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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国际私法讲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4)

2018-05-26 16:30 点击:次 【字号: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4)
八、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跛脚婚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
涉外结婚 (1)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第二十一条: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手续) 第二十二条: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外离婚(★★★
案例分析:疯狂英语、邓文迪与默多克的离婚案

涉外离婚 (1)协议离婚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2)诉讼离婚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题】略
【判断】根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判断】根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四)涉外收养、监护、涉外扶养★★★
案例分析:武汉寻亲案、中国被收养人西班牙被害案

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的条件和手续,《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监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扶养 《民通意见》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例题】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1-78,多选)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C
(五)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六)涉外继承
1.理论:区别制和同一制
2.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案例分析:北京房产继承纠纷案

(1)涉外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涉外遗嘱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涉外继承遗产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②《民通意见》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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