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主观题真题回忆版(统考)
一、论述题(35分)
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6日-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谈谈你对当前和下一个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点抓住的“十一个坚持”的认识。
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的;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参考范文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中央领导法治思想为指导。中央领导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点抓好“十一个坚持”。
中央领导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擘画了壮阔法治图景,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遵循。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中央领导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中央领导法治思想为指导,其重要意义在于,首先,中央领导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次,中央领导法治思想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以新的时代内涵,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第三,中央领导法治思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第四,中央领导法治思想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出发,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总之,只有深入贯彻以“十一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中央领导法治思想,才能更好地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刑法:(31分)
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以威胁网络上曝光其隐私为由,周某迫于隐私,给了10万,赵某指示周某把10万元现金置于指定的某垃圾箱内。赵某把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取钱,刘某前往把垃圾箱里的10万元拿走,并与赵某各分得5万元。(事实一)
赵某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离开的时候,遇到上楼的李某,他以为李某是屋主,为窝藏赃物,便殴打李某,致其轻伤。但李某不是主人,只是上楼贴小广告的。(事实二)
赵某觉得杨某许久没有还钱,便与徐某合谋,非法拘禁杨某迫使他还钱,杨某被拘禁后说:“你不放开我,我还不钱,你放开我,我也还不了钱。。。”赵某和徐某觉得很生气,两天后商量把杨某的大拇指砍掉,并实施了该行为,导致杨某重伤。(事实三)
赵某与妻子万某经常吵架,一日赵某恼羞成怒,用皮带勒万某的脖子,万某反抗中大声喊叫,引来两个孩子(5岁和3岁)看见,赵某觉得在两个孩子面前杀害万某不合适,于是放开了万某,万某轻伤。(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若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理由有哪些?若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的观点理由有哪些?
2.事实二中,若认为赵某构成事后抢劫(转化抢劫)的观点理由有哪些?若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观点理由有哪些?
3.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理由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什么?
4.事实四中,你认为赵某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1)如果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刘某的取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刘某的取财行为对敲诈勒索的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故刘某的行为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2)如果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刘某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占侵占遗失物或者遗忘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扩展】1.有人会感觉刘某只是取钱,比赵某危害程度低,不应该定敲诈勒索,但是完全可以先定敲诈勒索,再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认定为侵占罪有两个弊端,其一是割裂了敲诈勒索和取钱行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如果犯罪数额比较低,比如只有5000,难以单独评价侵占的行为(侵占罪的起刑点是1万)。
2.【核心考点】事后抢劫中实施暴力、胁迫的对象是否只能是被害人
(1)如果认为赵某构成事后抢劫,理由如下: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并未对暴力、胁迫的对象作出限制,换言之,只要是赵某在盗窃后,在行为的当场为了窝藏赃物而对其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就可以评价为事后抢劫行为。
(2)如果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与故意伤罪并罚。理由如下:事后抢劫中暴力、胁迫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本案中,赵某针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行为不能评价为事后抢劫行为,只能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与前面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核心考点】刑法第238条第二款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1)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论处。砍掉大拇指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不论故意或过失法律拟制全案综合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一罪。本案按照这个观点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4.【核心考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
(1)我认为构成犯罪中止,根据犯罪人理性说,犯罪人具有异于常人的理性,其会冷静,周密的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得失,本案中,赵某不属于基于理性因素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感性因素放弃犯罪,故构成犯罪中止。
(2)我认为构成犯罪中止,根据主观说,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却自动的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本案中,即使孩子到场,赵某客观上也是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放弃犯罪行为,故构成犯罪中止。
(3)我认为构成犯罪未遂,根据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必须是基于彻底的同情、悔悟放弃犯罪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正本案中,赵某并非是基于彻底的同情、悔悟,其只是因为孩子在现场而放弃杀人行为,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4)我认为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客观说,如果当时的情况会对一般人产生强制影响,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会放弃犯罪,行为人放弃的,认定为未遂(因为一般人都会放弃,不能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降低),如果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会放弃,行为人放弃的,认定为中止。本案中,就一般人而言,难以在两个年幼的孩子面前对妻子痛下杀手,即一般人也会放弃犯罪,不能肯定赵某中止的自动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提示】本题结论不唯一,无论你支持何种观点,自圆其说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32分)
科辰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遇到两名“钉子户”,两人拒不搬迁。于是,科辰公司的两名股东贾某和赵某指派公司员工宋某和李某,对“钉子户”采取断水、噪音污染等手段,扰乱其居住的正常生活。“钉子户”不堪其扰遂搬离。
事后,贾某、赵某、宋某、李某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宋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对其撤销案件。贾某和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认罪认罚,其中,赵某并未委托辩护律师,侦察机关遂安排值班律师马律师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
法院在一审之后,其中一名被告人进行上诉,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两名股东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其所在区的区长行贿。
问题:
1.侦查中认罪认罚重大立功的含义。公安机关撤案应该走哪些法定程序?
2.值班律师马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该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能否继续委托马某进行辩护?
3.一审中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职责分工?
4.一审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寻衅滋事罪,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监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该犯罪嫌疑人系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5.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涉案,法院如何确定代表人。
6.二审审理过程中,甲乙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同案丙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此处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依据《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宋某撤销案件,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不是辩护人。在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赵某仍未委托辩护人,若赵某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马某担任其辩护人,马某即可以为其出庭辩护。因为马某之前曾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对案情熟悉,为赵某辩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
3.根据《高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征地拆迁,且社会影响重大,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高法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不得参加表决。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进行表决。
4.根据《高法解释》第24、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该单位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审查起诉,可以协商检察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若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5.依据《高法解释》第336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被指控单位行贿罪,应当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诉讼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贵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贵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述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6.根据《高法解释》第404条第2款的规定,贾某、赵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的事实不清,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李某分案处理,将该李某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李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贾某、赵某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四、民法、民诉法综合大题:(56分)
位于A市B区的枫桥公司接受债务人抵债,获得一个工程项目,系位于S市Y区的“枫叶写字楼”建设,枫叶写字楼建成后,枫桥公司将写字楼进行了装修装饰,将19.20层留做自用,并将各层对外出租,每平方米租金300元。恒通公司是一家有多个金融牌照的集团公司,位于W市C区。恒通公司为了业务开展,设立了三个公司,分别是甲融资租赁公司、乙保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丙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满足公司办公需求,三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承租16层,乙公司承租17楼,丙公司承租18楼,约定试租2年,起租日期从2020年1月15日起算,租金每月30万元,每三个月一付,租约满后再约定是否继续租用,承租人只能对现有的装修进行“软装”,不得进行“硬装”,并约定产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的A市B区法院管辖。另外,恒通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甲乙丙三公司的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入驻后,空调故障,要求枫桥公司维修,但一直未修理好并拖延,于是甲公司自行找人维修,产生60万元的维修费和设备费,甲公司向枫桥公司主张该笔费用,但枫桥公司不予认可。
2020年3月,枫桥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租金90万元,甲公司只转账了30万元,于是枫桥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90万元租金,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甲公司提出,已经转账支付30万元租金,由于维修产生的60万元应予抵缴租金,而枫桥公司则称甲公司转账的30万元系偿还之前一笔债务。法院判决枫桥公司胜诉,判决甲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责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某日,乙公司的客户丁某将汽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停车场内,被大风吹倒的树砸中导致车辆损坏。经查,乙公司早已多次向写字楼物业反映该问题,要求解决,但由于物业换班未交接,导致忘记记录。该事件直接导致乙公司未能与丁某所在的公司缔约合作。丙公司入驻后两个月,觉得枫桥公司的装修与自己的经营风格不符,提出想要重新装修,但枫桥公司并未同意。于是丙公司将18层转租给了X静,租期1年。并且由于枫桥公司怠于管理,服务越来越差,又鉴于甲乙公司的体验,丙公司顺势提出不再续约。
枫叶大厦经营失败,多次遭到投诉,纠纷越来越多,枫桥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将枫桥大厦整体转让给凤鸣公司。甲公司要求就16层享受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前,枫桥公司已经将甲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本案中,甲转账的30万元为支付租金的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若法院最终不能形成自由心证,该如何处理?
3.本案中,甲主张维修和设备费60万元应当抵缴租金,属于反诉还是辩解?为什么?
4.恒通公司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能不能依据判决书申请执行?为什么?
5.丁某的损失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6.乙公司就因此未能签订5000万元的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主张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将18层转租?说明理由。
8.枫桥公司把枫叶大厦整体转让给凤鸣公司时,枫桥公司与甲乙丙的租赁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为什么?
9.甲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能,为什么?如果不能,为什么?
10.恒通公司是否应该为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答:S市Y区。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约定由A市B区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并不由该区法院管辖,而是由枫叶写字楼所在地S市Y区的法院管辖。
2.本案中,甲转账的30万元为支付租金的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若法院最终不能形成自由心证,该如何处理?
答:(1)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作为承租人甲主张应当就其已经支付租金承担证明责任。
(2)判决甲公司败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证明的,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应由甲公司承担败诉的风险。
自由心证
一、定义
自由心证,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所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而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无论是自由心证,还是内心确信,讲究的都是法官对证据之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同时也包含着对控辩双方是否完成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判断的意义。
二、自由判断的内容
一是单个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二是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三是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
三、对自由心证的限制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全面原则要坚持。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清偿抵充:约定一指定一法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3.本案中,甲主张维修和设备费60万元应当抵缴租金,属于反诉还是辩解?为什么?
答:反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若本诉未提起,诉讼请求主张可以单独提起的,属于反诉;若其依附于本诉的诉讼请求才能提出的,属于抗辩。
本案中,甲主张维修费和设备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单独提出,属于反诉。
4.如果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能不能以法院判决申请执行?
答:不能。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应当明确。
本案中,判决没有直接明确可给付的内容,恒通公司不能直接申请执行,而需要另案起诉被保证人甲乙丙公司。
5.丁某的损失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答:枫桥大厦。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案中,作为林木的管理人枫桥大厦物业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没有及时处理此事,存在过错,造成丁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枫桥大厦承担责任。
6.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5000万合同未达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可知,原则上,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纯粹经济利益损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或者加害人故意实施加害行为。
本案中,5000万合同未达成的损失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且不存在例外情形。乙公司不能主张。
7.丙公司能否将18层转租?说明理由。
答:能。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丙公司若经过枫桥公司同意,则可以转租。若未经过枫桥公司的同意将其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转租合同有效,但是仅对X静和丙公司有效,对枫桥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枫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8.整栋楼转让给凤鸣公司之后,枫桥公司与甲乙丙的租赁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为什么?
答:不自动解除。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案中,在枫桥公司与甲乙丙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整栋楼转让给凤鸣公司,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9.甲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认为能或认为不能的,请写出理由。
答:
答案一:能。
依据公平原则,为充分实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
本案中,枫叶大厦每层楼可分,使用相对独立,甲公司可以就第16层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二:不能。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第三人凤鸣公司购买的是整栋大楼,而甲公司购买的是单层,并不符合同等条件,因此,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0.恒通公司是否应该为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1)应该为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决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决议,有效。
本案中,恒通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函》,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当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恒通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是否应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若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情形一:恒通公司提供担保,经过决议。恒通公司则有权提供担保,应当为承担保证责任。
情形二:若未经过决议,枫桥公司进行了合理审查,则认定其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情形三:若未经过决议,枫桥公司未进行合理审查,则认定其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恒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五、行政法:(26分)
甲县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76号《关于同意取缔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在该水源保护区内的惠源公司等9个排污口的关停工作。但没有制定对于关停补偿的相关文件。为保护水源地,惠源公司于2014年开始正式关停。惠源公司于2018年向甲县政府投诉,申请对其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者迁址另建,免除关停未经营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甲县政府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关于甲县惠源公司等五家企业投诉问题的结案报告》,结论是“决定用司法途径解决投诉问题”。惠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对惠源公司案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
2020年11月9日,惠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甲县政府辩称,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关闭该企业受益地是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应找乙县请求补偿。
附件一:《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附件二:《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
1.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2.惠源公司诉关停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请谈谈你的理由。
3.惠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谈谈你的理由。
4.惠源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谈谈你的理由。
5.甲县政府主张自己不是行政补偿主体是否准确?请谈谈你的理由。
6.法院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请谈谈你的理由。
答:(1)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诉的是县政府不履行支付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县政府是被告,身份高级,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惠源公司诉关停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
答:(1)甲县政府为被告。
(2)《行政诉讼法》第26条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作出76号《关于同意取缔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文件的是县政府,该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在该水源保护区内的惠源公司等9个排污口的关停工作,属于县政府委托甲县生态环境局实施关停工作,根据“谁委托,谁被告”的规则,应当由甲县政府作为被告。
3.惠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答:(1)没有超过。
(2)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履职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在2个月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惠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县政府提出《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县政府收到后至今未予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惠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县政府收到履职申请2个月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的,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4.惠源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是否合理?
答:(1)合理。
(2)本案县政府作出的关停批复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应当给予被许可人合理的补偿。《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惠源公司系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甲县政府为环境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对其作关停批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惠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被划入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营业许可,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常经营,其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惠源公司基于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有权获得适当、合理的补偿。
5.被告主张自己不是行政补偿主体是否准确?
答:(1)不准确。
(2)《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甲县政府系沙生态休护地所在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其负有行政补偿职责。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甲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闭惠源公司企业,事实上撤回了行政许可.亦负有补偿职责。
6.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责令甲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惠源公司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表达为“责令甲县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惠源公司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在实际给付之前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在行政机关没有就补偿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宜由法院运用司法权判定补偿的具体数额一事。
六、商法:(26分)
2018年,A、B、C、D四个自然人和E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A、B、C、D公司成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按照约定全额出资,、B、C、D按约定各出资了50%。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300万元)进行出资,其余款项八年缴足,其他人员五年缴足。股东B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后股东B到期无钱归还,B就将赵六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某月甲公司经过E公司法定表人张三的提议,建议聘任巫旺为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半数表决通过。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错,有盈余,遂打算进行分红。股东就计算股权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该股东会。巫某无法调解各个股东,2020年某月,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解聘巫旺,经过董事会决议解除了巫旺的法定代理人职务,巫某不服发生纠纷。
经查明,E公司自有房屋出资实际上为李四所有,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B股东和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3.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4.怎么确定利润分配表决权,为什么?
5.聘任巫旺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如何?
6.解聘巫旺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不能。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可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知情可推定公司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2.B股东和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约定有效,其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可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股东B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赵六,构成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其中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3.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不享有。依据《公司法》及《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可知,股权让与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不能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本质上是股权让与担保,没有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4.怎么确定利润分配表决权,为什么?
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股东会决议表决权的行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7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5.聘任巫旺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如何?
5.无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对于聘任巫旺作为法定代表人一事,股东会半数表决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不符合法定要求,决议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解聘巫旺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并且可以无因解除。本案中,董事会决议解除了巫旺的法定代理人职务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