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与管辖(3)
2018-05-28 11:5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四)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民诉法》第34条
(1)适用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4条)
(2)形式: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3)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禁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选择要求:《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类型: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与法定管辖的关系
【独角兽特别提醒】确定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管辖时,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4.协议管辖的特殊适用
(1)《民诉解释》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诉解释》第32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诉解释》第33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独角兽特别提醒】
共同管辖发生于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2)选择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一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6条
1.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同级法院移送,也可以上下级法院移送。
2.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即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移送管辖的时间:《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移送。
4.管辖恒定问题:(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民诉解释》37条、38条)
(2)《民诉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立案要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应移送管辖。(《民诉解释》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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