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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民法背多分记忆考点四十七:善意取得(重要!)

2018-08-11 14:35 点击:次 【字号:

2018年法考民法背多分记忆

考点四十七:善意取得(重要!)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何为无权处分?
 
  什么叫“权”?
 
  此权=权利、处分权,≠所有权
 
  例1:甲把房屋卖给乙,没有办理登记,在登记之前,乙把房屋出卖给丙
 
  评:虽然乙没有获得所有权,但乙是有权处分,丙不管知情不知情,均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是继受取得,而非依善意取得
 
  例2:甲把汽车抵押给乙,没有办理登记,甲把汽车出卖给丙
 
  评:甲虽然对汽车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办理了抵押,抵押可以涂销所有权里面的“处分”权能,因此甲并没有处分权,因此甲把汽车再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此时,若丙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若丙知情,则不能善意取得,也不能继受取得
 
  【总结】在汽车抵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获得所有权的方式:
 
  ①经过乙同意,②未经乙同意,但丙代为清偿债务,③丙不知情善意取得
 
  其中①②是继受取得,③是原始取得
 
  2.何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善意+无重大过失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评:无重大过失是新增的话,但其实是废话,因为如果行为人有重大过失,那肯定不会构成善意,肯定会知情。善意取得上的知情分为现实知情和应当(推定)知情,有个东西,你确实不知道这是别人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你知道,或者认为你应当知道
 
  ①甲在二手交易市场从乙买到一台未拆封的正版苹果8黄金版plus,价格是1000元。甲确实不知道这东西是谁的,确实不知道这东西不是乙,就是很傻很天真认为这东西是乙的,但是司法解释说,不!!!
 
  司法解释说:你是买一台苹果手机,不是其他牌子手机;是买正版手机,不是盗版手机;是买未拆封的,不是二手货。你在二手市场能买到这么好的东西,而且才1000块,你说你不知情,傻瓜才会信!!!你丫的一定知情,贪小便宜,滚蛋,法律不保护你!!!
 
  ②甲的房屋上有乙的异议登记,甲私下把房屋卖给丙。
 
  评:丙绝对不可能善意取得。因为丙不可能善意,这个房屋上已经有乙的异议登记了,所以丙买房肯定要看登记簿,看登记簿肯定要看到过乙的名字,丙肯定至少得认为这幢房屋上存在异议登记,有可能是乙的房子,因此事后丙说,我确实不知道这个不是乙的,我不知情,鬼才信!!!
 
  PS:万一这就是乙恶作剧弄的异议登记呢?那更好办,压根用不了善意取得了,丙不管知情不知情,直接构成继受取得(甲作为真正权利人是有权处分)
 
  根据②这个案例,是否知道什么叫做“异议登记阻碍善意取得”了吧???!!!
 
  【总结】如果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那么肯定不会发生善意取得:
 
  ①异议登记是真的,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真是乙的,不是甲的,那么由于丙知情(知道登记簿上有乙的办理的异议登记,知道这房子有可能是乙的),因此不会善意取得
 
  ②异议登记是假的,是恶作剧。那么这个时候,没必要善意不善意,因为甲是有权处分,丙不是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涉及到异议登记,绝对没有善意取得!!!
 
  因为要么不可能善意取得,要么是直接继受取得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例:二手市场买iphone
 
  总的来说,不善意=知情=知道可能不是你≠知道一定不是你
 
  具有知情可能性即可阻碍善意取得!!!
 
  3.支付合理对价
 
  仅需承诺支付对价即可,无需现实支付
 
  ①甲把手机借给乙,乙送给丙,丙不是善意取得。
 
  接①,如果此时丙再次卖给丁,丁不知情,则丁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why?丙是无权处分!!
 
  【总结】
 
  遗失物具有断后性,只要该物是遗失物,后续都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更不能获得所有权;但是赠与物不具有断后性,后续还是可以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的。
 
  ①甲丢了手机,被乙捡到,乙卖给丙卖给丁卖给戊卖给其他ABCDEFG等等,后续全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甲可以在2年内行使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②甲把手机借给乙,乙送给丙,丙卖给丁……
 
  该手机是赠与物,不是遗失物,不具有断后性,因此从丁开始,可以获得所有权。如果此后丁再卖给别人,那就是有权处分!
 
  4.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
 
  5.考点拓展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但是却体现着继受取得的性质,因此属于异类的、奇葩的原始取得
 
                                        甲→→→乙→→→丙
                                              出借     处分
 
  ①之所以是原始取得,是因为丙获得手机,跟甲没关系,不是甲要让丙获得手机
 
  ②之所以奇葩或者异类,体现继受取得的性质,是因为乙丙间毕竟要有有效的合同
 
  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无权处分合同+交付/登记
 
  【独角兽特别提醒】没有合同,狗屁不通。无权处分,没有效力瑕疵,合同依然有效!!!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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