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商经讲义-公司法-公司基本制度股东权利的取得
2018-05-26 11:51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公司基本制度股东权利的取得
(四)股东权利的取得1.股东范围: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2)一人公司的股东为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
2.股东权利的取得(F31、32、33、128、130)
股权 | |
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
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份)成为公司股东。 | |
取得手续 |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如继承、裁判)后,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可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
证明 | 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 |
生效 |
股东名册(生效要件)——对公司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对抗 |
工商登记(对抗要件)——对第三人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1)股权代持、冒名行为
股权代持 | ||
实体 | 股权代持合同具有相对性 |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
公司——股东名册 |
A.保护公司对于股东名册的信赖,公司基于股东名册向股东分红。 B.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三人——工商登记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 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赔偿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
程序 | 确权之诉 |
(1)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做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A.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B.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冒名出资 |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类推无权代理,对被冒名人不生效力。 |
A.甲公司分红之时,张石和王明关于分红发生争议,法院应支持名义股东王明
B.王明将股权转让给单英,单英可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获得股权
C.张石出资不实,债权人可要求王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张石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D.如果张石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BCD
【解析】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受到保护。
【例题】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7-3-69)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冒名出资行为,可类推无权代理,对被假冒人(被代理人)不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假冒人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因此,该案中的被假冒人姚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有权利,当然没有分红权。
(2)一股二卖(解释三F27)
一股二卖 | ||
实体 | 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 | 原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 |
公司——股东名册 | 当事人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外转时,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人——工商登记 |
A.保护第三人对于工商登记的信赖。 B.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原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C.对此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此也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
程序 | 确权之诉 | 受让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受让股东做原告,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A.如果甲公司未依法办理股东名册变更,陈先生可依法请求公司履行该义务
B.杜女士不能取得股权质权
C.董事刘某需要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D.如果陈先生对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也有过错,要适当减轻刘某的责任
【答案】B
【解析】原股东基于工商登记处分股权的,第三人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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