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二回忆版 单选部分)

2022-10-12 18:07 点击:次 【字号:

  一、单项选择题
 
  1、女舞蹈家关某在某小学参加活动,观看小学生舞蹈表演,发现10岁女孩林晓极具舞蹈天赋,遂对林晓表示愿意赠与其100万元;该笔资金只能用于舞蹈培训,助其成为舞蹈艺术家。林晓当场接受,林晓的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林晓的父母应维护林晓的利益,赠与有效
 
  B.林晓的父母可拒绝接受,赠与无效
 
  C.林晓可以独立判断,赠与有效
 
  D.林晓获赠予属于纯获利益,赠与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题中,关某与林晓之间的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能用于舞蹈培训”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10岁的林晓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0万元超出其意思能力,不可以独立判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亦非纯获法律上利益。故C、D项错误,不当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关某与林晓签订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待定。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因此,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杨某、范某、路某三人系好友,某日,三人商定由杨某出资5000元,范某出资2万元,路某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宠物犬一只,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有,按周轮流饲养。后路某在饲养期间将宠物犬作价36万元卖给了杨某,范某收到24万元款项时才知情,下面正确的?
 
  A.杨某有优先购买权
 
  B.范某有优先购买权
 
  C.路某构成无权处分
 
  D.路某构成份额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题中,杨某、范某和路某三人按份共有一只宠物犬。其中,杨某占1/6的份额、范某占2/3的份额、路某占1/6的份额。
 
  其次,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路某在饲养期间将“宠物犬”卖给杨某的行为系处分共有物而非共有物的份额。因此,其他按份共有人杨某和范某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B、D项均错误,不当选。
 
  最后,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路某和杨某的份额共占1/3的份额,在未经范某同意的情况下,路某构成无权处分。故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建设用地抵押,抵押额为6000万,期限一年。第一季度,A公司向B银行借款4000万,而后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第二季度,AB约定将之前的2000万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第三季度,A向B银行再借款4000万。一年期满,A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B银行申请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8000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B银行可以获得6000万优先权
 
  B.B银行仅能就4000万优先受偿
 
  C.C公司可以受偿4000万优先权
 
  D.C公司可以受偿2000万优先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B项考查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A公司和B银行之间的债权额为2000万(转入最高额债权)加上第三季度的4000万等于6000万,正好等于最高额。因此,B银行可以优先受偿6000万。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债权转让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物权转让从属性的例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B银行将一季度的4000万债权转让给C公司,虽然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该4000万的性质为普通债权(一般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不随之转移,即该4000万元不存在任何优先权。故C、D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某学生在甲省上学时,接手机信息提示,所持有借记卡被乙省ATM取走一万元,学生发现借记卡在身边并报警,然后存入一元在卡里,保存凭条后,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经查,该学生不存在泄漏银行密码,但长时间未修改密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卡银行应赔偿损失
 
  B.发卡银行与盗刷者承担连带责任
 
  C.该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D.学生自己承担1/2的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违约责任、共同侵权和与有过失,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项考查违约责任,关键词为“应赔偿”。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题中,学生和发卡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银行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导致被盗刷一万元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发卡银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表述正确,当选。
 
  B项考查共同侵权,关键词为“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发卡银行和盗刷者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与有过失,关键词为“自行承担”和“承担1/2”。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题中,学生长时间未修改密码并非过错行为。因此,不可以减少发卡银行的赔偿责任。故C、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5、毓秀公司与茂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毓秀公司的一批寿山石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茂华公司,再由茂华公司以月租金10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毓秀公司,租期5年,到期后如毓秀公司未违约,则该批寿山石复归毓秀公司所有。经查,该批寿山石一直放在毓秀公司,实际是以市场价5万元从市场上购得的一批老挝石冒充的,茂华公司签订合同前,曾派人到毓秀公司查验,但未发现有假。关于该《融资租赁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合同因租赁物虚假而无效
 
  B.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C.该合同可撤销
 
  D.该合同效力没有任何瑕疵
 
  【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和性质,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本题中,毓秀公司以老挝石冒充寿山石,虚构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合意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共四个,分别是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融资租赁合同即成立,属于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6、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参数,乙公司备工备料,利用乙公司的技术制造一台大型工业冶炼炉(高约20米、中径50米),并按照甲公司指定地点安装交付,合同还约定,乙公司有义务定期调试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关于该合同的法律性质,下面正确的?
 
  A.提供劳务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买卖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识别,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约定制造工业冶炼炉并负责安装交付、定期调试设备并提供必要培训服务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提供劳务合同。故A项正确,当选。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题中,不存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问题。因此,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B项错误,不当选。
 
  再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还约定乙公司定期调试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义务。因此,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设备调试和培训服务,还包括制造并安装工业冶炼炉。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雷某因家门口临时堆放装修材料,故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邻居周某偶然发现该摄像头拍摄范围过大,可完整拍到周某家人员进出情况,遂要求雷某拆除。雷某表示可以调整拍摄范围,只拍自家门口无须拆除,但周某态度强硬,要求必须拆除。雷某被惹怒,不仅拒绝拆除,也拒绝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周某有权要求雷某拆除摄像头,排除妨碍
 
  B.雷某的行为侵害了周某的隐私权
 
  C.雷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使财产权,并无不当
 
  D.雷某的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隐私权、名誉权侵权和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题中,雷某安装监控摄像头且可完整拍摄到邻居周某家人员进出情况的行为侵害了周某及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周某的隐私权。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题中,周某隐私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有权请求侵害人雷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请求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调整拍摄范围即可。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名誉权侵权的形态包括两类,即侮辱和诽谤。本题中,雷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既不属于侮辱、也不属于诽谤,并未侵犯周某的名誉权。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甲与乙2017年结婚,次年二人育有一女丙。甲外出打工,多年未回。2021年5月甲的同事丁突然上门要债,称甲赌博欠下巨债未还,乙经多方打听,发现甲具有赌博的恶习,结婚时予以隐瞒。乙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乙提起离婚,法院无须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
 
  B.甲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离婚后应由乙女直接抚养女儿
 
  C.甲男隐瞒婚前赌博的恶习,构成了欺诈,乙女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D.甲男赌博的债务是在婚姻期间形成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离婚程序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项考查诉讼离婚程序,关键词为“无须”和“直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题中,乙女提起离婚,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不可直接判决离婚。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关键词为“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题中,甲男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有不利于抚养女儿丙的情形。因此,离婚后应由乙女直接抚养女儿。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关键词为“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二,咱们用2字口诀来表示即“病”和“胁”。“病”代表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胁”代表胁迫。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婚姻并非可撤销。故C项错误,不当选。
 
  [注意]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合法有效,可以离婚,但不得请求撤销婚姻。
 
  D项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词为“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题中,甲男因赌博欠下巨债属于个人债务,应由甲男个人承担,乙女不应承担。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顾客甲在超市买东西时,看见顾客乙将手机遗失在水果摊位,甲因乙挑水果行为粗鄙,便没有直接告诉乙遗失了手机,而是将手机送到超市的失物招领处。招领处的工作人员丙在登记时,不小心碰翻顾客丁遗失的小鱼缸,致使该手机进水损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
 
  C.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丙与丁系共同侵权
 
  D.对于乙的手机损坏,甲与丙系共同侵权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共同侵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据此可知,甲拾得遗失物的,有法定的返还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 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拾得人甲拾得遗失物手机后,可以返还权利人乙,也可以送交超市的失物招领处。因此,甲将手机送往超市失物招领处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失小鱼缸的顾客丁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招领处对于遗失物虽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是,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丙系“不小心”碰翻小鱼缸致使乙的手机损坏,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论甲丙,还是丙丁均不构成共同侵权。故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0、经常居所地同在广州的越南公民甲某和莱索托公民乙某,去中国西北无人区探险时失踪。数年后两人亲属在广州某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个?
 
  A.都适用中国法
 
  B.若莱索托国法律无法查明,则应适用中国法确定能否对乙宣告死亡
 
  C.应分别适用越南法和莱索托法
 
  D.同时适用中国法和各自的国籍国法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知识点就一句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适用被宣告对象的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中两人的经常居所地都在中国,所以适用中国法是正确的。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C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D错误,参见A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1、甲公司在德国汉堡登记注册,主营业地在波兰华沙,在新加坡有一分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授权在中国独家经销的合同。甲公司得知后诉至中国某法院,主张其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经常居住地是波兰华沙
 
  B.甲公司是波兰籍公司
 
  C.若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的合同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适用新加坡法
 
  D.若新加坡分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的合同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适用波兰法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其主营业地。如果存在多个主营业地,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主营业地作为具体案件中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根据题干的表述,显然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就在波兰华沙,应当被认定为其经常居所地。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人的国籍是其登记注册地,也就是成立登记地。题干中甲公司在德国登记注册,显然是德国籍公司。
 
  选项C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的特征性履行方指非金钱义务方,也就是不需要给钱的那一方。在买卖合同中就应当是合同的卖方。
 
  题干中,新加坡分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在中国独家经销的合同,在二者之间,显然新加坡分公司为卖方(新加坡分公司将货物出售给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再进行售卖)即特征性履行方,其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那么如果双方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当适用新加坡法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这个规定中,千万不要忘记“或者”。至于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哪个呢,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题目中则必须出现“最密切联系的”,你无权裁量。C项错在少了“或最密切联系”。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2、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在渤海湾勘探开发海底石油资源的合同。关于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个?
 
  A.两公司的纠纷在我国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因合同在海上履行,该纠纷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两公司可约定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D.两公司可协议选择由英国法院审理此案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只能适用我国法律。但并不排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大家注意,专属管辖指针对“法院”的专属,不涉及仲裁。也就是说你要想到法院解决争端,就只能到中国法院。但不妨碍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选项B错误,参见A项解析。
 
  选项C正确, 参见A项解析。
 
  选项D错误,参见A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3、埃及人甲与印度人乙的经常居所和主要财产都在上海,现二人在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子在上海出生,其子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
 
  B.只要该诉讼尚未了结,甲乙二人就不得离境
 
  C.诉讼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D.甲乙可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协议选择新加坡法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国籍法》对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第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大家注意,上述三种情形有两个大前提:要么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人;要么父母双方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对于父母双方是外国国籍的,其子女并不能依据出生在中国的事实获得中国国籍。总而言之,中国国籍还是很精贵的。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血统,出生地只是一个父母无国籍时的补充。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且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的,不得出境。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要想产生外国人不得出境的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未了结”,一个是“人民法院决定”。本选项中少了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条件。
 
  选项C错误。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是正确的。
 
  夫妻财产分割则应该按照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注意这里的选择是有地域限制的)。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既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本案中就是双方首先可以选择适用埃及法、印度法或中国法。如果没有选择,则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注意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法律选择是有地域限制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4、中国乙公司与西班牙甲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合同选用CIF2020,同时约定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投保水渍险。甲公司将货物交承运人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选用《海牙规则》)。后在海运途中货物因遭遇恶劣天气部分毁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投保一切险
 
  B.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损失
 
  C.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损失
 
  D.因货物部分毁损,中国乙公司有权要求减价
 
  【答案】C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
 
  选项A错误。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卖方有义务为货物购买保险。具体险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只购买平安险即可。题目中双方已经约定购买水渍险,那就按照双方的约定购买即可。
 
  选项B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其实这也属于民法中的一般免责事由,很好理解。
 
  选项C正确。在水渍险中,保险公司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责任,这也是水渍险和平安险的主要区别。
 
  选项D错误。这个点有一定的迷惑性,要注意对考点的挖掘。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风险,所以这个选项考查的是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根据口诀:D组在目的地(途中风险卖方担),其余装运地(途中风险买方担)。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就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应该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所以中国乙公司作为买方应该自行承担该风险,不能要求减价。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5、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进口三批粮食,合同选用CIF2020。第一批粮食正常发货后,乙国遭遇台风,致使后两批粮食不能发运,存放在仓库。B公司认为其遭遇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后两批货物无法交付,甲国A公司可宣告合同无效
 
  B.若后两批货物无法交付,乙国B公司通知甲国A公司后,即可解除合同
 
  C.保险人应承担后两批粮食不能交付的赔偿责任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这里首先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宣告无效”和“解除合同”的关系。根据21版司法部官方教材的表述,《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公约》中“宣告无效”和“解除合同”是一个意思。
 
  本题中甲国A公司是买方,只有在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者声明不交货时,才能解除合同。并且上述措施的采取必须没有公约规定的免责条件。本题中的货物是分期交货,第一批货物已经按期交付,后两批货物是因为遭遇台风而不能发货。这种情况属于公约中的免责条件,所以A公司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本题中B公司是卖方,只有在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将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上述措施的采取必须没有公约规定的免责条件。本题中显然第一批货物已经按期交付,并且存在免责条件,显然不能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选项C错误。这个选项实际上考的是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间。CIF2020在无约定时只购买平安险,而这个险种针对的是“运输途中”货物所遭受的风险。具体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自装运港“离开仓库”开始起算。本题中的货物仍旧在仓库中,所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选项D正确。《公约》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免责事由)及其对他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在不履行义务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未获得通知,则不履行义务一方对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6、李某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自2015年5月成立时公司章程约定:1.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分红。2.如果公司分红的,应在分红决议作出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2020年5月召开股东会时,李某提议分红被拒绝。2021年5月开股东会时,因众多股东要求分红,甲公司形成了向股东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中有关3年不分红的内容无效
 
  B.2020年5月李某提出分红请求遭拒绝,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C.2021年5月,股东会形成分红决议,李某有权将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给他人
 
  D.如果2021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配,全体股东只能按决议中约定的期限完成分配
 
  【答案】C
 
  【解析】A项,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定的公司内部最高效力的管理规范,且公司有利润并不意味着必须向股东分红,为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利润留在公司并不违法,所以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前三年不分红的内容是有效的,A项错误。
 
  B项,异议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是:一,有股东会决议;二,决议涉及法定情形(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三,股东持反对意见。本案中,公司成立前三年不分红,是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只在第五年的决议中,股东会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李某反对,不符合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C项,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是将股东的分红权从抽象的期待权利转为具体的独立的请求权的分水岭,自此股东享有了单独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单独享受或处分该分红请求权。故2021年5月,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李某有权将其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给他人,C项正确。
 
  D项,如果2021年5月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配,即分配时间是7个月,而公司章程中规定分红时间是3个月,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未必一定要按照决议中的时间来分配,D项未考虑到撤销的情形,过于绝对,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7、银鑫公司是一家从事口罩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古某是执行董事,任某是股东之一。同时,任某为旭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旭威公司也从事口罩生产与销售。2021年7月,鉴于银鑫公司3年未向股东分红,任某向古某提出,要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鉴于银鑫公司与旭威公司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任某不得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B.鉴于银鑫公司与旭威公司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任某不得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会计账簿
 
  C.银鑫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都不允许任某进行查阅和复制
 
  D.当古某未妥善保存银鑫公司的文件材料时,任某可起诉银鑫公司要求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文件材料
 
  【答案】B
 
  【解析】A、C项,财务会计报告是非核心资料,任某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银鑫公司无权拒绝,A、C两项错误;
 
  B项,银鑫公司与旭威公司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任某在旭威公司任要职(实际控制人),因此银鑫公司有理由相信任某是“敌方卧底”,如果其查阅到银鑫公司核心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会泄露给旭威公司,进而损害银鑫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有权以其查账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的请求。另外,对于财务会计账簿,任某本来也没有复制的权利,B项正确。
 
  D项,当古某未妥善保存银鑫公司的文件材料时,公司无账可查,股东自然也无法查阅或复制,更谈不上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D项错误。如果因此股东受到损失,可起诉古某,追求其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8、甲公司的大股东是李某,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公司希望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伪造了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委托周某担任特别代理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后经审查,李某是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B.因为周某是特别代理人,不适用越权担保制度
 
  C.不管股东会决议成不成立,该担保合同都有效
 
  D.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丙公司进行了合理审查,该担保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A项,李某伪造了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说明甲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所以伪造的决议不成立,A项正确。
 
  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未经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擅自代表甲公司和丙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属于越权担保。虽然李某没有亲自签署合同,而是委派了“钦差大臣”周某作为特别代理人,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越权担保的性质,B项错误。
 
  C、D项,甲公司并未针对担保事项召开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是由甲伪造而来,故该决议不成立。甲本身又是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应认定丙公司明知该决议被伪造的事实,进行所谓的合理审查都是迷惑外人的“幌子”,不能认定丙公司善意,所以担保合同无效。C、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19、合钢工作室(有限合伙企业)由30位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甲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合伙人乙在以其在工作室的薪酬作为出资。合钢工作室合伙协议虽经全体合伙人签章但并未登记。合伙人丙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不知情的鲁拉;合伙人丁擅自将所持合伙份额出质给第三人元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出资合法有效
 
  B.合钢工作室的合伙协议已经生效
 
  C.因未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丙将合伙份额转让的行为无效
 
  D.丁将合伙份额出质的行为没有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答案】B
 
  【解析】A项,乙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中的此项约定无效,A项错误。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登记只是对抗效力。本案中,合钢工作室的合伙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签章,虽然未办理登记也已经生效,B项正确。
 
  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将合伙份额对外转让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要求其他合伙人同意也不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丙虽然未依法履行通知的义务但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需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所以不会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C项错误。
 
  丁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份额质押给第三人,D项表述质押无效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0、甲公司为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付款人为丁银行并已经承兑。因乙公司急需要周转资金,便在汇票到期前,去丁银行贴现,丁银行查询后发现,因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保全,甲公司的账户已被冻结,故拒绝贴现。关于乙公司所持有的汇票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乙公司不可以再将该汇票背书转给他人
 
  B.乙公司无需等到该汇票到期,就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乙公司等到该汇票到期,可以向丁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
 
  D.乙公司无需等到该汇票到期,就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本案中的难点在于丁银行身兼数职,一,丁银行是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后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二,乙公司找的贴现银行,贴现等同于背书转让的行为,基于双方的自愿达成票据的流转关系。本案中丁银行综合评估风险后,拒绝贴现无可厚非。但此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票据的效力及持票人到期行使票据权利。
 
  甲公司是该汇票的背书人,即使其账户被冻结,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及票据流转,乙公司仍有权将该汇票背书转让,A项错误。
 
  D项,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本案中,票据只是被拒绝贴现,不存在上述情况,所以不能提前行使追索权,B、D项错误。
 
  C项,贴现指付款人开具并经承兑人承兑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持票人),受让人(持票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票据变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收款人)。贴现的本质是将票据提前变现,即使汇票被拒绝贴现,但并没有影响票据效力及票据的权利义务。当票据到期时,丁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法承担无条件付款的法定义务,乙公司有权向丁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C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1、甲公司派员工苏琪到乙公司购买农用车,并交给其一张支票用于支付进货款,但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具体金额和出票日期,只是注明:“此支票由苏琪用来购买农用车,见票一月可兑付”。苏琪到乙公司进货时,发现乙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利润大,市场前景更好,遂购买电动自行车,苏琪自行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后用该支票支付购车款。但甲公司不同意苏琪购进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支票未填具体金额而无效
 
  B.该支票未填收款人名称而无效
 
  C.该支票因记载“此支票由苏琪用来购买农用车,见票一月可兑付”而无效
 
  D.该支票因未记载出票日期而无效
 
  【答案】D
 
  【解析】A项,确定的金额虽然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支票并不会因为没有记载金额而无效,A项错误。
 
  收款人名称是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但不影响支票效力,B项错误。
 
  ①签发支票的原因属于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内容,“此支票由苏琪用来购买农用车” 属于签发支票的原因,该记载内容本身无效,但不影响支票的效力;②支票的特征是见票即付,“见票一月可兑付”是支票上另行记载的付款日期,该项内容属于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内容,即只是该记载内容本身无效,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C项错误。
 
  出票日期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支票无效,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2、陈某为45岁的妻子王某投保人身险,约定缴费期20年,保险赔偿金40万元。受益人为陈某及其儿子陈小某,陈某缴纳5年保险费后,由于自身所开办的公司收益下降,无力承担保险费用,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解除保险合同需经过妻子王某同意
 
  B.解除保险合同需要经过陈小某同意
 
  C.陈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D.陈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应退还给王某
 
  【答案】C
 
  【解析】A、B 项,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因此,A项、B项错误。
 
  D项,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累积的结果,所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当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应退还给投保人陈某,而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3、2005年张某40岁,老婆李某为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当张某65岁以后可返还30万元。保险费每年1万元,交费期20年,每年8月1日缴纳保险费。至2014年8月1日,李某每年按时交保险费1万元,从未间断。2015年2月,李某和张某夫妻关系恶化,李某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遂在2015年8月未及时缴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催缴后李某也没缴纳。2016年2月,张某罹患肝癌,住院花去医疗费60万元。李某想补交保险费并申请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
 
  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30万元
 
  C.截至2016年2月李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在收到李某提出的恢复效力申请后,如果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答案】D
 
  【解析】A项,2015年8月1日,李某应该缴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催告,但李某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效力中止,在中止期内,张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的赔偿责任,A项错误。
 
  B项,见A项解析,该保险合同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中止前,被保险人张某并未达到65岁的条件,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30万保险金的责任, B项错误。
 
  C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未按时缴纳当期保险费,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合同无特别约定,所以合同效力中止,而非直接解除,C项错误。
 
  D项,在合同中止期间,在恢复合同效力方面,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具体表现为:①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恢复,否则保险人不得拒绝。②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4、爱美公司、茵美公司在婴幼儿奶粉的相关市场各持有60%和30%的市场份额,爱美公司、茵美公司约定婴幼儿I段配方奶粉(600g装)最低销售价为450元,实际成本为250元。关于两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推定爱美公司和茵美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若茵美公司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反映该行为,则应免受处罚
 
  C.爱美公司被举报后,主动将产品定价降至300元,应免受处罚
 
  D.如果爱美公司尚未实施定价行为,应当免于罚款
 
  【答案】A
 
  【解析】A项,爱美公司和茵美公司在婴幼儿奶粉的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高达90%),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项正确。
 
  B项,茵美公司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反映该行为,如果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并非必然免除处罚,B项错误。
 
  C项,爱美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虽然被举报后改正,但也不能忽略曾经犯下的“罪责”,不能免除处罚,C项错误。
 
  D项,对于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以行为论,而非结果罚”。即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非“应当免于处罚”,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5、2015年3月4日,静车公司和海金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吉乐公司,静车公司持股45%,海金公司持股55%,共同控制吉乐公司。静车公司和海金公司的全球及境内营业额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金额,但没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查,吉乐公司成立一年以来,在经营期间并没有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的情况,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静车公司、海金公司、吉乐公司都罚款
 
  B.仅对吉乐公司罚款
 
  C.仅对静车公司、海金公司罚款
 
  D.对三公司均不罚款
 
  【答案】C
 
  【解析】静车公司与海金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其中静车公司持股45%,海金公司持股55%,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交易规模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案中,静车公司和海金公司的全球及境内营业额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金额,但没有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所以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静车公司和海金公司实施处罚。但是吉乐公司作为被设立的“新生命”并无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不应被处罚。只有C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6、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从事服装经营活动,都是某知名羽绒服的授权代理商。在2021年秋冬换季的热销季节,乙公司通过网络发布甲公司售卖假货的虚假信息和数据,导致甲公司的订单锐减。甲公司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公司还发布了很多其他公司售卖假货的虚假信息和数据。有关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
 
  B.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D.鉴于乙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
 
  【解析】A项,乙公司是和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A项正确。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技术干扰”“技术控制”。即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运营的过程中实施的。本案中,虽然乙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甲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虚假信息,但互联网只是其发布信息的媒介,乙公司并没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错误。
 
  C项,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是经营者“给自己造假”,本案中乙公司是给其他竞争对手造假,不属于虚假宣传,C项错误。
 
  D项,乙公司发布了甲公司和许多其他公司虚假信息,损害了众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可以处以50-300万元的罚款,但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针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三种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可以吊销营业执照,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7、A省B县悦阳公司生产的RED粉剂能为某类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悦阳公司拟将其注册为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若RED粉剂成功注册,A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目录
 
  B.悦阳公司应将RED粉剂提交A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C.若RED粉剂成功注册,悦阳公司在生产时可在注册的产品配方外,增加促进消化的益生菌
 
  D.在申请注册时,RED粉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答案】A
 
  【解析】A项,为了便于公众即时知悉并合法运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A项表述正确。
 
  B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B项中提交A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是错误的。
 
  C项,悦阳公司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注册后应该严格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擅自添加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很严重的后果。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会被追究法律责任,C项中悦阳公司擅自添加益生菌是错误的。
 
  D项,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但RED粉剂是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不需要声明这一点,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8、甲从德富超市购买一瓶乳酸菌饮料,标签写明菌群标准符合国际标准,但送检查明该饮料样品仅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符合国际标准。经查,德富超市从美国国际饮品中心正规渠道进口该乳酸菌饮料。有关德富超市需对甲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需向甲退还价款且无需10倍赔偿
 
  B.需向甲退还价款但无需10倍赔偿
 
  C.无需向甲退还价款但需10倍赔偿
 
  D.既需向甲退还价款又需10倍赔偿
 
  【答案】B
 
  【解析】C、D项,本案中的乳酸菌饮料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所以不应该承担10倍价款的处罚,所以C、D项错误;
 
  B项,虽然乳酸菌饮料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但毕竟不符合其标签表明即生产经营者承诺的标准,甲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主张退货是应被支持的,所以A错误,B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9、张某就职于甲公司,月薪1万元,2020年张某变卖所有房产后,于6月1日离境,居留F国至今。甲公司允许张某远程办公,薪酬照发。经查,张某没有其他个人所得。关于张某2020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于2021年6月1日办理汇算清缴
 
  B.张某可于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C.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可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D.移居F国后,张某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D
 
  【解析】A、B项,张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2020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足183天,所以张某属于非居民个人,应就其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在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扣缴义务人甲公司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所以A、B项有关张某办理汇算清缴的说法错误,D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正确。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即使张某为非居民纳税人,也应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C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0、王某从甲市搬迁到乙市,王某遂将甲市的房产赠与其亲戚张某,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登记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去实地查看房源
 
  B.王某和张某需要共同申请
 
  C.赠与合同的公证书是必备的登记材料
 
  D.完成登记后交易中心要核发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
 
  【答案】B
 
  【解析】A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属于实地查看的范围,更不是必须要进行的程序,A项错误。
 
  由于王某赠与张某该房产,赠与系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共同申请,B项正确。C项,根据《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7月1日实施),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自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赠与房屋过户登记也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C项错误。但是如果赠与人不能到现场,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D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而非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甲公司以与乙公司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为由,提前30日通知王某:可以与甲公司推荐的新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前程。王某没有接受上述提议。甲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查证,王某在乙公司期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没有差错,在此期间甲公司也没有主张变更劳动合同。针对上述情形,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赔偿金,但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C.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连带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D.甲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王某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答案】A
 
  【解析】A、D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王某回到甲公司,甲公司应履行其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在王某的工作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甲公司却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王某可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王某可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通过预告或裁员等方式,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本案并不适用。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对于王某的权益被损害,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无过错也无责任,所以B、C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32、A省的甲劳务派遣公司把李某派遣到B省的乙公司工作,李某工作一年以来一直没发过工资,李某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和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都申请了仲裁,均被受理,最终应由哪个仲裁机构管辖?
 
  A.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B.甲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C.先受理的仲裁机构管辖
 
  D.两个仲裁机构协商管辖
 
  【答案】A
 
  【解析】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经常采用让员工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做法,这样就会出现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现象。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则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管辖权,而是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权。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对于调查案件事实更加有利,对于解决纠纷更为便利;二是方便劳动者维权,避免劳动者两地奔波,车马劳顿,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案中虽然是李某先后分别向两地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也应参照适用上述规则,为了便于劳动者的维权和案件的调查及执行,应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A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33、某公立医院要建一座新的住院楼,由甲公司承建,环评报告书已经审批,因为医院的项目资金迟迟没落实到位,一直没有开工。6年后医院的资金到位重新准备开工,市环境规划局提出周围新建有养老院、居民楼,需要降低噪音。关于该项目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将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备案但不影响其继续执行
 
  B.在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
 
  C.将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D.将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原审批部门的上级部门审核
 
  【答案】C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的情况出现。这里所讲的“重新审核”,与原来的审批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可能有三种情况: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项目的,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5年才开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A项中的“备案”错误,且审核后,根据降低噪音的要求可以会有三种审核意见:1,无影响→审核同意,原环评文件继续执行;2.较大影响→重新评价;3.根本性变化→否决项目。A项直接肯定了原文件继续执行,否决了另外两种可能性,有逻辑漏洞,A项错误。
 
  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6年开工,应该将原环评文件提交原审批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再决定下一步的流程,并非补充评价。而且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环评流程和环评文件也应是一个整体,不能“散装”,B项错误。
 
  C、D项,原环评文件报送审核的部门是原审批部门而非上级部门,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34、锡矿是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盛源公司是一家集体矿山企业,享有某锡矿矿场的采矿权,矿区边缘是一条货运铁路。张某为盛源公司的总工程师,退休后开办了建材公司,需要锡矿为原材料。张某发现临近铁路轨道附近有零星锡矿,下列有关张某的相关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开采矿区内的零星矿源
 
  B.张某可开采矿区外铁路两侧的零星矿源
 
  C.张某可与盛源公司合作开采矿内的矿源
 
  D.张某不得开采矿区内的矿源
 
  【答案】D
 
  【解析】A、C、D项,首先,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其次,本案中的锡矿作为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禁止个人开采;第三,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属于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最后,张某是为了生产而非生活自用。对于矿区内的锡矿,无论是张某自行开采还是和盛源公司合作开采均是违法的,A、C项错误,D项正确。
 
  B项,首先,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其次,锡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禁止个人开采。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35、黄东创作了乐曲《春天》,由吉他手陈西演奏。黄东私自将吉他演奏曲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甲公司,甲公司将乐曲上传到了其公司的音乐平台,并创设了账户认证。未经注册付费,不能访问该音乐平台。乙公司开发了智能玩具狗,指使公司员工张南,利用技术手段避开甲公司的账户认证,下载了包括《春天》在内的一些乐曲,并植入在玩具狗内。李北为儿子购买了该玩具狗,只要按下跳舞键,玩具狗就能随着音乐跳舞并播放《春天》这首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侵犯了陈西的表演者权
 
  B.甲公司侵犯了黄东的技术措施权
 
  C.李北侵犯了黄东的表演权
 
  D.张南对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A项,陈西作为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表演活动上传至网络,甲公司虽然经过了黄东的授权,但未经陈西授权,故侵犯了陈西的表演者权,A项正确。
 
  B项,所谓技术措施权是指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本案中作者黄东并没有对其作品采取任何技术措施,不存在被人损害技术措施权的情形。B项错误。
 
  C项,李北购买玩具狗给儿子玩耍是“使用”行为,并不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控制,李北的行为不侵权。C项错误。
 
  D项,张南是乙公司员工,为了完成乙公司的工作任务,在乙公司的指使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权,由乙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3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某机器设备的技术方案,双方未约定专利权归属,乙公司如约交
 
  付设计的技术资料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委托丙公司依据乙公司交付的技术方案制造该机
 
  器,同时要求丙公司确保该机器的驱动软件无权利瑕疵。于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该
 
  驱动软件专利权的独占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5年。甲公司销售该设备6年后,乙公司
 
  和丁公司起诉甲公司追究其赔偿责任。据查,乙公司已经申请并获得了该机器设备的发
 
  明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设备的专利权应归甲公司
 
  B.甲公司应该对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甲公司应该对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请求确认对丙公司没有侵权
 
  【答案】C
 
  【解析】A项,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该技术方案,双方没有约定专利相关权利的归属,对于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完成者即受托人乙公司享有。A项错误。B项,甲公司作为委托方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本案中专利技术由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且甲公司对于委托必然支付过费用,甲公司对该专利的实施是合法的,没有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B项错误。C项,甲公司使用了丁公司的软件在其设备上,并进行了销售,超过了授权的5年期限,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C项正确。D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确认利益体现为,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了明确的侵权警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却怠于行使诉权,权利人这种不正当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被警告人现实地陷入了可能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危险或不安之中,且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对于消除这种不安或危险而言是有效、合适的救济手段。具有上述确认利益才有需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即具有诉的利益并获得诉权。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消极确认之诉一般具备如下三个要件:第一,权利人的侵权警告。第二,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诉权催告。第三,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为。本案中丙公司并没有对甲公司发出过侵权警告,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的前提,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37.孙某是某手机辅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在名为贝尔的网店发现并购买了一款侵
 
  犯其专利权的手机套,该网店经营者甲公司在该手机套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贝尔商标,
 
  后孙某收到的该款手机套上并无贝尔商标或其他商标,也没有生产信息,遂向法院提起
 
  侵权之诉。经查明,该手机套是乙公司生产并销售给甲公司的,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
 
  与乙公司的采购合同,但并未提供支付凭证和发票。对甲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侵犯了制造权和销售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侵犯了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应停止侵害但不赔偿损失
 
  C.侵犯了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应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D.侵犯了制造权和许诺销售权,应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A项,本案中甲公司只是销售者,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制造行为,所以没有侵犯制造权,A、D项错误。B、C项,甲公司无法提供其自乙公司合法采购的相关凭证,对于该手机套为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不能认定为不知情,所以应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38.李四向张三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2万元李四逾期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清偿欠款100元,支付利息2万元,并要求判令李四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10万。请问本案有几个诉讼标的?
 
  A.本案有返还本息和支付罚 息两个诉讼标的
 
  B.本案有本金返还和支付利息、 罚息两个诉讼标的
 
  C.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D.本案有三个诉讼标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是指基于诉讼标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要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本金100万元、利息2万元以及逾期还款的罚息10万元是三个具体的诉讼请求,但这三个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一诉讼标的。故本案中存在三个诉讼请求,但仅仅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9.江某乘坐甲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江某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5万元。甲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均主张没有过错。江某提出,即使被告甲公司不构成侵权,但也构成违约遂要求法院以违约为由判决甲公司赔偿5万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诉的变更应当征得法院准许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C.本案属于诉的合并 法院应当-并审理
 
  D.本案属于诉的分离 法院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变更、合并、分立等较为抽象的概念。江某以侵权为由起诉甲公司,诉讼中,江某放弃侵权的涨,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前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后者基于违约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发生了变化,诉讼标的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发生变化,则意味着诉发生了变化,应当征得法院准许。因为在诉讼中一般不允许任意 变更诉讼标的,因为诉讼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A选项正确。B、 C、D三个选项可以从常识予以排除。首先,一事不再理是指前诉正在实体审理中或者裁判已经生效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在原告是将诉予以变更即已经放弃了前诉,自然不存在前诉正在实体审理中或者判决已经生效的问题,故并不妨碍法院对变更以后的诉进行审理,B选项错误。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典型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本来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显然,本案并没有同时存在两个独立的诉不存在诉的合并问题,C选项错误。最后,诉的分离是指将原来合并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如普通共同诉讼,本来是若干独立的诉,起初为了提高效率,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并审理,但经过审理后发现合并审理会增加审理难度,造成诉讼拖延,故又将其分离为若干独立的诉进行审理,本案中自始至终只有一个诉,不存在分离一说,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0.A区甲和B区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管辖。后经过乙同意,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但丙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乙、丙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D区法院管辖。后乙和丙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下列那个法院起诉?
 
  A.A区法院
 
  B.D区法院
 
  C.B区法院
 
  D.C区法院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首先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有管辖协议的约定,现在甲将合同转让给乙,则涉及到被转让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 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故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但丙不知道该管辖协议的存在故甲、乙补充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受让人丙没有约束力。其次,乙、丙就合同的履行约定了管辖协议,该协议对乙、丙具有约束力,故乙、丙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他们之间关于管辖协议的约定向D区法院起诉。故本题答案为B。
 
  41.张某因为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在诉讼中张某突发脑梗,经抢救后,张某仍然丧失行为能力。张某的父亲希望撤回起诉,以专心为张某治疗;张某的妻子表示希望继续诉讼。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当追加张某的妻子为共同原告
 
  B.法院应当变更张某的妻子为原告诉讼继续进行
 
  C.追加张某的妻子为法定代理人,诉讼继续进行
 
  D.根据张某父亲的请求,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表面上是民诉问题,但实质上考查的是民法典中监护人的确定问题。首先,在诉讼中的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张某丧失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关键问题是应当是由张某的父亲还是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呢?在民事诉讼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人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张某的妻子是第一顺位,故应当由张某的妻子担任代理人。故本案应当追加张某的妻子为法定代理人,诉讼继续进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当然张某的妻子应当是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能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或者原告,A、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邓某起诉张某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具有邓某签名的收条复印件,其内容表述为“已收到张某归还的借款10万元”。下列关于收条复印件的表述为?
 
  A.该收条为直接证据
 
  B.该收条为反证
 
  C.该收条没有证据能力
 
  D.该收条没有证明力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首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应当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显然,收条能够完整证明还款事实,应当是直接证据。A选项正确。当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与证据的来源无关,题目用“复印件”是用证据的来源来干扰同学们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其次,本证和反证的判断与证明责任有关,我们按照常规步骤进行判断:第一步,收条的待证事实是借款已经归还;第二步,借款是否已经归还应当由主张已经归还的被告张某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步,收条是被告张某提供的,故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张某提供的证据,是本证,所以B选项错误。
 
  C、D选项考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第一个概念,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个材料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一个材料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则称之为具有证据能力,反之,如果一个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则称之为没有证据能力。典型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显然,通过这种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即没有证据能力。第二个概念,证明力是指一个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即这项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收条的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有证据能力。同时,由于复印件作伪的可能性较大,真实性小,故其证明力较小,如司法解释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什么意思,首先,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说明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由于其证明力比较小,所以不能单独定案,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所以收条的复印件有证据能力,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比较小而已。所以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3.甲因为专利纠纷向A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A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向B区法院起诉。A区法院拟将保全的财产移送B区法院。此时B区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B区法院移送错误。A区法院对保全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A.暂停处理,等待管辖权确定
 
  B.与B区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移送B区法院,B区法院不能再行移送A区法院
 
  D.移送B区法院,B区法院可以再行移送A区法院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后保全手续的移送问题。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本案A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向其他法院起诉,按理说A区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但本题面临的问题是本案的管辖法院确定存在问题: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A区法院亦认为本院无管辖权。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角度而言,A区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但在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前,本案管辖权尚未确定。故此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A区法院不能擅自将保全的财产移送,应当待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将保全的财产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故本题答案为A。
 
  44.郝某与刘某自愿结婚,刘某的母亲坚决反对,以刘某未达结婚年龄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婚姻关系无效,但刘某坚决反对,刘某的母亲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调解结案
 
  B.裁定驳回起诉
 
  C.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D.不准许撤回起诉,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一些特别规定。
 
  首先,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对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显然,刘某的母亲作为刘某的近亲属,有权作为适格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刘某与郝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B选项错误。
 
  其次,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其原理在于婚姻效力问题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故不允许调解,不允许撤诉,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当然,同学们也可以从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能得出A选项错误的结论,我们强调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显然,本案确认婚姻无效属于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故本题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5.甲因为咨询合同纠纷起诉要求乙支付咨询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甲乙之间约定的咨询费是20万元。法院询问甲是否将诉讼请求追加为20万元,甲表示乙拖欠费用,丧失诚信,要分10次起诉而惩罚乙,据此,法院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就2万元咨询费进行审理,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至20万元
 
  B.征求乙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将剩余18万咨询费纳入审理范围
 
  C.就2万元咨询费进行审理,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2万元
 
  D.就20万咨询费一并审理并不违反处分原则我的作答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处分原则和部分请求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中的特殊问题。首先,基于处分原则,法院仅能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违反处分原则,据此可以判断B、D选项错误。
 
  其次,A、C选项涉及部分请求的既判力问题。即一个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可以拆分,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只主张部分法律效果(如张三对李四享有100万债权,张三仅就其中80万债权提起诉讼;或者张三对李四享有100万本金债权和10万利息债权,张三仅就本金债权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既判力是仅限于原告主张的债权还是也及于包括未主张部分的全部债权呢?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但命题老师认为,如果法院对部分请求的判决既判力仅及于原告主张的债权将会纵容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无限切割(如本题所示),一来浪费司法资源,二是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故原则上法院对部分请求作出判决后,其既判力及于包括未主张部分的全部债权,即对部分请求的判决应当产生全部既判力。当然,如果原告有合理理由提起部分请求的情形,不应一概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及于全部诉讼请求,如原告因为无法负担高额诉讼费用,因此先提起少量的诉讼请求,待胜诉后再就全部金额进行索赔。[]结合本案,原告仅仅就20万咨询费中的2万元部分提出请求,法院对该2万元部分的判决将对全部20万的债权产生既判力。故本题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6.化工厂排污造成河流严重污染,绿友环保协会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河流污染治理费用10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00万不足以修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遂建议绿友环保协会将诉讼请求增加为1000万元。绿友环保协会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万,法院判决支持了绿友环保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公益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上诉
 
  B.绿友环保协会应当先行通知行政机关处理后再提起公益诉讼
 
  C.法院建议绿友环保组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万,违反了处分原则
 
  D.本案应当由中院一审管辖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考点。公益诉讼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A选项表述公益诉讼一审终审完全没有任何依据,错误;B选项中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没有前置程序,无需先行告知行政机关。只是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是张冠李戴;C选项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原告释明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可以向绿友环保协会释明,值得注意的是,释明只是告知原告享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至于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取决于原告的意愿,故没有违反处分原则,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公益诉讼的管辖,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院管辖,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7.张三起诉李四要求离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张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法官给王某发短信通知其出庭作证。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维持婚姻关系。法院送达人员将张三和李四的判决书交由李四签收。一个月后,法院了解到张三尚未收到判决书,即向张三补发了判决书。下列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张三可以提起上诉
 
  B.张三可以送达方式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
 
  C.张三可以短信方式通知证人出庭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D.张三可以送达方式不合法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
 
  【答案】A
 
  【解析】首先,本案将张三的判决书交由李四签收的行为违法,因为虽然直接送达可以将文书送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但本案是离婚诉讼,法院不能把文书交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案件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其次,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由于法院将张三的判决书交由李四签收的送达方式违法,判决书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送达张三,故张三的上诉期尚未开始计算。只有待法院向张三补发判决书时才是有效送达,此时开始计算张三的上诉期,故对张三而言,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张三可以提起上诉,本题A选项正确。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已经生效,由于本案由于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不能申请再审,据此判断B、C选项是错误的。当然,还有两个角度可以判断出B、C选项错误:角度一,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所以就算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张三也不能申请再审,B、C选项错误;角度二,简易程序中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证人出庭,故法院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并不存在错误,C选项错误。当然,推翻一份判决只能通过法定途径:对尚未生效的判决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断然没有随意撤销的道理,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8.锦虹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得利公司,区法院判决驳回锦虹公司的诉讼请求,锦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通过某区法院提交上诉状,区法院发现锦虹公司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接收锦虹公司的上诉材料
 
  B.提请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裁定驳回上诉
 
  D.将上诉状和上诉材料一并移送上级法院
 
  【答案】D
 
  【解析】本案锦虹公司超过上诉期,其上诉是无效的,关键问题是锦虹公司的上诉是否有效应当由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予以审查和判断?
 
  首先,从原理角度解释,锦虹公司是向谁提起上诉?显然是向二审法院上诉,故上诉的立案审查权应当由二审法院享有,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协助二审法院完成相应的文书送达、案卷移送工作,无权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故不论锦虹公司的上诉是否符合条件(包括上诉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是否缴纳上诉费等),一审法院均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而一审法院断然没有直接驳回或者不接受上诉材料的权力,也无需提请二审法院驳上诉,故本题答案为D。其次,从程序上来说,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无需审查,应当完成如下文书送达和案卷移送工作:
 
  (1)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天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有权在15天内提出答辩状;(2)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和案卷材料后对上诉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条件(包括上诉材料是否齐备,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是否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是否缴纳了上诉费等),应当予以二审立案,并向上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据此也能分析出对上诉案件是否立案应当由二审法院审查、判断后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一审法院只是帮助二审法院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如送达副本、移送案卷材料等),一审法院没有审判、判断的权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9.甲乙签订一份古董花瓶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所有的一个古董花瓶卖给乙,乙支付价款50万元。乙支付价款后,甲拒不履行合同。乙起诉甲要求甲交付花瓶。法院判决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花瓶已经打碎。后甲、乙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向乙赔偿60万元。后甲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甲,要求甲赔偿60万元
 
  B.乙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C.法院可以执行甲50万的财产
 
  D.法院可以执行甲60万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将执行特定物和执行和解结合予以考查。首先,关于执行特定物,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其次,当事人就折价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构成执行和解。当事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可以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结合本案分析,甲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乙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也可以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是,原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是花瓶这一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但是花瓶已经毁损,无法执行,故此时无法恢复执行,只能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故本题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当然,排除C、D选项有两个思路:思路一,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本案中并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应当向乙支付50万或者60万,所以C、D选项错误。思路二:C选项中确定的执行甲50万,显然是花瓶的价格,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不能执行其他财产,故执行甲50万的表述是错误的;D选项中确定的执行甲60万,显然是和解协议的约定,和解协议不能成为执行根据,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0.H国星辉公司与中国A市的益华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H国S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既可以向H国S市法院起诉,也可以由中国A市仲裁委适用《H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仲裁。现在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关于纠纷的解决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可以由H国S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纠纷
 
  B.可以由中国A市的仲裁委适用《H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C.可以由中国A市仲裁委适用A市仲裁委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D.可以由H国S市法院适用H国民事诉讼法解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首先判断主管问题,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既可以向H国S市法院起诉,也可以由中国A市仲裁委仲裁,该仲裁协议约定了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故当事人不能向中国A市仲裁委申请仲裁,B、C选项错误。当然,本案是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约定由H国S市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据该管辖协议向H国S市法院起诉。关于H国S市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民诉法还是H国民诉法审理的问题,我们在讲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强调过,因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涉及国家审判权问题,故只要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在中国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的问题;同样的道理,H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必须适用H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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