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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18-05-28 12:02 点击:次 【字号: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考点提示:本章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常考的知识点是: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4.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重点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一、强记六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二、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该种情形。

四、避免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五、注意:撤销案件和不起诉还有其它情形,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介绍。

【例1】(2014-2-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一、“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二、“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对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

二、对内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

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违反程序发回重审、非法证据排除等。

3.程序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为立法方面,即刑事诉讼程序应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五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一、强记六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二、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该种情形。

四、避免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五、注意:撤销案件和不起诉还有其它情形,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介绍。

【例1】(2014-2-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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