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附带民事诉讼、立案
2018-05-29 09:13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审理程序、调解等。
重点知识结构: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法院《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法院《解释》第155条规定: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款规定的限制。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1.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尤其要注意的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二)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判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缺席的处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按撤诉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缺席审判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被告人可以缺席审判;所以最高法院《解释》第158条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3.无罪及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权利主体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1.审判阶段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调解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四)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五)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例1】(2017-2-28)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答案】C
第十章 立案
考点提示:本章重点掌握立案材料来源、立案条件和立案监督。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报案或举报,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控告和举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报案则往往只知道案件发生,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
总结:第一,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谁时叫报案,知道是谁时叫控告;管闲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谁的为举报,不知加害人的也叫报案。第二,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并且公诉和自诉都应该遵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
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第二节 立案监督
一、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义务(控告人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
1.申请复议(公、检、法);
2.公诉转自诉(公、检);
3.申请立案监督(公)。
【例1】(2017-2-30)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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