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企业破产法(2)
2018-05-29 12:21 点击:2438次 【字号:大 中 小】
企业破产法(2)
【例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10月10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9日,甲企业申请破产清算被法院受理,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此时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履行该合同,并应当经法院许可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乙企业,或自收到乙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该合同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D.如果管理人选择履行该合同,乙企业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答案】AD
【解析】管理人选择履行的,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受偿。
二、管理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F22—29)
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中立机构。
(一)管理人的任免(F22、24、28)
1.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任免
管理人由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时指定。
3.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F23、25、29、69)
1.一般职责
(1)破产财团——管理、处分
A.接管权、调查权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B.决定权
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C.处分权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代表债务人——代表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代表债权人——提议权、撤销权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其他职责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报告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义务、不辞任义务
3.重大行为的许可和报告义务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法院许可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重大行为的,应当经法院许可;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
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3)重大行为——重大处分行为
A.转让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全部库存或营业、债权和有价证券;
B.物保
设定财产担保、担保物的取回
C.弃权
放弃权利
D.履行合同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借款
F.其他处分行为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16-3-31)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D
【解析】依据《破产法》第26条、第6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关于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的事项,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因此管理人对此没有直接决定权,所以A错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依据《破产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重大处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该题题干已经说明,已经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因此不需要由法院决定,所以B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不需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所以C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如果已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所以D正确。
三、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团)(F30、35、36、37)
(一)债务人财产
1.全部财产
破产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债务人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承担出资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董、高,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将该承担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F41—43)
1.破产费用:财团费用
破产受理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费用。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诉讼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费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如:保管费、清理费、运输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通知费;
(3)人工费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如:管理人的报酬、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处理破产事务的费用。
某债权人甲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是破产费用么?某债权人乙聘请律师的代理费是破产费用么?
【例题】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0)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
【解析】破产程序的诉讼费,不是预交的。
2.共益债务(权):财团债务
破产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破产财团继续营业之债
A.继续履行合同之债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继续经营之债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2)破产财团无因管理之债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团侵权之债
A.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B.管理人管理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人财产不足赔偿的,权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以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可主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破产财团不当得利之债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例题】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7-3-73)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答案】BC
【解析】依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属于管理破产财团而产生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共益债权,应当随时受偿,而不是与其他债权同时受偿,A选项错误。
依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选项正确。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只能主张债权本金,而不能主张利息,该规则类推适用于共益债权的逾期利息,C选项正确。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能主张逾期利息,如果主张该利息,会增加破产财团的负担,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D选项错误。
【法条】《破产法》第42、43、46条。
【例题】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当中,由于管理人乙律师事务所管理不慎,将甲公司保管的丙公司的一套贵重设备丢失,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下列错误的是?
A.丙公司的损失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如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则丙公司可向乙主张连带责任
C.债务人财产赔偿后,甲公司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据此,债权人委员会可直接更换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管理人由法院任免。
【例题】下列不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破产受理前,某银行向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
B.破产受理后,路人甲乙丙帮助债务人打捞掉入湖中的汽车产生的费用
C.破产受理后,京东商场向债务人多发送的100部苹果手机
D.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房屋倒塌,将路人李四压伤,使得李四暂时成为植物人
E.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请求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F.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某律所的律师在办理破产事务中不慎将某位老人撞伤
G.某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为继续经营发生的债务
【答案】A
【解析】共益债务,发生在破产受理前。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撤销权(F31、32);
1.欺诈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赠与
无偿转让财产的;
(2)低价卖、高价买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因撤销而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供物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弃债权
放弃债权的。
(5)提前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
【例题】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偿对乙公司的负债,该负债于2013年5月1日届期。
①管理人对该提前清偿行为能否撤销?
不可以
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偿时,甲公司依法符合破产原因,如何处理?
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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