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与管辖(2)
2018-05-28 11:53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
其一,因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事故纠纷、船舶碰撞或者海事损害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
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其三,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第二,《民诉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
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分两种情况:
其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为履行地;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履行地无管辖权。
其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履行地。
(3)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适用
《民诉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民诉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民诉解释》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
《民诉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2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三)专属管辖
1.特点:强制性、排他性
2.一般专属管辖案件
《民诉法》第33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第266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独角兽特别提醒】
1.《民诉法》第33条:既适用于国内案件,也适用于涉外案件;《民诉法》第266条:只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2.《民诉法》第33条:专属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中国法院,也可以是外国法院;《民诉法》第266条:只专属于中国法院;
3.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民诉解释》第28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不得对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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