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法-多数人侵权
2018-06-01 08:5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三、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民通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独角兽特别提醒】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教唆者、帮助者的存在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四、共同危险行为
(一)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或相继实施;都有危险性;加害人不确定;结果的同一性。
2.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
3.责任承担:连带
例题:曹操、孙权与刘备共猎于山野,至猎区,刘前往野草丛中驱赶山雀。雀起、曹孙两箭齐发,一箭击中刘之右臂。曹孙所用弓箭相同,故争执不下。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
(二)和共同危险相似的行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侵权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题:重庆烟灰缸案
★(三)两者比较
1.责任人行为性质不同
2.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连带;分担
3.赔偿与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证明非己所为。
例题:【2016-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节 侵权法中规定的各种侵权
一、网络侵权(侵权法36条)
(一)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方式:连带责任
1.提示规则: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就扩大的部分,连带。
2.明知规则:知道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
例题:【2011-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四)网络侵犯人身权司法解释重点条文
1.纠纷管辖法院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有效的通知
【第5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绝佳命题点:两个连带责任与一个无效协议
【第14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
1.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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