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强制措施(3)
2018-05-29 09:1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节 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2)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89条)
(一)拘留最长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最长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第六节 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逮捕的情形(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应当予以逮捕),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应当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2.人民法院决定;3.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三)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审查批捕的时间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五)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特别说明】拘留和逮捕执行后的通知和讯问:谁需要谁讯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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