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018-05-28 12:0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度 | 合议庭组成 | 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
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 ||
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评议规则 |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形不成多数意见,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但仲裁程序形不成多数意见,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
独任制 | 适用程序 |
1.简易程序; 2.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审理阶段 |
适用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回避对象 | 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
---|---|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形 |
《民诉解释》第43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情形 |
《民诉解释》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决定权 | 《民诉法》第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诉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
法律后果 |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
(三)公开审判
不公开质证:《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4)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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