。因为这两次供述属于同一来源,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的。
【例12】(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曾某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答案】B
第七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或者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有三个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即诉讼风险的分担机制。
(三)证明责任的分担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即3句话:
1.由控方承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 “疑罪从无”的原则。
【例13】(2017-2-70)70.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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