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知识产权法讲义-商标法(2)
2018-05-26 18:06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制度
(一)不当注册引起的商标权无效(新《商标法》第44条)
这种无效可以由商标局来宣告,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宣告,并且无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宣告,因为这一类无效都是因为违反了禁用标志或有欺诈行为。
1.使用了禁用标志: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9种禁用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例外,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例如“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印第安人洁具”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五粮液集团曾经申请的“名扬天下”商标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如,色情的文字、图形。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3种禁用标志(只针对注册商标)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钱包”牌钱包,“豆浆”牌豆浆这些直接用商品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即不可。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冰凉”牌雪糕,驱蚊商品用的“敌尔蚊”文字商标,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用“红高粱”文字商标,这些都不能注册。
【独角兽特别提醒】要注意区分暗示性商标与直接表示功能的文字。
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与商品或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比如乐器上使用的“远声”,摩托车商标“野马”等。考生要注意区分暗示性商标与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词汇,例如,“光明”可注册为灯泡的商标,因为光明意在渲染灯泡的效果,它还不是功能;“照明”就不能注册为灯泡的商标,这就属于直接表示功能的词汇了。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2007年-6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3)三维标志(《商标法》第12条)(只针对注册商标)
原则上可以申请立体商标,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例如,不能把“球体”注册为篮球的商标,不能把“苹果天然形状”注册为苹果的商标。
2.商标在注册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
(二)侵犯他人权益引起的商标权无效(新《商标法》第45条)
这种无效须在5年内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侵犯了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2.代理人侵犯被代理人权利(《商标法》第15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地理标志商标不真实(《商标法》第16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31.30条)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两人同时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公告。
例题:【2017-16】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例题:【2015年-64】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六、商标权撤销制度:使用不当(新《商标法》第49条)
1.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申请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商标侵权及其救济
★★★【新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
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下列哪几个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3.伪造、销售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
未经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的
比如: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6.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
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
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侵权救济
1.协商;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起诉。
2.赔偿数额:损失——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赔偿。
注意:
(1)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例题:【2014年-19】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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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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