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51.潘某有一批珍贵红木,委托仲某找买家,刘某出价600万,辛某出价400万。仲某以潘某名义与刘某缔约时,辛某找到仲某表示愿意给仲某50万元回扣,出价350万购入该红木,仲某同意。后仲某告知潘某红木市场状况欠佳,只能以该价卖出。仲某与辛某签订了合同。请问就仲某的行为,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仲某为无权代理
B.仲某与辛某对潘某的损失为连带责任
C.该合同当然无效
D.该合同当然有效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代理权滥用和连带责任,难度不大。首先,潘某委托仲某找买家出售红木,仲某系有权处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其次,恶意串通,是指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同时,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代理人仲某为了拿50万元回扣与相对人辛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的利益。合同当然无效。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最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代理人仲某和相对人辛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2.魏某年满九旬,儿女不在身边,多年由邻居方某照顾,魏某为了表示感谢,立遗嘱将房屋赠与方某,又担心儿女反对,后咨询律师,与方某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以下正确的是?
A.方某死后,居住权可以继承
B.设立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或出租
C.合同自设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合同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B项考查居住权的限制,关键词为“继承”“转让”和“出租”。居住权系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不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绝对禁止)、不得转让(绝对禁止)、不得出租(相对禁止,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魏某和方某对于房屋出租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亦不可以出租。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居住权的设立,关键词为“生效”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两步:(1)合法有效的书面居住权合同;(2)办理居住权登记。据此可知,居住权合同在未附条件或期限的情形下,自设立时生效。同时,未经登记,居住权不设立,当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关键词为“口头”。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可以口头。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3.2021年5月30日,甲造船厂向乙农商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6月6日,洪某与造船厂约定,洪某以80万元购买甲造船厂的一条渔船,同时以该渔船作为支付购船款的抵押物,洪某先支付了20万元。同年6月15日,甲造船厂向洪某交付了渔船,并于6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造船厂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农商行的抵押权
B.洪某已经取得渔船所有权
C.乙农商行的抵押权优先于甲造船厂的抵押权
D.乙农商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洪某
【答案】BC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和超级动产抵押权,难度较大。
A、C项考查超级动产抵押权,关键词为“优先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据此可知,超级动产抵押权人优先的对象是标的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非标的物出卖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本题中,超级动产抵押权人甲造船厂的抵押权可以优先于买受人洪某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不得优先于自己(渔船出卖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甲造船厂的超级动产抵押权和乙农商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应当依“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即乙农商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优先于甲造船厂的超级动产抵押权。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动产物权变动,关键词为“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依交付,除非当事人约定动产所有权保留。本题中,甲造船厂已经将渔船交付给了洪某且未特别约定所有权保留。因此,洪某已经取得渔船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关键词为“可以对抗”。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有四:(1)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3)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4)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本题中,洪某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因此,洪某并非正常经营买受人,乙农商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洪某,即对渔船行使优先受偿权。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54.2021年5月,张某向李某短期借款,将其一辆豪车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6月,张某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王某,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登记,而是约定张某能继续有偿使用2个月,同年7月,张某驾车发生剐蹭事故,遂将车送周某的修车行修车,修理完毕后,张某未前来取车,也未付修理费。下列哪些是正确的选项?
A.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李某依生效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B.修车费与豪车价值相差太大,周某不能行使留置权
C.未实际交付,也未登记,不影响王某取得该车所有权
D.该车已不是张某所有的财产,周某不能享有留置权
【答案】A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交付之占有改定和民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难度较大。
A项考查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关键词为“不影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即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法有效的动产抵押合同即能设立动产抵押权,产生内部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产生外部对抗效力,但不影响抵押权的取得。故A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观念交付之占有改定,关键词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三类,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的典型情形系“先卖后租”。本题中,张某先将车出卖给王某后又从王某处有偿租回,依占有改定规则,自租赁合同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故C项正确,当选。
B、D项考查民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关键词为“不能”。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亦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合法占有人张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车)将所有权人王某的车交由承揽人周某修理系无权处分,周某并不知道张某并非车的所有权人,修理完毕后,如张某和王某均不支付修理费。周某依法可以行使民事留置权(即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与标的物车的价值大小无关。故B、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55.王某与顾某婚后有一子王小某,后离婚判决将王小某归王某抚养,后顾某多次探望王小某均遭阻挠,故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将顾某带到王某住处探望
B.可将王小某带到指定地点让顾某探望
C.可将王某拘留
D.可将王某罚款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探望权,难度不大。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题中,王某和顾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王小某的顾某有探望的权利,可以将顾某带到王某住处探望,也可以将王小某带到指定地点让顾某探望。故A、B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题中,顾某多次探望王小某均遭阻挠,依法可以对王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故C、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6.2021年3月1日,薛女与江男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分割财产,2021年9月1日,薛女发现江男隐藏了婚后股票100万元,且江男平时喜好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现薛女要重新分割财产,江男主张应分担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江男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B.薛女应承担50万元债务
C.薛女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D.薛女应承担25万元债务
【答案】A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离婚财产分割,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江男隐藏婚后股票100万元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薛女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故A、C项说法正确,当选。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江男因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江男个人承担,薛女不应承担。故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57.黄某育有一子一女,黄伟和黄美。黄某一直与其子黄伟共同生活。黄美与前夫赵某育有一女赵小星,后与卢某再婚,共同抚养卢某与前妻的儿子卢小东至其成年。2021年1月1日,黄美因车祸去世。同年2月1日,黄某因病去世,留下三套商品房。关于黄某的遗产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卢小东有权继承
B.黄伟有权继承
C.赵小星有权继承
D.卢某当然有权继承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难度不大。
首先,黄伟作为黄某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黄某去世,黄伟有权继承。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时,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本题中,女儿黄美先于黄某死亡,其亲生女赵小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卢小东不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黄某一直与其子黄伟共同生活,卢某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黄某的遗产。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8.高某欲从事水下捞鲍鱼的工作,经朋友介绍,想在顾某承包的海区学习潜水后再找相关工作。顾某告知不教潜水,高某说可以跟工人学,后顾某同意。高某遂自己购买潜水衣等与工人同吃同住。某日,高某与工人一起出海训练,不幸在该海区溺亡。高某无子女,父母和姐姐均已去世,尚有一外甥女,傅某系姐姐抚养成年之继女。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与顾某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B.高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C.傅某有权继承高某的遗产
D.顾某应对高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用工的认定、代位继承和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较大。
首先,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本题中,高某并未向顾某提供劳动力,且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等关系。因此,高某与顾某不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海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进入海区学习潜水的高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高某的不幸溺亡,高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B、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中,该子女应为“生子女或养子女”而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傅某系高某姐姐抚养成年之继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59.在甲乙两公司的涉外诉讼中,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认为应适用A国法律,但对于具体规则不了解。甲公司申请法学专家某教授向法院提供A国法律相关内容,乙公司对某教授的中立性保持质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公司应证明某教授的中立性
B.某教授出庭所作陈述,可被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
C.某教授可书面提供A国法律报告,无须出庭
D.法院可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A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是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法律并无严格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0.中国人张某在韩国首尔出差时在金达公司购买了一箱“野生高丽参”给家人补养身体,回国后经鉴定该高丽参系人工养殖,遂引发纠纷。经查,金达公司在中国既无住所,也未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但在大连有可供扣押的房产。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本纠纷应在韩国法和中国法中适用对张某有利的法律
B.如张某在大连起诉,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C.本纠纷应适用韩国法
D.如张某在大连起诉,我国法院能否管辖取决于金达公司的意思表达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从“给家人补养身体”可以判断本案考查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首先,双方不能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其次,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最后,消费者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商品、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根据题干的描述,消费者未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选择,商品提供者在我国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所以应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即韩国法。
61.中国企业采购国外货物,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不得晚于6月1日,实际装船时间是6月15日,卖方出具保函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6月1日完成装船的提单。买方因此主张信用证欺诈,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止付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本案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即使存在保兑行并已经善意付款,法院仍旧可以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C.本案提单为倒签提单
D.如果存在保兑行且已经善意付款,则法院不应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虚假”提单,区别在于作假的对象。预借提单是在“状态”上作假,也就是本身没有装船,但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在“时间”上作假,也就是本身是10号装船,但签发了1号装船的提单。根据本题中的表述,该提单属于“时间”作假,应当认定为倒签提单。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存在欺诈,但如果保兑行已经善意付款,则法院不应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选项C正确。参见A项解析。
选项D正确。参见B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62.中国某产业认为甲国出口到中国的某商品构成政府补贴,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商务部终局裁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项政府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B.对于甲国出口商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在反补贴调查中拒不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C.甲国出口商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不服,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
D.甲国出口商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选项A正确。反补贴措施并非针对所有的补贴,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是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向性补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选项B正确。这个考点考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选项C错误。对于反补贴措施,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但提起程序的主体是WTO成员方,也就是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政府”,企业是不可以的。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反补贴措施不服,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3.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针对乙国的某种商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乙国以甲国反倾销措施违反WTO协议为由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反倾销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B.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WTO专家组无权审理
C.争端解决机构审理争端时应适用WTO相关规则
D.若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支持了甲国,有权直接撤销乙国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反倾销是针对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选项B正确。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所以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无权审理。
选项C正确。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相关附件中的协定是争端解决机构据以解决争端的依据。
选项D错误。本题中的申诉属于违反性申诉,如果一方败诉,处理的结果是败诉方“自行”修改或者废除有关措施。争端解决机构是无权直接撤销成员方国内措施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4.甲国人张某与家人长期居住在中国,因海外多国的业务往返于世界各地。张某在乙国有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在丙国有房产,房产内有艺术品和珠宝。中国与甲乙丙国均已确认了共同申报准则(CRS)实施税务信息交换。根据CRS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国应依据中国的申请,提供张某的相关税务信息
B.因张某是甲国人,中国对张某无税收管辖权
C.张某在乙国的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信息均需申报给中国
D.张某在丙国的房产及艺术品和珠宝信息无须申报给中国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共同申报准则(CRS)以纳税居民身份为基础搜集和交换信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自然人属于我国的纳税居民,我国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以张某虽然是甲国人,但同样属于我国的纳税居民,乙国应该向我国提供其税务信息。注意哦,这种税收信息的交换是自动的,无需理由。所以A项错在“申请”上。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C正确。共同申报准则(CRS)中,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均需申报。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基金、信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以及年金合同等。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选项D正确。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65.国投财富公司总部在北京,因为业务需要在西安开办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聘请甲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运营。2021年3月,甲代表分公司与红岭公司签署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并以分公司的名义为红岭公司的一笔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与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合同
B.甲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
C.甲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国投财富公司生效
D.如果甲伪造了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供给银行,分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有效
【答案】CD
【解析】A、B项,甲作为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授权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且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独立缔约的能力,所以甲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且合同有效,A、B项错误。
C项,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的名义和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国投财富公司生效,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国投财富公司承担责任,C项正确。
D项,甲伪造了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供给银行,虽然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但银行进行了合理审查,对于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有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有效。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66.乙不小心遗失了身份证迟迟没有发觉,甲捡到后灵机一动,利用乙的身份信息与丙、丁共同设立了华宇公司。据查,华宇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均体现为乙的名字。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华宇公司可请求乙补足出资
B.如果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其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
D.如果乙起诉确认其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应以华宇公司为被告
【答案】BCD
【解析】A、B项,乙作为被冒名的主体,对于华宇公司的设立没有意思表示或任何法律行为,所以华宇公司与乙无关,乙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既无权利又无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乙名下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由冒名行为人甲来承担。所以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时,华宇公司应该要求甲补足出资,而不应该要求乙补足出资,A项错误;债权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该要求甲补充赔偿,B项正确。C项,乙作为被冒名的主体,不是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其不是股东,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所以C、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67.荣辉公司于2015年5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董事会,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2017年7月,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股东会决议未通过,但是王某也不再出现参与经营事务。2017年9月,股东会以李某能力不足为由,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被提前解除董事职务,不影响其向公司要求按原任期给付剩余的报酬
B.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李某丧失董事资格
C.股东会不予准许不影响王某辞职的实际效力
D.因董事会少于法定人数,王某的辞职不能立即发生效力
【答案】BCD
【解析】A、B项,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需公司审批。本案中,2017年9月,股东会经有效决议解除李某的董事职务,该决议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之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对董事职务的解除也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生效。B项正确。无因解职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并不是意味着,被动解除的董事有权单方面按照原薪酬标准主张剩余年限的报酬,A项表述为“要求……剩余的报酬”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董事也享有单方面解除的权利,故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一般情形下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所以股东会是否准许,不影响王某辞职的实际效力,C项正确。D项,虽然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但也不能因此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所以法律补充了“超期服役”制度。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案中,王某辞职后,董事会剩余2人,低于了法律最低限定的3人,故王某的辞职不能立即生效,需超期服役,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68.成功公司是王某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2016年8月,成功公司与明希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成明公司。2021年1月,王某将其在成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潘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成功公司为潘某对金某的债务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金某签署担保合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其在成功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潘某时,同等条件下明希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B. 成功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C. 成功公司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为潘某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
D. 当成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力清偿其他债务的,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D
【解析】A项,优先购买权是保护股东人合性的制度,适用的场景是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故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用武之地。A项错误。B、C项,潘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让成功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有效。成功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D项,一人公司的股东让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就给债权人留下了财务混同的把柄,如果公司因为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法院会支持其他债权人的主张。本案中,当成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力清偿其他债务的,如果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69.旺顺公司由甲、乙、丙、丁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是45%,30%,20%,5%。公司章程约定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丙担任财务部长,丁没有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活动。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加上持续的疫情,导致旺顺公司陷入经营停滞,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是半年过去了迟迟没有清算,现查明,旺顺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义务组成清算组
B. 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C. 甲、乙、丙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丁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A项,当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公司具有了解散事由,甲作为旺顺公司的核心股东,负有组成清算组的义务,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A项正确。B项,旺顺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经过了半年的时间都没有成立清算组,出现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乙作为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B项正确。C、D项,旺顺公司出现了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债权人有权要求怠于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有因有果有连带”。本案中,甲、乙、丙既是公司的大股东,又是核心的经营管理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丁是小股东,且并非董事、监事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所以丁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70甲企业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罗某、武某、万某为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为10年。该企业成立后,因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业绩不佳。2021年3月,因企业流动资金吃紧,各合伙人希望于某投资入伙,于某未经深入调查,即签订了入伙协议,登记成为甲企业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于某得知经营状况,后悔不已,遂向罗某等人要求撤销入伙协议,遭到反对,见撤销不成,于某转而要求退伙。同年6月1日,对于于某的退伙要求,罗某等其他合伙人同意,6月10日办理了退伙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21年6月1日,为于某的退伙生效时间
B. 入伙协议签订后,于某应对甲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就2021年6月10日后,甲企业对外所负的债务,于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因存在重大误解,于某的撤销主张成立,入伙协议应自始无效
【答案】AB
【解析】A项,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但是2021年6月1日,于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自愿退伙,6月1日是合伙人达成退伙协议的日期,也是于某退伙的生效日,A项正确。B项,签署入伙协议时,于某入伙成为了新的合伙人,对于其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C项,2021年6月10日,于某的退伙事宜经登记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故此后发生的新的债务与于某无关。于某只需要对其退伙前的原因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本案中于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未完全知情或超出其预期,但并不能因此说明存在重大误解而主张解除入伙协议。如果其他合伙人在于某入伙时未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于某可因此向其他合伙人追究赔偿责任。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71.恒瑞咖啡厅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20年8月合伙人齐某多次遭到客户投诉,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齐某除名。齐某不服,仍然以恒瑞咖啡厅的名义推销产品。2020年底,恒瑞咖啡厅经营状况日益恶化,除齐某外的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解散咖啡厅,齐某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齐某接到除名通知时,除名生效
B. 除名决议暂不生效,需排除齐某异议才生效
C. 齐某已经提出异议,解散决议不生效
D. 咖啡厅解散后,可以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AD
【解析】A、B项,因为齐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权将齐某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果齐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齐某已经被除名,不再是合伙人,所以除齐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就是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齐某提出的异议不能阻挡恒瑞咖啡厅的解散决议,C项错误。D项,咖啡厅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所以D 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72.远图律师事务所担任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由于欠缺财务专业知识,三个月后,仍未理清财务账目,引起债权人会议不满,该律师事务所遂准备聘请三位会计师辅助财务事务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
B. 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聘任会计师
C. 管理人聘请会计师并确定会计师报酬的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
D. 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答案】AD
【解析】A项,聘用会计师的薪酬属于管理人的费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A项正确。B项,管理人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而不能自行决定,B项错误。C项,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决定其报酬,均需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而非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C项错误。D项,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73.2021年1月6日甲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1亿元,利息500万元,丙公司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得以确认,但乙公司又准备起诉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丙公司可因对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知情而免责
B.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债权应停止计息
C. 乙公司可在破产程序外对丙公司另行起诉
D. 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可代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答案】BCD
【解析】A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且准备对丙公司起诉,并不符合保证人免责的前提,所以A项错误。B项,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会停止计息,故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B正确。C项,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并列的两种救济措施,并非排斥的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C项正确。D项,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乙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额的清偿,无需继续参与破产分配,此时丙公司可以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也可以理解为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的现实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74.甲公司并购乙上市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王欢是核心成员。王欢了解甲公司并购乙上市公司的进度及详细信息,在此信息公告前,王欢建议好朋友张乐大量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待并购信息公告后又将股票高价卖出,收益颇丰,张乐酬谢王欢100万元。此行为引起股价大幅度震荡,造成众多投资者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B. 王欢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C.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D.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王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BD
【解析】B项、D项,王欢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核心成员,了解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内幕信息,属于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是王欢却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张乐购买乙公司的股票,实施了内幕交易,所以对投资者损失王欢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王欢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B、D项正确。A项、C项,实施内部交易的主体是王欢,而非甲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所以不应由甲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A、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
75.凌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某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当时该证券的信用等级为AAAA。2020年,因凌霄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困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将其调低为AAA。凌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认为,这一评级结果必然导致公司债券价格迅速走低,应待公司财务数据完善后再公告才不至于影响债券价格的走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刘某指使凌霄公司不公告这一情况,对其可处以不高于200万元罚款
B. 凌霄公司应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C. 如凌霄公司公告信用评级降低结果时,不公告评级调低后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对公司处以不高于500万元的罚款
D. 凌霄公司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答案】BD
【解析】A项,凌霄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刘某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对刘某的罚款是50万-500万,A项错误。B、D项,凌霄公司发行的债券评级发生变化,属于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B、D项正确。C项,凌霄公司公告信用评级降低结果时,不公告评级调低后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故C项中罚款不超过500万元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D。
76.通利公司为本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用于市内与郊区营运,保险费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因为郊区道路改建,通利公司不能继续营运这条线路,便将该车抵债给了达蔚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达蔚公司将车用于员工上下班通勤。2019年12月3日,车辆发生车祸,达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通利公司尚未通知保险公司车已转让,遂向达蔚公司表示可以协助索赔,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达蔚公司对该车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对其拒绝赔偿
B. 车辆转让后,达蔚公司可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核算并降低该车的保险费
C. 通利公司向达蔚公司转让该车没有得到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可因此解除合同
D. 达蔚公司改变车的用途,保险公司因此可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ACD
【解析】A项,2019年11月7日车辆已经交付给达蔚公司,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风险已经由达蔚公司负担,2019年12月3日发生保险事故时,作为风险承担者的达蔚公司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错误的,A项当选。B项,通利公司投保时车辆的用途为运营,转让给达蔚公司后,车辆的用途改为非运营,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降低保险费,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项,保险标的转移,基于最大诚信的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并非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C项错误,当选。D项,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风险显著增加时,保险公司才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虽然转让后达蔚公司对车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但此变化导致的结果是风险显著减小了,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D。
77.甘泉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为某市65%的用户提供城市用水,甘泉公司与岳峰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供水合同时,指定由顺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给水工程设计,并直接将顺清公司作为乙方的格式合同交给岳峰公司签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甘泉公司构成拒绝交易
B. 反垄断执法机构仅能向该市水务局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C. 相关市场应确定为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D. 可推定甘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CD
【解析】A项,“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本案中,甘泉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限定交易并非拒绝交易,A项错误。B项,甘泉公司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实施了限定交易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直接处罚而应该向行为人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B项混淆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行政垄断的处理措施,B项错误。C项,甘泉公司的业务及行为均只涉及到该市城市用水的供应,所以相关市场应确定为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C项正确。D项,甘泉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了1/2(高达65%),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78.李某到某著名手机品牌的官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了一个月之后,感觉手机有问题,遂到维修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翻新机,对此李某能够主张下列哪些请求?
A. 以存在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B. 要求退回旧手机,换一台新手机
C. 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D. 保留该手机主张差价补偿
【答案】ABCD
【解析】A项,经营者官网销售翻新机,属于欺诈,李某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合同,A项正确。B、D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李某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主张换货或者补偿差价,B、D项正确。C项,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李某除可主张退货之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79.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连续两年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低于20%,被银保监会要求整改。该银行以业务运营良好为由,拒绝整顿。银保监会以下行为中正确的是?
A. 责令其停办新业务
B. 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C.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D. 限制其资产转让
【答案】ABCD
【解析】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的商业银行连续两年该项指标都远远低于警戒值,说明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的规则,银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银保监会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整改的措施,即“三停止、三限制”。具体如下: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本题中各选项表述均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80.在税收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平荣房地产公司2016-2018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上级集团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但并未就资金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平荣房地产公司售房收款账户资金金额达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公司账户。平荣房地产公司称,集团公司采用“资金池”管理制度,各成员公司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公司账户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因此不计利息。经查,集团公司曾对外宣称,其企业内部存款均不计算利息,并表明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存款人身份,关于税务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核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收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B. 应对平荣房地产公司瞒报利息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理
C. 若集团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D. 本案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安排,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答案】ABC
【解析】A、B、D项,为了节省融资成本,有些集团公司在内部进行无息调用、借贷资金。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即便借贷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也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案中,平荣房地产公司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内部的无息借贷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集团公司确实调用了其关联企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即使确实没有支付利息,但其行为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实质上减少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集团公司调用平荣房地产公司资金的行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核定利息收入,并对平荣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调整。所以A、B项正确,D项错误。C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本案中,如果集团总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81.在税收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平荣房地产公司2016-2018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上级集团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但并未就资金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平荣房地产公司售房收款账户资金金额达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公司账户。平荣房地产公司称,集团公司采用“资金池”管理制度,各成员公司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公司账户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因此不计利息。经查,集团公司曾对外宣称,其企业内部存款均不计算利息,并表明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存款人身份,关于税务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核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收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B. 应对平荣房地产公司瞒报利息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理
C. 若集团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D. 本案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安排,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权限。本案中,曙光公司公款私存,且存在篡改会计账簿的情形,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公款被转入的马某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B项正确。鉴于曙光公司公款私存且篡改会计账簿的行为,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曙光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必要时可以封存相关资料,C、D项正确;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冻结。A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2.贵兴公司频繁加班,引起职工抗议。随后,工会代表与贵兴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加班48小时,每年补5天年假
B. 单位有新进员工,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集体合同才能对新员工生效
C.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D.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答案】CD
【解析】A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A项中,集体合同约定了每月加班48小时,纵使用增加年假的方式来弥补,也不能否认其违法的性质,A项错误。B项,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4条),这里的劳动者应包括企业所有的职工,包括老员工和新员工,所以新员工入职后自动收到集体合同的约束,无需签订新的补充协议,B项错误。C项,集体合同关乎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项正确。D项,集体合同的生效流程是:订立→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3.京州能源公司在京州市新建一个煤矿,年产能有望达到1000万吨/年。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重点项目。李某夫妇申请到新建的煤矿工作,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京州能源公司应定期安排李某夫妇进行健康检查
B. 京州能源公司应在矿井建成以后安装防瓦斯设备
C. 京州能源公司不得安排李某妻子在孕期参加夜班劳动
D. 京州能源公司可同时安排李某夫妇到井下操控设备
【答案】AB
【解析】A、B项,安全是煤矿生产永恒的主题,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噪音、振动、高温、放射源等职业危害时刻威胁着矿工的职业健康,所以京州能源公司应安排包括李某夫妇在内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A项正确,为防止瓦斯泄露、爆炸等危害,京州能源公司应在矿井建成以后安装防瓦斯设备,B项正确。C项,女员工在孕期需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只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项表述为对孕期的李某妻子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不准确,孕初期并无这样的限制。C项错误。D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李某妻子作为女员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84.甲委托乙帮忙以他的自身经历写成自传《戎马生涯》,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与报酬,乙完成该部自传约20万字后不久,与甲相约外出旅游,二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戎马生涯》的手稿由乙的唯一继承人丙保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要求丙归还《戎马生涯》手稿。丙拒绝并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了《戎马生涯》,署名为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戎马生涯》著作财产权属于丙
B. 《戎马生涯》著作财产权属于丁
C. 丁有权请求丙承担剽窃的民事责任
D. 丙有权请求丁支付适当的报酬
【答案】BCD
【解析】A、B项,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所以本案中甲委托乙完成的自传作品《戎马生涯》,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故《戎马生涯》的著作权应属于甲,与乙及乙的继承人丙无关。甲死亡后,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丁行使。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丙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署名为自己进行出版,实施了剽窃行为,权利人有权向其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C项正确。D项,乙作为自传体作品的执笔人,完成20万字的文稿,对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劳动,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报酬,但执笔人有权向著作权人主张支付适当的报酬。乙死后,此财产权利可由继承人继承,故丙可行使此权利。丁是该作品的财产权益继承人,应承担此责任,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5.知名书法家王阳1970年去世,王阳有两子王光和王明。2018年弘文出版社将王阳的书法作品汇编为王阳书法作品集进行出售,并在网上做广告进行宣传。2021年3月,王光在网上看到弘文出版社的宣传广告,王明在逛书店时看到其父的该本作品集仍在出售。关于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弘文出版社侵犯了王光和王明继承的财产利益
B. 弘文出版社侵犯了王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王光和王明可以在王阳书法作品集销售地的法院起诉
D. 弘文出版社应停止侵权,按侵权作品的全部销售额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按照“侵权一招鲜”的逻辑分析。第一步:确认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于王阳作品的财产权(复制、发行、汇编、演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由王光和王明继承,王光和王明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王阳的作品盗版、汇编、演绎(改编、注释、整理、翻译)、上传至网络等行为。第二步:判定各选项中第三方的行为定性进而判定应得到谁的授权及是否侵权?A项,弘文出版社在2018年汇编并出版了王阳的书法作品集,侵犯了王光和王明继承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A项正确。B项,弘文出版社并未将作品内容上传至网络,没有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B项错误。C项,面对弘文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作品销售地即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弘文出版社销售侵权图书的所有销售额并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额,不能直接作为赔偿的数额确定,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86.甲公司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在餐饮服务业上申请注册“叮当响”商标。甲公司在准备提交注册申请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甲公司遂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更换为自己并提交了申请。后乙公司破产重整成功,转型从事移动硬盘制造的业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B. 乙公司的管理人如提出异议,商标局对甲公司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C. 乙公司的管理人有权代表乙公司起诉解除与甲公司的代理合同
D. 如果乙公司获准注册“叮当响”商标,可直接使用于移动硬盘商品
【答案】AB
【解析】A项,甲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申请,A项正确。B项,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委托人被受理重整申请以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乙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乙公司通过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B项正确。C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行权,无需起诉,C项错误。D项,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叮当响”商标用于在餐饮服务业,如果需要在转型后的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也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应该直接用于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上,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是AB。
87.国外的甲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吃饭香”商标,用于胃药,获得商标注册许可证后,与中国的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享有“吃饭香”商标在中国五年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随后乙公司发现国内的丁公司在生产假冒的“吃饭香”胃药并进行销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温某以“吃饭香”直接表明胃药的功能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温某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B. 丁公司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C. 乙公司有权起诉丁公司侵权
D. 甲公司有权起诉丁公司侵权
【答案】CD
【解析】A项、B项,商标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被注册。如果被错误注册,可以被宣告无效;商标被撤销的理由是使用人擅自改变标识或注册信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或者三年休眠(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情况应属于前者。故温某或丁公司有权申请该商标无效但无权申请撤销该商标,A、B错误。C项、D项,本案中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侵犯了商标权,乙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甲公司作为权利人也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故C、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8.朱某在甲4s店购买汽车,该店提供试驾体验,朱某提出上高速公路测试汽车性能,甲4s店安排经理程某陪同朱某试驾。在试驾过程中,突遇曾某横穿高速公路,朱某紧急刹车,但因为刹车距离太短,仍然将曾某撞伤。曾某欲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下列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A. 甲4s店
B. 高速公路管理人
C. 朱某
D. 程某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的判断。首先在本题情形下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故需要同学们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推导。《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首先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机动车使用人为适格被告;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在诉讼中如果权利人主张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结合本案,朱某在购车过程中进行试驾,显然,甲4s店是机动车所有人,朱某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本案应当以使用人朱某为适格被告,如果受害人曾某主张4s店承担责任,甲4s店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即曾某可以朱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朱某和甲4s店列为共同被告。故朱某和甲4s店可以作为适格被告,A、C选项正确。本案跟高速公路管理人没有关系,B选项错误;同时程某是甲4s店的经理,涉及考点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工作人员程某不能作为当事人,D选项错误。
89.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时甲、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
【答案】ACD
【解析】考查当事人的变更:诉讼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其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继续诉讼,原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首先应当由合并后的丁公司继续诉讼,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其次,原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诉讼行为对合并后的丁公司具有拘束力,故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A、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90.张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款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年。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张某仅向刘某归还了6万元。刘某起诉张某和黄某,要求归还本金60万,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10%每年的利率支付利息6万元。开庭时,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但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主张归还的6万元为本金,双方并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黄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关于利息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第一次开庭已经自认存在利息的约定,应当承担66万元的还款义务
B. 黄某应当对60万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黄某应当对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D. 张某第一次开庭时的自认因为黄某反对而无效,应当承担54万的还款义务
【答案】CD
【解析】首先确定本案债权人刘某是原告,债务人张某和保证人黄某是共同被告,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次庭审时,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同学们能想到什么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态度,如果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则不构成自认;如果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否认的,则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结合题目,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从“黄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黄某对张某承认的利息这一事实明确表示了反对,故张某承认的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构成自认。故在双方均无法提供给证据证明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时,法院应当认定不存在利息的约定。这是本题的考点。剩下的就是小学数学问题了:双方借款本金60万,没有利息,已经还了6万,还剩54万。由于黄某是连带保证人,故黄某和张某应当对剩余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题C、D选项正确。A选项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问题,张某承认了存在利息的约定,但必要共同诉讼人黄某予以了否认,故不构成自认,A选项错误。本案中只有本金60万,既然已经还了6万,保证人只需对尚未归还的54万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91.陈北以任青欠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任青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向法院提供了有陈北签名的还款收条。陈北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系伪造。关于本案收条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任青应当对签名为真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B. 陈北应当对签名为虚假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C. 任青应当对收条为真实承担证明责任
D. 陈北应当对收条为虚假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私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收条作为私文书证,其真实性应当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故本案中是任青主张以该收条证明还款事实,故应当由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故本题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当然,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任青可以何种方式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私文书证上由制作者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故此时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如果任青能够证明收条上具有陈北(真实的)签名、盖章、捺印,即可推定该收条为真实,故在该签名的真伪存在争议时,应当由任青提供证据证明收条上的签名为真实,故应当由任青对签名为真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92.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某区法院。该区法院根据冲突规范,认为本案应当适用A国法律,但对A国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并不了解。甲公司申请法学专家刘教授向法院提供A国法律相关内容,乙公司对刘教授的中立性表示质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当证明刘教授的中立性
B. 刘教授的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
C. 刘教授可以书面提供A国的法律报告,无需参加开庭审理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其他专家提供A国法律内容
【答案】BD
【解析】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官行使职权应知必会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无需证据证明;但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法官未必了解,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属于证明对象范畴。既然A国法律属于证明对象,那么该法学专家的陈述能够证明该证明对象,故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同学们不要被“专家”二字误导而将其陈述误认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 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 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 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 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 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选择适用外国法,而是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导致了外国法的适用,并且明确“法院”为具体受案机关,所以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 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并无严格限制,由法院自行决定。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3.张三与甲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交房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张三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让张三出具房屋有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张三申请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张三起诉甲开发商,向法庭提交该鉴定意见书,甲开发商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张三私自委托的鉴定,对其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该鉴定意见书应当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
B. 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后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C.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开发商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
D. 该鉴定属于张三个人委托,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
【答案】BCD
【解析】首先,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等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对某一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由于未经法定程序启动、鉴定人的选任不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等原因,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均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差距,故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实践中多有发生,且对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诉讼程序顺畅进行、提供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认证规则。
同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理由予以反驳。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或者理由足够充分,法院对该事实无法形成心证,则应当由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对该事实提供证据或者申请鉴定,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故《证据规定》第41条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结合本案,张三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并非《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准用私文书证规则,故本题A选项错误;既然作为一种私文书证,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同时应当对其审查后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B、D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开发商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故开发商有权申请鉴定,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4.外国人汤姆通过网络平台以人民币500元购买了中国人杨某销售的衬衫,后双方因为衬衫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汤姆向互联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赔偿,互联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B. 本案法院可以决定线下审理
C. 本案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
D. 本案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答案】BCD
【解析】本题以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作为考查背景,综合考查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规定以及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相关考点。
A选项中,由于本案是涉外民事案件,故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A选项错误。
D选项中,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本案不存在禁止适用独任制的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此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首先本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应当适用独任制;其次,就算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法院也可以适用独任制。D选项正确。
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特殊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即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为原则,但可以线下开庭,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送达,根据202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故C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5.何某诉王某依买卖合同交付玉石,B省A市中院二审判决何某胜诉,执行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玉石为自己所有。A市中院受理后,王某又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B省高院申请再审。B省高院裁定由A市中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B. 中止再审程序,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C. 可在再审中组织何某、王某、张某进行调解
D. 应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判决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首先,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不会同时裁定诉讼中止,我们强调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希望中止执行只有两条途径:第一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第二是提供担保,故A选项错误。其次,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再审优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本案中并不存在何某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合法权益的问题,所以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所以B选项错误。最后,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之后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则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后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何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由A市中院两审终审,故高院裁定再审后,指令中院重新审理,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故本案属于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应当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入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本题C、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96.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书面通知乙,因其商品不达标要求解约,乙收到通知后一直置之不理,甲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向双方送达判决书,乙在上诉状中提出,即使解除合同,甲也应该返还商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提出返还商品的请求构成诉的预备合并,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B. 甲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解除,属于确认之诉
C. 甲的诉讼请求虽是确认合同解除,但解除权是形成权,本案属于形成之诉
D. 买卖合同自乙收到解除书面通知时解除
【答案】BD
【解析】本题第一个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变更、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该判决生效之日即为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日。即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称之为形成力。根据《民法典》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甲已经书面通知乙要求解除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此时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我们拓展一下,如果甲没有给乙发出书面通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呢?同样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如果甲直接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乙之时合同解除,诉讼仅仅是对该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进行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综上所述,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收到通知时合同解除,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仅仅是对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进行确认,为确认之诉。故本题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二个问题,关于A选项,同学们首先被诉的预备合并这一概念搞懵了,好,什么叫诉的预备合并,咱们不懂,继续看A选项的表述,二审法院对乙提出要求返还商品的请求一并审理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被告乙要求返还商品是其提出的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考点出现了,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故A选项表述错误。
当然,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诉的预备合并。诉的预备合同是指两个诉中,其中一个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称之为预备合并,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该诉,才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典型的例子是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财产分割的先决问题,只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才有必要对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再如本案中,解除合同是返还商品的先决问题,所以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解除合同,然后才可能进一步对返还商品进行审理。所以A表述乙请求返还商品与甲起诉乙解除合同构成诉的预备合并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7.刘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刘某本人拥有的一套房屋和王某拥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约定因为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还款期限届满,刘某无力归还借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刘某没有异议,王某对此提出异议,称抵押合同系因欺诈而订立。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拍卖刘某房屋的申请,告知另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B.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刘某的房屋
C.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拍卖王某房屋的申请,告知另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D.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拍卖王某房屋的申请
【答案】BC
【解析】本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阻碍权利人根据“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第二,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能否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第一个问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妨碍权利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此处涉及到对“或裁或审”原则的理解:诉讼和仲裁是两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方式,故当事人只能择一进行,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值得注意的是,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然,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物权不存在纠纷,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纠纷,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则需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由于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此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而应当申请仲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第二个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法院可以就没有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有争议部分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当然,如前文所述,如果存在仲裁协议则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能起诉)。
结合题目,首先,本案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该仲裁协议并不妨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次,刘某对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异议,而王某对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异议,故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对刘某房屋的拍卖、变卖,而驳回对王某房屋拍卖、变卖的申请;最后由于银行和王某就担保物权存在纠纷,故需要解决纠纷,此时考虑到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故银行和王某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就担保物权纠纷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98.李四向张三借款30万,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王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李四拒不归还借款,张三向王五住所地法院起诉王五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五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借款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驳回张三起诉
B.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 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D. 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其中第一款是关于主管的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管辖的规定。
首先,在主管的问题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确定。如主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则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反之亦然。
其次,在管辖问题上,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均应当属于法院主管,此时如果仅仅起诉担保人,则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果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三和李四在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仅仅对张三和李四具有约束力,对王五没有约束力,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既然张三和王五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故法院对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9.凯胜公司和晨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凯胜公司现要求晨明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根据该仲裁委规则,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此仲裁委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指定仲裁员张律师担任仲裁员,裁决支持凯胜公司请求,晨明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仲裁裁决系张律师独任作出,法院可由法官独任审理晨明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
B. 法院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C. 晨明公司以张律师并非自己选定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支持
D. 晨明公司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支持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以及撤销仲裁裁决。首先,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经双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第一,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当双方争议的标的符合仲裁规则所确定的简易程序金额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中虽然根据仲裁规则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即明确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故仲裁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同时,就算适用独任制,独任仲裁员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而不能由仲裁委直接指定。所以本案C、D选项表述正确。其次,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故A选项错误。最后,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可见通知重新仲裁的情形仅限于伪造或者隐瞒证据,而本案中不存在伪造或者隐瞒证据的情形,故不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00.甲国A公司与中国某市B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纠纷除了可以向甲国乙市法院诉讼外,还可向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须适用甲国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该纠纷解决方式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可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
B. 可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甲国民事诉讼规则解决
C. 可由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适用H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解决
D. 可由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解决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这个选项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管辖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进行管辖。所以选择由甲国乙市法院解决纠纷是可以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这种法律的选择限于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所以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纠纷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表述是可以由甲国乙市法院依据甲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解决纠纷。
选项B正确。参见A项解析。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法院部分的约定,符合我国立法中关于协议管辖规定的,认定有效。所以题干中“或裁或诉”协议关于仲裁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51.潘某有一批珍贵红木,委托仲某找买家,刘某出价600万,辛某出价400万。仲某以潘某名义与刘某缔约时,辛某找到仲某表示愿意给仲某50万元回扣,出价350万购入该红木,仲某同意。后仲某告知潘某红木市场状况欠佳,只能以该价卖出。仲某与辛某签订了合同。请问就仲某的行为,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仲某为无权代理
B.仲某与辛某对潘某的损失为连带责任
C.该合同当然无效
D.该合同当然有效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代理权滥用和连带责任,难度不大。首先,潘某委托仲某找买家出售红木,仲某系有权处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其次,恶意串通,是指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同时,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代理人仲某为了拿50万元回扣与相对人辛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的利益。合同当然无效。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最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代理人仲某和相对人辛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2.魏某年满九旬,儿女不在身边,多年由邻居方某照顾,魏某为了表示感谢,立遗嘱将房屋赠与方某,又担心儿女反对,后咨询律师,与方某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以下正确的是?
A.方某死后,居住权可以继承
B.设立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或出租
C.合同自设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合同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B项考查居住权的限制,关键词为“继承”“转让”和“出租”。居住权系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不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绝对禁止)、不得转让(绝对禁止)、不得出租(相对禁止,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魏某和方某对于房屋出租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亦不可以出租。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居住权的设立,关键词为“生效”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两步:(1)合法有效的书面居住权合同;(2)办理居住权登记。据此可知,居住权合同在未附条件或期限的情形下,自设立时生效。同时,未经登记,居住权不设立,当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关键词为“口头”。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可以口头。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3.2021年5月30日,甲造船厂向乙农商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6月6日,洪某与造船厂约定,洪某以80万元购买甲造船厂的一条渔船,同时以该渔船作为支付购船款的抵押物,洪某先支付了20万元。同年6月15日,甲造船厂向洪某交付了渔船,并于6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造船厂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农商行的抵押权
B.洪某已经取得渔船所有权
C.乙农商行的抵押权优先于甲造船厂的抵押权
D.乙农商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洪某
【答案】BC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和超级动产抵押权,难度较大。
A、C项考查超级动产抵押权,关键词为“优先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据此可知,超级动产抵押权人优先的对象是标的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非标的物出卖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本题中,超级动产抵押权人甲造船厂的抵押权可以优先于买受人洪某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不得优先于自己(渔船出卖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甲造船厂的超级动产抵押权和乙农商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应当依“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即乙农商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优先于甲造船厂的超级动产抵押权。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动产物权变动,关键词为“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依交付,除非当事人约定动产所有权保留。本题中,甲造船厂已经将渔船交付给了洪某且未特别约定所有权保留。因此,洪某已经取得渔船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关键词为“可以对抗”。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有四:(1)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3)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4)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本题中,洪某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因此,洪某并非正常经营买受人,乙农商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洪某,即对渔船行使优先受偿权。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54.2021年5月,张某向李某短期借款,将其一辆豪车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6月,张某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王某,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登记,而是约定张某能继续有偿使用2个月,同年7月,张某驾车发生剐蹭事故,遂将车送周某的修车行修车,修理完毕后,张某未前来取车,也未付修理费。下列哪些是正确的选项?
A.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李某依生效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B.修车费与豪车价值相差太大,周某不能行使留置权
C.未实际交付,也未登记,不影响王某取得该车所有权
D.该车已不是张某所有的财产,周某不能享有留置权
【答案】A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交付之占有改定和民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难度较大。
A项考查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关键词为“不影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即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法有效的动产抵押合同即能设立动产抵押权,产生内部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产生外部对抗效力,但不影响抵押权的取得。故A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观念交付之占有改定,关键词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三类,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的典型情形系“先卖后租”。本题中,张某先将车出卖给王某后又从王某处有偿租回,依占有改定规则,自租赁合同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故C项正确,当选。
B、D项考查民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关键词为“不能”。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亦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合法占有人张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车)将所有权人王某的车交由承揽人周某修理系无权处分,周某并不知道张某并非车的所有权人,修理完毕后,如张某和王某均不支付修理费。周某依法可以行使民事留置权(即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与标的物车的价值大小无关。故B、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55.王某与顾某婚后有一子王小某,后离婚判决将王小某归王某抚养,后顾某多次探望王小某均遭阻挠,故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将顾某带到王某住处探望
B.可将王小某带到指定地点让顾某探望
C.可将王某拘留
D.可将王某罚款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探望权,难度不大。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题中,王某和顾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王小某的顾某有探望的权利,可以将顾某带到王某住处探望,也可以将王小某带到指定地点让顾某探望。故A、B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题中,顾某多次探望王小某均遭阻挠,依法可以对王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故C、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6.2021年3月1日,薛女与江男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分割财产,2021年9月1日,薛女发现江男隐藏了婚后股票100万元,且江男平时喜好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现薛女要重新分割财产,江男主张应分担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江男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B.薛女应承担50万元债务
C.薛女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D.薛女应承担25万元债务
【答案】A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离婚财产分割,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江男隐藏婚后股票100万元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薛女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故A、C项说法正确,当选。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江男因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江男个人承担,薛女不应承担。故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57.黄某育有一子一女,黄伟和黄美。黄某一直与其子黄伟共同生活。黄美与前夫赵某育有一女赵小星,后与卢某再婚,共同抚养卢某与前妻的儿子卢小东至其成年。2021年1月1日,黄美因车祸去世。同年2月1日,黄某因病去世,留下三套商品房。关于黄某的遗产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卢小东有权继承
B.黄伟有权继承
C.赵小星有权继承
D.卢某当然有权继承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难度不大。
首先,黄伟作为黄某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黄某去世,黄伟有权继承。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时,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本题中,女儿黄美先于黄某死亡,其亲生女赵小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卢小东不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黄某一直与其子黄伟共同生活,卢某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黄某的遗产。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58.高某欲从事水下捞鲍鱼的工作,经朋友介绍,想在顾某承包的海区学习潜水后再找相关工作。顾某告知不教潜水,高某说可以跟工人学,后顾某同意。高某遂自己购买潜水衣等与工人同吃同住。某日,高某与工人一起出海训练,不幸在该海区溺亡。高某无子女,父母和姐姐均已去世,尚有一外甥女,傅某系姐姐抚养成年之继女。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与顾某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B.高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C.傅某有权继承高某的遗产
D.顾某应对高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用工的认定、代位继承和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较大。
首先,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本题中,高某并未向顾某提供劳动力,且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等关系。因此,高某与顾某不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海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进入海区学习潜水的高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高某的不幸溺亡,高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B、D项说法正确,当选。
最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中,该子女应为“生子女或养子女”而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傅某系高某姐姐抚养成年之继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59.在甲乙两公司的涉外诉讼中,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认为应适用A国法律,但对于具体规则不了解。甲公司申请法学专家某教授向法院提供A国法律相关内容,乙公司对某教授的中立性保持质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公司应证明某教授的中立性
B.某教授出庭所作陈述,可被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
C.某教授可书面提供A国法律报告,无须出庭
D.法院可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A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是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法律并无严格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0.中国人张某在韩国首尔出差时在金达公司购买了一箱“野生高丽参”给家人补养身体,回国后经鉴定该高丽参系人工养殖,遂引发纠纷。经查,金达公司在中国既无住所,也未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但在大连有可供扣押的房产。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本纠纷应在韩国法和中国法中适用对张某有利的法律
B.如张某在大连起诉,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C.本纠纷应适用韩国法
D.如张某在大连起诉,我国法院能否管辖取决于金达公司的意思表达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从“给家人补养身体”可以判断本案考查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首先,双方不能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其次,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最后,消费者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商品、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根据题干的描述,消费者未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选择,商品提供者在我国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所以应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即韩国法。
61.中国企业采购国外货物,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不得晚于6月1日,实际装船时间是6月15日,卖方出具保函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6月1日完成装船的提单。买方因此主张信用证欺诈,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止付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本案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即使存在保兑行并已经善意付款,法院仍旧可以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C.本案提单为倒签提单
D.如果存在保兑行且已经善意付款,则法院不应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虚假”提单,区别在于作假的对象。预借提单是在“状态”上作假,也就是本身没有装船,但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在“时间”上作假,也就是本身是10号装船,但签发了1号装船的提单。根据本题中的表述,该提单属于“时间”作假,应当认定为倒签提单。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存在欺诈,但如果保兑行已经善意付款,则法院不应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
选项C正确。参见A项解析。
选项D正确。参见B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62.中国某产业认为甲国出口到中国的某商品构成政府补贴,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商务部终局裁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项政府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B.对于甲国出口商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在反补贴调查中拒不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C.甲国出口商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不服,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
D.甲国出口商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选项A正确。反补贴措施并非针对所有的补贴,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是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向性补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选项B正确。这个考点考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选项C错误。对于反补贴措施,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但提起程序的主体是WTO成员方,也就是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政府”,企业是不可以的。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反补贴措施不服,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3.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针对乙国的某种商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乙国以甲国反倾销措施违反WTO协议为由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反倾销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B.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WTO专家组无权审理
C.争端解决机构审理争端时应适用WTO相关规则
D.若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支持了甲国,有权直接撤销乙国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反倾销是针对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选项B正确。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所以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无权审理。
选项C正确。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相关附件中的协定是争端解决机构据以解决争端的依据。
选项D错误。本题中的申诉属于违反性申诉,如果一方败诉,处理的结果是败诉方“自行”修改或者废除有关措施。争端解决机构是无权直接撤销成员方国内措施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4.甲国人张某与家人长期居住在中国,因海外多国的业务往返于世界各地。张某在乙国有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在丙国有房产,房产内有艺术品和珠宝。中国与甲乙丙国均已确认了共同申报准则(CRS)实施税务信息交换。根据CRS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国应依据中国的申请,提供张某的相关税务信息
B.因张某是甲国人,中国对张某无税收管辖权
C.张某在乙国的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信息均需申报给中国
D.张某在丙国的房产及艺术品和珠宝信息无须申报给中国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共同申报准则(CRS)以纳税居民身份为基础搜集和交换信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自然人属于我国的纳税居民,我国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以张某虽然是甲国人,但同样属于我国的纳税居民,乙国应该向我国提供其税务信息。注意哦,这种税收信息的交换是自动的,无需理由。所以A项错在“申请”上。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C正确。共同申报准则(CRS)中,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均需申报。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基金、信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以及年金合同等。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选项D正确。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65.国投财富公司总部在北京,因为业务需要在西安开办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聘请甲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运营。2021年3月,甲代表分公司与红岭公司签署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并以分公司的名义为红岭公司的一笔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与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合同
B.甲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
C.甲以分公司的名义与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国投财富公司生效
D.如果甲伪造了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供给银行,分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有效
【答案】CD
【解析】A、B项,甲作为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授权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且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独立缔约的能力,所以甲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且合同有效,A、B项错误。
C项,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的名义和红岭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国投财富公司生效,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国投财富公司承担责任,C项正确。
D项,甲伪造了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供给银行,虽然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但银行进行了合理审查,对于国投财富公司同意担保有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有效。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66.乙不小心遗失了身份证迟迟没有发觉,甲捡到后灵机一动,利用乙的身份信息与丙、丁共同设立了华宇公司。据查,华宇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均体现为乙的名字。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华宇公司可请求乙补足出资
B.如果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其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
D.如果乙起诉确认其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应以华宇公司为被告
【答案】BCD
【解析】A、B项,乙作为被冒名的主体,对于华宇公司的设立没有意思表示或任何法律行为,所以华宇公司与乙无关,乙不是华宇公司的股东,既无权利又无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乙名下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由冒名行为人甲来承担。所以乙名下的股权出资不足时,华宇公司应该要求甲补足出资,而不应该要求乙补足出资,A项错误;债权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该要求甲补充赔偿,B项正确。C项,乙作为被冒名的主体,不是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其不是股东,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所以C、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67.荣辉公司于2015年5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董事会,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2017年7月,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股东会决议未通过,但是王某也不再出现参与经营事务。2017年9月,股东会以李某能力不足为由,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被提前解除董事职务,不影响其向公司要求按原任期给付剩余的报酬
B.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李某丧失董事资格
C.股东会不予准许不影响王某辞职的实际效力
D.因董事会少于法定人数,王某的辞职不能立即发生效力
【答案】BCD
【解析】A、B项,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需公司审批。本案中,2017年9月,股东会经有效决议解除李某的董事职务,该决议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之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对董事职务的解除也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生效。B项正确。无因解职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并不是意味着,被动解除的董事有权单方面按照原薪酬标准主张剩余年限的报酬,A项表述为“要求……剩余的报酬”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董事也享有单方面解除的权利,故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一般情形下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所以股东会是否准许,不影响王某辞职的实际效力,C项正确。D项,虽然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但也不能因此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所以法律补充了“超期服役”制度。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案中,王某辞职后,董事会剩余2人,低于了法律最低限定的3人,故王某的辞职不能立即生效,需超期服役,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68.成功公司是王某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2016年8月,成功公司与明希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成明公司。2021年1月,王某将其在成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潘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成功公司为潘某对金某的债务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金某签署担保合同。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其在成功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潘某时,同等条件下明希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B. 成功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C. 成功公司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为潘某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
D. 当成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力清偿其他债务的,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D
【解析】A项,优先购买权是保护股东人合性的制度,适用的场景是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故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用武之地。A项错误。B、C项,潘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让成功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有效。成功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D项,一人公司的股东让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就给债权人留下了财务混同的把柄,如果公司因为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法院会支持其他债权人的主张。本案中,当成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力清偿其他债务的,如果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69.旺顺公司由甲、乙、丙、丁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是45%,30%,20%,5%。公司章程约定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丙担任财务部长,丁没有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活动。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加上持续的疫情,导致旺顺公司陷入经营停滞,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是半年过去了迟迟没有清算,现查明,旺顺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义务组成清算组
B. 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C. 甲、乙、丙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丁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A项,当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公司具有了解散事由,甲作为旺顺公司的核心股东,负有组成清算组的义务,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A项正确。B项,旺顺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经过了半年的时间都没有成立清算组,出现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乙作为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B项正确。C、D项,旺顺公司出现了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债权人有权要求怠于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有因有果有连带”。本案中,甲、乙、丙既是公司的大股东,又是核心的经营管理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丁是小股东,且并非董事、监事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所以丁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70甲企业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罗某、武某、万某为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为10年。该企业成立后,因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业绩不佳。2021年3月,因企业流动资金吃紧,各合伙人希望于某投资入伙,于某未经深入调查,即签订了入伙协议,登记成为甲企业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于某得知经营状况,后悔不已,遂向罗某等人要求撤销入伙协议,遭到反对,见撤销不成,于某转而要求退伙。同年6月1日,对于于某的退伙要求,罗某等其他合伙人同意,6月10日办理了退伙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21年6月1日,为于某的退伙生效时间
B. 入伙协议签订后,于某应对甲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就2021年6月10日后,甲企业对外所负的债务,于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因存在重大误解,于某的撤销主张成立,入伙协议应自始无效
【答案】AB
【解析】A项,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但是2021年6月1日,于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自愿退伙,6月1日是合伙人达成退伙协议的日期,也是于某退伙的生效日,A项正确。B项,签署入伙协议时,于某入伙成为了新的合伙人,对于其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C项,2021年6月10日,于某的退伙事宜经登记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故此后发生的新的债务与于某无关。于某只需要对其退伙前的原因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本案中于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未完全知情或超出其预期,但并不能因此说明存在重大误解而主张解除入伙协议。如果其他合伙人在于某入伙时未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于某可因此向其他合伙人追究赔偿责任。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71.恒瑞咖啡厅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20年8月合伙人齐某多次遭到客户投诉,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齐某除名。齐某不服,仍然以恒瑞咖啡厅的名义推销产品。2020年底,恒瑞咖啡厅经营状况日益恶化,除齐某外的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解散咖啡厅,齐某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齐某接到除名通知时,除名生效
B. 除名决议暂不生效,需排除齐某异议才生效
C. 齐某已经提出异议,解散决议不生效
D. 咖啡厅解散后,可以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AD
【解析】A、B项,因为齐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权将齐某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果齐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齐某已经被除名,不再是合伙人,所以除齐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就是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齐某提出的异议不能阻挡恒瑞咖啡厅的解散决议,C项错误。D项,咖啡厅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所以D 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72.远图律师事务所担任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由于欠缺财务专业知识,三个月后,仍未理清财务账目,引起债权人会议不满,该律师事务所遂准备聘请三位会计师辅助财务事务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
B. 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聘任会计师
C. 管理人聘请会计师并确定会计师报酬的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
D. 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答案】AD
【解析】A项,聘用会计师的薪酬属于管理人的费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聘用会计师的薪酬,A项正确。B项,管理人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而不能自行决定,B项错误。C项,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决定其报酬,均需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而非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C项错误。D项,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73.2021年1月6日甲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1亿元,利息500万元,丙公司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得以确认,但乙公司又准备起诉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丙公司可因对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知情而免责
B.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债权应停止计息
C. 乙公司可在破产程序外对丙公司另行起诉
D. 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可代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答案】BCD
【解析】A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且准备对丙公司起诉,并不符合保证人免责的前提,所以A项错误。B项,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会停止计息,故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B正确。C项,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并列的两种救济措施,并非排斥的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C项正确。D项,丙公司全部清偿乙公司债权后,乙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额的清偿,无需继续参与破产分配,此时丙公司可以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也可以理解为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的现实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74.甲公司并购乙上市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王欢是核心成员。王欢了解甲公司并购乙上市公司的进度及详细信息,在此信息公告前,王欢建议好朋友张乐大量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待并购信息公告后又将股票高价卖出,收益颇丰,张乐酬谢王欢100万元。此行为引起股价大幅度震荡,造成众多投资者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B. 王欢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C.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D.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王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BD
【解析】B项、D项,王欢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核心成员,了解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内幕信息,属于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是王欢却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张乐购买乙公司的股票,实施了内幕交易,所以对投资者损失王欢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王欢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B、D项正确。A项、C项,实施内部交易的主体是王欢,而非甲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所以不应由甲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A、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
75.凌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某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当时该证券的信用等级为AAAA。2020年,因凌霄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困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将其调低为AAA。凌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认为,这一评级结果必然导致公司债券价格迅速走低,应待公司财务数据完善后再公告才不至于影响债券价格的走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刘某指使凌霄公司不公告这一情况,对其可处以不高于200万元罚款
B. 凌霄公司应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C. 如凌霄公司公告信用评级降低结果时,不公告评级调低后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对公司处以不高于500万元的罚款
D. 凌霄公司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答案】BD
【解析】A项,凌霄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刘某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对刘某的罚款是50万-500万,A项错误。B、D项,凌霄公司发行的债券评级发生变化,属于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B、D项正确。C项,凌霄公司公告信用评级降低结果时,不公告评级调低后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故C项中罚款不超过500万元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D。
76.通利公司为本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用于市内与郊区营运,保险费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因为郊区道路改建,通利公司不能继续营运这条线路,便将该车抵债给了达蔚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达蔚公司将车用于员工上下班通勤。2019年12月3日,车辆发生车祸,达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通利公司尚未通知保险公司车已转让,遂向达蔚公司表示可以协助索赔,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达蔚公司对该车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对其拒绝赔偿
B. 车辆转让后,达蔚公司可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核算并降低该车的保险费
C. 通利公司向达蔚公司转让该车没有得到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可因此解除合同
D. 达蔚公司改变车的用途,保险公司因此可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ACD
【解析】A项,2019年11月7日车辆已经交付给达蔚公司,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风险已经由达蔚公司负担,2019年12月3日发生保险事故时,作为风险承担者的达蔚公司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错误的,A项当选。B项,通利公司投保时车辆的用途为运营,转让给达蔚公司后,车辆的用途改为非运营,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降低保险费,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项,保险标的转移,基于最大诚信的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并非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C项错误,当选。D项,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风险显著增加时,保险公司才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虽然转让后达蔚公司对车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但此变化导致的结果是风险显著减小了,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D。
77.甘泉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为某市65%的用户提供城市用水,甘泉公司与岳峰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供水合同时,指定由顺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给水工程设计,并直接将顺清公司作为乙方的格式合同交给岳峰公司签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甘泉公司构成拒绝交易
B. 反垄断执法机构仅能向该市水务局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C. 相关市场应确定为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D. 可推定甘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CD
【解析】A项,“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本案中,甘泉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限定交易并非拒绝交易,A项错误。B项,甘泉公司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实施了限定交易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直接处罚而应该向行为人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B项混淆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行政垄断的处理措施,B项错误。C项,甘泉公司的业务及行为均只涉及到该市城市用水的供应,所以相关市场应确定为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C项正确。D项,甘泉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了1/2(高达65%),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78.李某到某著名手机品牌的官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了一个月之后,感觉手机有问题,遂到维修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翻新机,对此李某能够主张下列哪些请求?
A. 以存在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B. 要求退回旧手机,换一台新手机
C. 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D. 保留该手机主张差价补偿
【答案】ABCD
【解析】A项,经营者官网销售翻新机,属于欺诈,李某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合同,A项正确。B、D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李某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主张换货或者补偿差价,B、D项正确。C项,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李某除可主张退货之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79.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连续两年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低于20%,被银保监会要求整改。该银行以业务运营良好为由,拒绝整顿。银保监会以下行为中正确的是?
A. 责令其停办新业务
B. 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C.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D. 限制其资产转让
【答案】ABCD
【解析】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的商业银行连续两年该项指标都远远低于警戒值,说明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的规则,银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银保监会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整改的措施,即“三停止、三限制”。具体如下: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本题中各选项表述均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80.在税收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平荣房地产公司2016-2018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上级集团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但并未就资金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平荣房地产公司售房收款账户资金金额达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公司账户。平荣房地产公司称,集团公司采用“资金池”管理制度,各成员公司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公司账户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因此不计利息。经查,集团公司曾对外宣称,其企业内部存款均不计算利息,并表明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存款人身份,关于税务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核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收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B. 应对平荣房地产公司瞒报利息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理
C. 若集团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D. 本案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安排,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答案】ABC
【解析】A、B、D项,为了节省融资成本,有些集团公司在内部进行无息调用、借贷资金。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即便借贷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也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案中,平荣房地产公司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内部的无息借贷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集团公司确实调用了其关联企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即使确实没有支付利息,但其行为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实质上减少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集团公司调用平荣房地产公司资金的行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核定利息收入,并对平荣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调整。所以A、B项正确,D项错误。C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本案中,如果集团总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81.在税收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平荣房地产公司2016-2018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上级集团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但并未就资金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平荣房地产公司售房收款账户资金金额达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公司账户。平荣房地产公司称,集团公司采用“资金池”管理制度,各成员公司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公司账户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因此不计利息。经查,集团公司曾对外宣称,其企业内部存款均不计算利息,并表明了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存款人身份,关于税务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核定平荣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收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B. 应对平荣房地产公司瞒报利息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理
C. 若集团公司对内部存款利息计算过低,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D. 本案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安排,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权限。本案中,曙光公司公款私存,且存在篡改会计账簿的情形,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公款被转入的马某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B项正确。鉴于曙光公司公款私存且篡改会计账簿的行为,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曙光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必要时可以封存相关资料,C、D项正确;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冻结。A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2.贵兴公司频繁加班,引起职工抗议。随后,工会代表与贵兴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加班48小时,每年补5天年假
B. 单位有新进员工,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集体合同才能对新员工生效
C.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D.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答案】CD
【解析】A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A项中,集体合同约定了每月加班48小时,纵使用增加年假的方式来弥补,也不能否认其违法的性质,A项错误。B项,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4条),这里的劳动者应包括企业所有的职工,包括老员工和新员工,所以新员工入职后自动收到集体合同的约束,无需签订新的补充协议,B项错误。C项,集体合同关乎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项正确。D项,集体合同的生效流程是:订立→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3.京州能源公司在京州市新建一个煤矿,年产能有望达到1000万吨/年。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重点项目。李某夫妇申请到新建的煤矿工作,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京州能源公司应定期安排李某夫妇进行健康检查
B. 京州能源公司应在矿井建成以后安装防瓦斯设备
C. 京州能源公司不得安排李某妻子在孕期参加夜班劳动
D. 京州能源公司可同时安排李某夫妇到井下操控设备
【答案】AB
【解析】A、B项,安全是煤矿生产永恒的主题,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噪音、振动、高温、放射源等职业危害时刻威胁着矿工的职业健康,所以京州能源公司应安排包括李某夫妇在内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A项正确,为防止瓦斯泄露、爆炸等危害,京州能源公司应在矿井建成以后安装防瓦斯设备,B项正确。C项,女员工在孕期需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只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项表述为对孕期的李某妻子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不准确,孕初期并无这样的限制。C项错误。D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李某妻子作为女员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84.甲委托乙帮忙以他的自身经历写成自传《戎马生涯》,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与报酬,乙完成该部自传约20万字后不久,与甲相约外出旅游,二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戎马生涯》的手稿由乙的唯一继承人丙保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要求丙归还《戎马生涯》手稿。丙拒绝并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了《戎马生涯》,署名为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戎马生涯》著作财产权属于丙
B. 《戎马生涯》著作财产权属于丁
C. 丁有权请求丙承担剽窃的民事责任
D. 丙有权请求丁支付适当的报酬
【答案】BCD
【解析】A、B项,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所以本案中甲委托乙完成的自传作品《戎马生涯》,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故《戎马生涯》的著作权应属于甲,与乙及乙的继承人丙无关。甲死亡后,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丁行使。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丙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署名为自己进行出版,实施了剽窃行为,权利人有权向其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C项正确。D项,乙作为自传体作品的执笔人,完成20万字的文稿,对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劳动,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报酬,但执笔人有权向著作权人主张支付适当的报酬。乙死后,此财产权利可由继承人继承,故丙可行使此权利。丁是该作品的财产权益继承人,应承担此责任,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5.知名书法家王阳1970年去世,王阳有两子王光和王明。2018年弘文出版社将王阳的书法作品汇编为王阳书法作品集进行出售,并在网上做广告进行宣传。2021年3月,王光在网上看到弘文出版社的宣传广告,王明在逛书店时看到其父的该本作品集仍在出售。关于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弘文出版社侵犯了王光和王明继承的财产利益
B. 弘文出版社侵犯了王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王光和王明可以在王阳书法作品集销售地的法院起诉
D. 弘文出版社应停止侵权,按侵权作品的全部销售额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按照“侵权一招鲜”的逻辑分析。第一步:确认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于王阳作品的财产权(复制、发行、汇编、演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由王光和王明继承,王光和王明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王阳的作品盗版、汇编、演绎(改编、注释、整理、翻译)、上传至网络等行为。第二步:判定各选项中第三方的行为定性进而判定应得到谁的授权及是否侵权?A项,弘文出版社在2018年汇编并出版了王阳的书法作品集,侵犯了王光和王明继承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A项正确。B项,弘文出版社并未将作品内容上传至网络,没有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B项错误。C项,面对弘文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作品销售地即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弘文出版社销售侵权图书的所有销售额并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额,不能直接作为赔偿的数额确定,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86.甲公司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在餐饮服务业上申请注册“叮当响”商标。甲公司在准备提交注册申请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甲公司遂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更换为自己并提交了申请。后乙公司破产重整成功,转型从事移动硬盘制造的业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B. 乙公司的管理人如提出异议,商标局对甲公司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C. 乙公司的管理人有权代表乙公司起诉解除与甲公司的代理合同
D. 如果乙公司获准注册“叮当响”商标,可直接使用于移动硬盘商品
【答案】AB
【解析】A项,甲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商标局应驳回甲公司的申请,A项正确。B项,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委托人被受理重整申请以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乙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乙公司通过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B项正确。C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行权,无需起诉,C项错误。D项,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叮当响”商标用于在餐饮服务业,如果需要在转型后的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也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应该直接用于移动硬盘制造业务上,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是AB。
87.国外的甲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吃饭香”商标,用于胃药,获得商标注册许可证后,与中国的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享有“吃饭香”商标在中国五年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随后乙公司发现国内的丁公司在生产假冒的“吃饭香”胃药并进行销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温某以“吃饭香”直接表明胃药的功能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 温某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B. 丁公司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C. 乙公司有权起诉丁公司侵权
D. 甲公司有权起诉丁公司侵权
【答案】CD
【解析】A项、B项,商标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被注册。如果被错误注册,可以被宣告无效;商标被撤销的理由是使用人擅自改变标识或注册信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或者三年休眠(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情况应属于前者。故温某或丁公司有权申请该商标无效但无权申请撤销该商标,A、B错误。C项、D项,本案中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侵犯了商标权,乙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甲公司作为权利人也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故C、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8.朱某在甲4s店购买汽车,该店提供试驾体验,朱某提出上高速公路测试汽车性能,甲4s店安排经理程某陪同朱某试驾。在试驾过程中,突遇曾某横穿高速公路,朱某紧急刹车,但因为刹车距离太短,仍然将曾某撞伤。曾某欲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下列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A. 甲4s店
B. 高速公路管理人
C. 朱某
D. 程某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的判断。首先在本题情形下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故需要同学们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推导。《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首先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机动车使用人为适格被告;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在诉讼中如果权利人主张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结合本案,朱某在购车过程中进行试驾,显然,甲4s店是机动车所有人,朱某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本案应当以使用人朱某为适格被告,如果受害人曾某主张4s店承担责任,甲4s店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即曾某可以朱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朱某和甲4s店列为共同被告。故朱某和甲4s店可以作为适格被告,A、C选项正确。本案跟高速公路管理人没有关系,B选项错误;同时程某是甲4s店的经理,涉及考点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工作人员程某不能作为当事人,D选项错误。
89.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时甲、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
【答案】ACD
【解析】考查当事人的变更:诉讼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其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继续诉讼,原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首先应当由合并后的丁公司继续诉讼,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其次,原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诉讼行为对合并后的丁公司具有拘束力,故法院对甲、乙公司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丁公司具有拘束力,A、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90.张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款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年。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张某仅向刘某归还了6万元。刘某起诉张某和黄某,要求归还本金60万,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10%每年的利率支付利息6万元。开庭时,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但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主张归还的6万元为本金,双方并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黄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关于利息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第一次开庭已经自认存在利息的约定,应当承担66万元的还款义务
B. 黄某应当对60万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黄某应当对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D. 张某第一次开庭时的自认因为黄某反对而无效,应当承担54万的还款义务
【答案】CD
【解析】首先确定本案债权人刘某是原告,债务人张某和保证人黄某是共同被告,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次庭审时,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同学们能想到什么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关键看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态度,如果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则不构成自认;如果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否认的,则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结合题目,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从“黄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黄某对张某承认的利息这一事实明确表示了反对,故张某承认的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构成自认。故在双方均无法提供给证据证明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时,法院应当认定不存在利息的约定。这是本题的考点。剩下的就是小学数学问题了:双方借款本金60万,没有利息,已经还了6万,还剩54万。由于黄某是连带保证人,故黄某和张某应当对剩余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题C、D选项正确。A选项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问题,张某承认了存在利息的约定,但必要共同诉讼人黄某予以了否认,故不构成自认,A选项错误。本案中只有本金60万,既然已经还了6万,保证人只需对尚未归还的54万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91.陈北以任青欠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任青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向法院提供了有陈北签名的还款收条。陈北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系伪造。关于本案收条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任青应当对签名为真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B. 陈北应当对签名为虚假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C. 任青应当对收条为真实承担证明责任
D. 陈北应当对收条为虚假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私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收条作为私文书证,其真实性应当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故本案中是任青主张以该收条证明还款事实,故应当由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故本题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当然,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任青可以何种方式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私文书证上由制作者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故此时任青对收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如果任青能够证明收条上具有陈北(真实的)签名、盖章、捺印,即可推定该收条为真实,故在该签名的真伪存在争议时,应当由任青提供证据证明收条上的签名为真实,故应当由任青对签名为真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92.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某区法院。该区法院根据冲突规范,认为本案应当适用A国法律,但对A国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并不了解。甲公司申请法学专家刘教授向法院提供A国法律相关内容,乙公司对刘教授的中立性表示质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当证明刘教授的中立性
B. 刘教授的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
C. 刘教授可以书面提供A国的法律报告,无需参加开庭审理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其他专家提供A国法律内容
【答案】BD
【解析】本题首先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属于证明对象。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官行使职权应知必会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无需证据证明;但是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法官未必了解,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属于证明对象范畴。既然A国法律属于证明对象,那么该法学专家的陈述能够证明该证明对象,故属于证据。当然,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看,该专家对A国法律内容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呢?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知晓的待证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是一种客观陈述,后者是一种主观分析、判断意见。本案中,该专家对A国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同学们不要被“专家”二字误导而将其陈述误认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据此,我们逐一判断选项: A选项,证人不需要中立,哪怕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其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既然该教授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其陈述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举证行为,具有证明力,表述正确。 C选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 至于D选项,其考点在于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题主要涉及查明主体和查明途径两个方面的内容。 就查明主体而言,其规则可以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具体案件中一般为“谁受案,谁查明”。 结合题干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选择适用外国法,而是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导致了外国法的适用,并且明确“法院”为具体受案机关,所以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外国法。 就查明途径而言,则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使领馆以及中外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并无严格限制,由法院自行决定。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本题中的外国法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具体查明方式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所以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其他专家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3.张三与甲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交房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张三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让张三出具房屋有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张三申请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张三起诉甲开发商,向法庭提交该鉴定意见书,甲开发商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张三私自委托的鉴定,对其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该鉴定意见书应当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
B. 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后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C.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开发商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
D. 该鉴定属于张三个人委托,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
【答案】BCD
【解析】首先,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等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对某一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由于未经法定程序启动、鉴定人的选任不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等原因,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均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差距,故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实践中多有发生,且对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诉讼程序顺畅进行、提供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认证规则。
同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理由予以反驳。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或者理由足够充分,法院对该事实无法形成心证,则应当由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对该事实提供证据或者申请鉴定,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故《证据规定》第41条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结合本案,张三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并非《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准用私文书证规则,故本题A选项错误;既然作为一种私文书证,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同时应当对其审查后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B、D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开发商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故开发商有权申请鉴定,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4.外国人汤姆通过网络平台以人民币500元购买了中国人杨某销售的衬衫,后双方因为衬衫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汤姆向互联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赔偿,互联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B. 本案法院可以决定线下审理
C. 本案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
D. 本案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答案】BCD
【解析】本题以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作为考查背景,综合考查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规定以及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相关考点。
A选项中,由于本案是涉外民事案件,故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A选项错误。
D选项中,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本案不存在禁止适用独任制的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此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首先本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应当适用独任制;其次,就算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法院也可以适用独任制。D选项正确。
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特殊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即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为原则,但可以线下开庭,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送达,根据202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故C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5.何某诉王某依买卖合同交付玉石,B省A市中院二审判决何某胜诉,执行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玉石为自己所有。A市中院受理后,王某又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B省高院申请再审。B省高院裁定由A市中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B. 中止再审程序,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C. 可在再审中组织何某、王某、张某进行调解
D. 应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判决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首先,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不会同时裁定诉讼中止,我们强调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希望中止执行只有两条途径:第一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第二是提供担保,故A选项错误。其次,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再审优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本案中并不存在何某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合法权益的问题,所以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所以B选项错误。最后,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之后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则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后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何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由A市中院两审终审,故高院裁定再审后,指令中院重新审理,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故本案属于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应当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入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本题C、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96.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书面通知乙,因其商品不达标要求解约,乙收到通知后一直置之不理,甲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向双方送达判决书,乙在上诉状中提出,即使解除合同,甲也应该返还商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提出返还商品的请求构成诉的预备合并,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B. 甲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解除,属于确认之诉
C. 甲的诉讼请求虽是确认合同解除,但解除权是形成权,本案属于形成之诉
D. 买卖合同自乙收到解除书面通知时解除
【答案】BD
【解析】本题第一个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变更、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该判决生效之日即为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日。即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称之为形成力。根据《民法典》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甲已经书面通知乙要求解除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此时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我们拓展一下,如果甲没有给乙发出书面通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呢?同样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如果甲直接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乙之时合同解除,诉讼仅仅是对该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进行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综上所述,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收到通知时合同解除,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仅仅是对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进行确认,为确认之诉。故本题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二个问题,关于A选项,同学们首先被诉的预备合并这一概念搞懵了,好,什么叫诉的预备合并,咱们不懂,继续看A选项的表述,二审法院对乙提出要求返还商品的请求一并审理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被告乙要求返还商品是其提出的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考点出现了,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故A选项表述错误。
当然,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诉的预备合并。诉的预备合同是指两个诉中,其中一个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称之为预备合并,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该诉,才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典型的例子是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财产分割的先决问题,只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才有必要对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再如本案中,解除合同是返还商品的先决问题,所以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解除合同,然后才可能进一步对返还商品进行审理。所以A表述乙请求返还商品与甲起诉乙解除合同构成诉的预备合并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7.刘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刘某本人拥有的一套房屋和王某拥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约定因为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还款期限届满,刘某无力归还借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刘某没有异议,王某对此提出异议,称抵押合同系因欺诈而订立。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拍卖刘某房屋的申请,告知另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B.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刘某的房屋
C.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拍卖王某房屋的申请,告知另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D.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拍卖王某房屋的申请
【答案】BC
【解析】本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阻碍权利人根据“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第二,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能否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第一个问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妨碍权利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此处涉及到对“或裁或审”原则的理解:诉讼和仲裁是两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方式,故当事人只能择一进行,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值得注意的是,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然,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物权不存在纠纷,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纠纷,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则需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由于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此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而应当申请仲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第二个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争议的,法院可以就没有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有争议部分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当然,如前文所述,如果存在仲裁协议则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能起诉)。
结合题目,首先,本案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该仲裁协议并不妨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次,刘某对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异议,而王某对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异议,故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对刘某房屋的拍卖、变卖,而驳回对王某房屋拍卖、变卖的申请;最后由于银行和王某就担保物权存在纠纷,故需要解决纠纷,此时考虑到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故银行和王某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就担保物权纠纷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98.李四向张三借款30万,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王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李四拒不归还借款,张三向王五住所地法院起诉王五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五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借款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驳回张三起诉
B.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 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D. 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其中第一款是关于主管的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管辖的规定。
首先,在主管的问题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确定。如主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则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反之亦然。
其次,在管辖问题上,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均应当属于法院主管,此时如果仅仅起诉担保人,则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果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三和李四在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仅仅对张三和李四具有约束力,对王五没有约束力,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既然张三和王五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故法院对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9.凯胜公司和晨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凯胜公司现要求晨明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根据该仲裁委规则,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此仲裁委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指定仲裁员张律师担任仲裁员,裁决支持凯胜公司请求,晨明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仲裁裁决系张律师独任作出,法院可由法官独任审理晨明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
B. 法院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C. 晨明公司以张律师并非自己选定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支持
D. 晨明公司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支持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以及撤销仲裁裁决。首先,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经双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第一,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当双方争议的标的符合仲裁规则所确定的简易程序金额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中虽然根据仲裁规则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即明确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故仲裁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同时,就算适用独任制,独任仲裁员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而不能由仲裁委直接指定。所以本案C、D选项表述正确。其次,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故A选项错误。最后,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可见通知重新仲裁的情形仅限于伪造或者隐瞒证据,而本案中不存在伪造或者隐瞒证据的情形,故不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00.甲国A公司与中国某市B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纠纷除了可以向甲国乙市法院诉讼外,还可向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须适用甲国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该纠纷解决方式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可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
B. 可由甲国乙市法院适用甲国民事诉讼规则解决
C. 可由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适用H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解决
D. 可由中国某市仲裁委员会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解决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这个选项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管辖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进行管辖。所以选择由甲国乙市法院解决纠纷是可以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这种法律的选择限于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所以甲国乙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纠纷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表述是可以由甲国乙市法院依据甲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解决纠纷。
选项B正确。参见A项解析。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法院部分的约定,符合我国立法中关于协议管辖规定的,认定有效。所以题干中“或裁或诉”协议关于仲裁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