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3)
2018-05-26 11:21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民事法律关系(3)
(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1.主权利——含义: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含义:以其他权利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权利。
(1)成立的从属性
(2)消灭的从属性
(3)处分的从属性
重点掌握担保物权与地役权
例题: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自己的房屋一栋做抵押。试回答:
(1)银行享有哪些权利?【债权与抵押权】
(2)这些权利关系如何?【主从关系】
(3)如果一个权利消灭对与其他权利的存续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是什么影响?如果没有,为什么?【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抵押权消灭不导致债权消灭】
(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权——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债权(合同)
例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答案:相对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形成权——【我( )!耶!】
(1)含义: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单方决定权,因此,效力非常强。比如,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2)形成权的基本类型
追认权(民法总则145.171条)、选择权(合同法403条)、解除权(合同法94条)、抵销权(合同法99条)、撤销权(民法总则147——151条,合同法47.48.54.186.192.193条)、遗赠的接受与拒绝(继承法第25条)
(3)形成权的行使与限制
①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行使则没有法律后果。
②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
【直接与间接】直接行使的,单方通知即可;间接行使的,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③形成权行使的限制——除斥期间——此期间可法定亦可约定。
(4)司考中的关于形成权的常见问题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否是形成权?
答曰:否!催告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②监护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追认是否是形成权?
答曰:否!纯获利益的合同根本不需要追认!
例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③难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理解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说认为,此权利是一个综合性质的权利,具有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形成权的性质表现在消灭债务人行为的效力。请求权的性质表现在,请求返还因债务人的放弃或转让而涉及到的相应利益,不然仅仅消灭债务人的行为效力,并不能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如果说债权人撤销权就是形成权是错误的判断。
2.支配权与请求权
(1)概念:
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人→物、智力成果等,如物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人,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
(2)特征:
第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义务人不特定,故而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后者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因而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第二、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3)考查角度:
①财产的一物二卖,两个债权的相容和平等,而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一人。
②破产财产的分配,各自按比例清偿,但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
③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比较:看请求的对象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请求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债权请求权:索取属于他人的东西!
例题 :【2010-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3.抗辩权
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为抗辩权 VS 否认对方权利
主要的抗辩权:
(1)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的抗辩
(2)一时的抗辩权→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例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依据权利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保护
1.概念
(1)原权:基于合法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出生、合同等。是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权利。
(2)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后,法律赋予的进行救济的权利。是对于原权的回复。通俗理解: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违约、侵权等请求权。
(3)请求权是原权还是救济权?——【关键看权利产生的原因】
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原权。
甲的狗将乙咬伤,乙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救济权。
例题:试辨别AB两项表述中的权利是原权还是救济权?
A.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
B.权利不行使超过特定期间,则超过诉讼时效
2.权利如何救济?
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在司考民法中,私力救济比较重要!
(1)私力救济的种类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
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例题:甲经常在乙经营的酒店招待朋友,但常常拒付餐费离去,乙多次到甲家催要未果。一日,甲又来乙的酒店就餐,用餐完毕未付餐费即欲离去,乙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对乙行为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若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B.乙若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C.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属于自助行为
D.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不属于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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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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