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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客观题民法考点背诵九: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18-07-19 13:50 点击:次 【字号:

2018年法考客观题民法考点背诵

考点九: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双向期间
 
  可撤销行为受到双向期间1年和5年的约束,含义为:需要满足1年和5年的条件。
 
  1年:适用主观起算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当然在胁迫里面,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实发生之日,因为一个人被胁迫,他肯定知道,不存在别人胁迫我,我却不知道的情况)。
 
  5年:适用客观起算日(事实发生之日起),也就是说,一旦有这个事实发生了,开始计算5年,在这5年内,哪一天你知道了,在这一天内开始计算1年。
 
  也就是说:必须在5年内发现,发现后在1年内行使(当然,如果是4年之后发现的,那么离5年就不到1年了,此时只能按照剩余时间算期间,例如在4年零364天发现的,那么意味着你的权利行使期间只剩1天了)。
 
  2.重大误解
 
  (1)构成条件:
 
  ①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②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③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2)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过失,不能是故意,否则就不是重大误解:
 
  例1:大兽有奇瑞,小兽想买宝马,但大兽一直以为小兽想买奇瑞,然后卖给小兽,这构成重大误解(小兽构成重大误解)
 
  例2:大兽有奇瑞,小兽想买宝马,大兽知道小兽想买宝马,但大兽一直以为自己的奇瑞是宝马,于是跟小兽签订宝马买卖合同,这也构成重大误解(甲和小兽均构成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误载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没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只是手抖写错而已)
 
  例:王某和李某签订10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写的时候,漏掉了“万”字,但是双方都心知肚明,所以不构成重大误解!
 
  ③动机错误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不是重大误解。比如钻戒案:王某一直以为买了钻戒,女友就能跟自己结婚,谁知女友早就跟另一个隔壁老王跑了,王某心灰意冷,不能要求退货!
 
  (3)后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此处以市场价为标准)
 
  例:王某去住店,以为标价50元一瓶(当然,王某没有看见)的矿泉水(小卖铺是3元)是送的,一饮而尽,后来被告知是卖的。这个时候,因为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因此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一种“恢复原状”性质的责任,因此只需王某去市场上花3块钱买来,然后放到房间,这样恢复了即可!
 
  3.欺诈
 
  (1)构成要件:
 
  ①欺诈人具有欺诈故意
 
  ②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
 
  ③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④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
 
  (2)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故意,过失构成重大误解
 
  ②必须是订立合同时就具有的故意,不能是履行中产生的故意
 
  例:甲跟乙签订了宝马买卖合同(甲真有宝马)。签订完后,甲突然觉得,乙一个穷2代哪买得起宝马,于是在交货的时候用奇瑞交货。这构成违约,不构成欺诈
 
  ③对方必须陷入认识错误,例如甲在骗乙,忽悠乙买保健品,乙心里想:蠢货,老子早就看穿你了,不过看你可怜,算了,我还是买一个吧,这不构成欺诈!
 
  (3)法律后果:
 
  ①被撤销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②撤销前一直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承担违约的原因)
 
  ③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上述跟重大误解差不多,但是下面是欺诈特有的:
 
  ④在消费领域,发现欺诈,有权要求在返还原来价款的基础上,增加赔偿3倍的价款,也就是《消法》中的退一赔三,注意,退一是指上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恢复原状”性质;而赔三,是惩罚性赔偿,就是赔偿性质了!
 
  4.第三人欺诈、胁迫的行为对比
 
  ①第三人欺诈,相对人明知,可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胁迫,不管相对人明不明知,均不能撤销
 
  《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潜在法理:胁迫危害性更大,管你是不是萌萌哒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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