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1)
2018-05-26 15:0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二章 法的运行
考点22:立法立法定义 | 广义的立法指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改、废、认可法律的活动。 | ||
狭义的立法仅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创制法律的活动。 | |||
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
立法体制 |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核心。 | ||
立法权限划分 | 国家立法权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之。 | |
地方立法权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行政立法权 |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 ||
授权立法权 | 基于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享有的立法权。 | ||
立法原则 |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
立法程序 | 提案 | 向全国人大 | 两团、两委、两央、两高。 |
向全人常 | 两央、两高、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 ||
审议 | 分两个阶段: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全体会议的审议。 | ||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全人常审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 | |||
审议的结果分为: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 |||
通过 | 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一般法律案经全体的过半数通过。 | |||
公布 |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 ||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公布。 | |||
其它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公布,但被批准的文件由制定机关对应的常委会公布。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
执法 |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 |||||
执法的特点有:主体的法定性;范围的广泛性;过程的主动性和单向性,内容的灵活性,国家强制性等。 | ||||||
执法的原则有: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 ||||||
司法 | 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 |||||
司法有专属性、职业性、程序性、终局性、文书性、被动性、中立性等特征。 | ||||||
司法应遵循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 | ||||||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 执法 | 司法 | ||||
主体 | 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 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 | ||||
内容 | 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广泛 | 裁判案件,解决纠纷 | ||||
程序性 | 有程序性规则,不如司法严格 | 程序要求严格,违背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无效 | ||||
主动性 | 具有主动性、经常性 | 不告不理具有被动性 | ||||
守法 | 谁来守法 | 一切社会主体 | ||||
守什么法 | 广义的法律+非规范性文件 | |||||
怎么守法 |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
法律监督 | 概念 | 狭义的监督指的是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 ||||
广义的的监督一切社会主体对各种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 ||||||
构成 | 1.监督的主体:谁来监督?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 4.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 ||||
2.监督的客体:监督谁?一切社会主体。 | 5.法律监督的规则。 | |||||
3.监督的内容:监督什么?行为的合法性。 | ||||||
监督体系 | 国家监督体系 |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 ||||
社会监督体系 | 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说明】
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说明】
1.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三个步骤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查明事实的过程就是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连反转来回穿梭的过程。
2.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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