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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2018-08-22 19:31 点击:次 【字号:

2018年法考商法背多分知识点——公司法
考点二十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自由(“无需经过同意、通知”):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对外转让

1.原则:“人头过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对外转让需以书面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并征求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两种推定同意情形:(“30+不买”)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同等条件下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实缴出资)

1)“同等条件”: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行使期间:(章程→通知→通知未载明或短于30天,以30天为准

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3)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通知方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向其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

5.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拒绝转让,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拒绝转让的应承担合理损失

6.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1)自然人股东继承(2)股东之间相互转让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有效)

1)原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情况下进行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效力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强制执行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条件--任一条

1)公司连续5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铁公鸡公司)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主体

对股东会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由公司自己回购。

程序

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股权回购;协商不成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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