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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公司法-有限公司(3)

2018-05-29 12:07 点击:次 【字号:

 有限公司(3) 
(三)一人公司
 
  1.含义(F57)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适宜原则):F58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书面原则):F61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第三人核算原则):F62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人格混同推定(推定原则):F63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有限公司股东的优购权(公司法解释四F)
 
  其他股东转让股东
 
  同意权同意权 外转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通知义务
 
  同意权的限制 1.默示推定同意:30天不答复,视为同意 2.不履行强制购买义务,推定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股东有强制购买义务,否则视为同意保护转让股东的退出
 
  优购权优购权通知义务 损害赔偿义务
 
  优购权的限制 1.同等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数量 2.除斥期间: 3.排除:继承、反悔
 
  ☆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视为同意F17
 
  (1)同意权——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外转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视为同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其又不购买的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法院应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的优购权
 
  1.优购权的前提——同等条件
 
  (1)优购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2)通知“同等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向其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3)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F18
 
  法院在判断“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优购权的期间:章程——通知——通知短于30日或不明的,30日F19
 
  (1)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在收到通知后,在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3.优购权的保护F21
 
  (1)损害优购权——主张优购权
 
  股东外转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2)除斥期间——明知或应知之日:30日;股权登记之日:1年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3)不主张优购权的——不保护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4)非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购权的——损害赔偿;
 
  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请求损害赔偿。
 
  (5)第三人向转让股东主张权利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优购权的排除
 
  (1)继承——排除优购权F16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让股东“反悔”又不同意外转的——排除优购权F20
 
  A.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B.转让股东的信赖赔偿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拍卖、产权交易所国有股权转让F22
 
  (1)拍卖
 
  通过拍卖外转股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2)国有股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例题】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股东甲拟将其股权转让给庚,关于其他股东的优购权以及相关问题的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以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该股权转让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可主张甲应向其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B.其他股东行使优购权的期间收到股权外转通知之日起30日
 
  C.如甲未通知其他股东,直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庚。则在该股权变更登记1年后,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购权,但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D.如在甲知悉其他股东主张优购权之后,甲不愿意转让该股权,则其他股东可以强制购买甲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外转时,转让股东负有通知义务,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包括视为同意),享有优购权,转让股东负有通知同等条件的义务。转让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优购权时,在其他股东明知或应知该事实之日起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1年内未主张优购权的,该权利消灭。转让股东反悔的,其他股东没有强制优购的权利。
 
  【法条】《公司法解释四》第16、17、18、19、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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