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2018-05-26 18:2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德”的含义 | 敬天,敬祖,保民。 |
要求 |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 |
西周初期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西周法律特色是礼刑结合。后来被儒家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
礼与刑 | 亲亲父为首(家族范围),尊尊君为首(社会范围)。 |
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 |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契约 | 买卖契约 | 质,较长的契券;剂,较短的契券。统一制作;设质人管理 |
借贷契约 | 傅,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 | |
婚姻 | 原则 |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违背者为淫奔) |
六礼 |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
七出 |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 |
三不去 |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
继承 | 政治身份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不可考,后世诸子均分。 |
司法制度 | 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基层:士师、乡士、遂士。 |
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五听:辞、色、气、耳、目。 | |
三刺: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依次交群臣、官吏、国人商讨,体现明德慎罚。 |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一、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 |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首次公布成文法。 |
铸刑鼎 |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法经 | 魏国李悝所做,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
篇目:盗、贼、囚(网)、捕、杂、具(总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律始于盗”。杂法中规定六禁:淫、狡、城、嬉、徒、金。 | |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
商鞅变法 |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
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富国强兵。 | |
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 |
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太子犯罪,刑其师傅。 |
第三节 秦代法制
秦代法制 | 罪名 | 侵犯财产罪:盗;侵犯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 ||
法官渎职: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刑。 | ||||
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 | ||||
刑罚 | 徒刑 |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 ||
羞辱刑 | 髡、耐、完 | |||
经济刑 | 赀(罚款)、赎 | |||
刑法原则 |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以上为成年 | 2.累犯加重 | ||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原则 | 4.盗窃按赃值定罪 | |||
5.共同犯罪与集团(5人以上)犯罪加重处罚 | 6.教唆犯加重 | |||
7.诬告犯罪: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来制裁诬告者。 | ||||
司法 |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 | |||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进行法律监督。地方司法行政合一。 |
第四节 汉代法制
一、肉刑的废除废除肉刑 | 导火线 | 缇萦上书救父。 |
文帝 |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 |
景帝 |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颁布《箠令》。 (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
|
为结束传统刑罚制度,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
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至为深远。汉代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后世因袭之。
汉律儒家化 | 上请 | 汉高祖刘邦七年。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均可适用。 |
恤刑 | 矜老恤幼,80岁以上,8岁以下,怀孕未产者、老师、侏儒等,,不戴刑具。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 |
亲亲得相首匿 | 汉宣帝时确立,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 |
春秋决狱 | 董仲舒所创,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
秋冬行刑 | 依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所建,除谋反大逆等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溯源于此。 |
司法机关 | 审判机关 | 承秦制,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
监督机关 | 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武帝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地方司法官吏。又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
第五节 魏晋南北朝法制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法典及制度比较法典 | 立法年代 | 结构变化 | 特色制度 | 历史意义 |
魏律 | 魏明帝 | 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 八议:来源于《周礼》“八辟”;亲(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功(有大功勋)贵(贵族官僚)、勤(为朝廷勤劳服务)宾(前代皇室宗亲)八种人犯罪减免。 | 使中国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
晋律 | 西晋泰始三年 | 20篇602条的格局;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
1.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
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体现“刑宽”、“禁简”。 |
北魏律 | 20篇 |
1.官当:《北魏律》与《陈律》共同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在“法例篇”规定:“每一爵位折抵徒刑2年。”南朝《陈律》规定:凡一官职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适用。 2.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
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 |
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共12篇 | “重罪十条”: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道(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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