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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共同犯罪(2)

2018-05-29 11:29 点击:次 【字号:

  考点3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表19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 是指法律上以单独犯的形式规定,但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触犯该规定的情形。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是指刑法规定,只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 聚合犯: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具有同一目标的多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
对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法处罚规定的不同,对合犯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什么是法律有意的沉默?
(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
(3)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

 
  ●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一)成立共犯的条件★★★
 
  1.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尚未结束
 
  2.后行为人知道真相后参与进来
 
  【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甲、丙能否成立共犯?
 
  (二)如果后参与者不知道真相,则只能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承继的共犯是否需要对加重结果负责任?★★★
 
  1.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2.加重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由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都要负责。
 
  3.如果在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前和加入进来后都有暴力行为,且无法查明加重结果是由哪个行为导致的,则只有先行为人对此负责。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有的共犯人是实行犯,有的共犯人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每个人也都要为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
 
  特别强调: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包括两类:恐怖活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知识点运用】
 
  (1)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
 
  【提示】此时,二人即构成客观(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将甲认定为主犯,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乙按从犯处理,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这样是否更体现了公平正义呢?
 
  (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5题)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提示】参见前述讲解。
 
  (3)甲预谋杀害乙,为了万无一失,他以为盗窃望风为名邀请不知情的丙为其望风。甲在楼上杀害了乙以后,又顺手从乙家盗窃了5万元现金。他下楼后告诉丙仅盗窃到2000元现金,然后分给丙1000元。对甲、丙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2006年试卷二真题)
 
  【提示】部分犯罪共同说。
 
  (4)甲教唆身为国家公务员的丈夫受贿,丈夫坚决不肯。甲自己接受了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吗?
 
  考点4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全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
 
  【示例】甲、乙同时各自举枪杀丙,在下列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1)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
 
  (2)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3)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
 
  (4)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提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二、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甲为抢劫而打昏乙,正拟搜身时,甲友丙路经现场。得知真相的丙与甲共同搜身,获得200元离去。后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如何认定二人的行为?
 
  【提示】丙加入进来时,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了吗?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表20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分工分类 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实行犯。教唆犯与无形帮助犯的区别
按照地位(作用)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所以一个罪犯可以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例如实行犯和主犯、教唆犯和主犯。
主犯
◆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一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C.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教唆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被欺骗呢?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学术争议】最低限度的教唆犯: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不一定要引起他人的犯意(土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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