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5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引用商鞅“立木为信”最终促成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典故。其典故如下: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已。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关于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商鞅立木建信”的典故,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C诚信,既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国的立国之本
D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答案】ABC
【解析】商鞅为了取信于民,以50金悬赏徙木这样一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办到的事情,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是,有人完成后,商鞅果然兑现承诺,赏该人50金。于是,秦国人认为商君令出必行,从而顺利推广新法,为秦始皇最终统-六国奠定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商鞅徙木文信的故事。一方面是强调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强调政府要想取信于民,要想有公信力,事先制定的规则一定要遵守。
A选项“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出自《论语。为政篇》,其意为:推选任用贤明正直的人,将其置于品行作风不正的人之上,就会使民众信服,还会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推选任用品行作风不正的人,置于贤明正直的人之上,民众就不会信服。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到推进公正司法时,引用“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这一典故,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B选项“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其意指,立法很容易,重要的是法律在整个国家的实施。故,B选项正确。C选项“诚信,既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国的立国之本”, 强调政府诚信的重要性。故,C选项正确。
D选项“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强调的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本题无关,故,D选项
不当选。
综上,本题选择ABC。
52.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关于该条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D.没有表达法律后果
【答案】ABD
【解析】法律规则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规则所表达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
规则包括职权性规则与权利性规则。职权性主要是授予国家机关相应职权,而权利性规则主要是授予普通公民相应的权利。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带有“应当”“必须”等关键字,而禁止性规则带有“禁止” “不得”等关键字。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
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任意性规则是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3)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
性规则。确定性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可直接适用,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的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准用性规则的内容也不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相应内容规定。
本条表达的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故A、B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依靠条文表达,但一个条
文不一定恰好表达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如本条仅表达了行为模式,未表达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故D选项正确,当选。
53.甲在乙保险公司为其电动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火灾导致的电动车损失。后甲的电动车因自燃损坏,甲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甲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甲和乙保险公司就电动车自燃是否属于火灾产生了争议。甲认为火灾就是因火燃烧造成的灾害,自燃当然属于火灾。乙保险公司认为自燃不属于火灾。法官审理过程中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燃属于火灾范围内,保险合同对火灾概念进行界定时虽未明确排除自燃情形,但是,保险合同有单独条款对自燃情形作了规定,因此保险合同规定的火灾并不包括自燃在内,遂判决乙败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火灾进行了文义解释
B.法官对火灾进行了比较解释
C.法官对火灾进行了体系解释
D.本案出现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冲突适用模式
【答案】ACD
【解析】文义解释抠字眼。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 按照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日常意义和技术意义揭示某个法律文本或者资料的含义,只关注被解释条款本身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管其他条款的规定。甲正是按照火灾通常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文义解释。故,A选项正确,当选。
比较解释看外国。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利
用另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本题法官比较的是“火灾”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含义,不属于比较解释。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体系解释联法条。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法官联系了保险合同关于“自燃”的单独条款与“火灾”条款后作出解释,属于典型的体系解释。故,C选项正确,当选。
法律解释方法存在三种适用模式:单一模式、累积模式与冲突模式。单一模式指法律人只适
用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单一模式中的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语义学法律解释方法。累积模式是指法律人运用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而且得到了相同的解释结果。累积模式的整体证成力往往大于巧合在一起的相互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各自证成力加在一起的和。 冲突模式指法律人运用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得到了至少两个相互对立、冲突的解释结果。
本题中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产生了不同的解释结果,属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模式中的冲突模式,需要结合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来确定哪一种解释方法更为优先。 故,D选项正确,当选。
54.朱男和吕女结婚前,给予吕女母亲一笔钱款。后朱男与吕女离婚,朱男未向昌女母亲要求返还钱款,吕女向其母所要该钱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风俗习惯后认定该钱款系朱男婚前向吕女母亲支付的彩礼,而非赠与吕女的财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给付彩礼方有权请求接受方返还彩礼,而吕女无权向其母亲索要该笔彩礼,故吕女败诉。则,以下正确选项有哪些?
A.法院在适用返还彩礼相关规定时,进行了反向推理
B.法院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认定该笔款项在性质上属于彩礼,是以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C.法院查明风俗习惯的过程,属于法的发现
D.整个推理过程,法院采用了涵摄的方法
【答案】AD
【解析】 所谓反向推理,又叫 “反面推论”。反向推理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即所谓“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反向推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双重否定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反向推理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本案中,法律规定只有给付彩礼方有权请求接受方返还彩礼,反向推理的结果为非给付彩礼方无权请求接受方返还彩礼。因此,法官认定吕女无权向其母亲索要彩礼,属于反向推理。故A选项正确,当选。
法的渊源包括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
律效力,并且真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能够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但其适用有条件,只有在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不公正以及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时,才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作为裁判的大前提。
本案中法官找到风俗习惯并非是以之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而是通过风俗习惯确定了该笔
款项的性质属于彩礼,只是在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案件事实。本案推理适用的大前提仍然是《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的发现是指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引发他针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法律决定的实际过程,这是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的事实过程。法的发现依靠的是法官的真觉和第六感,是个感性的过程。法的证成是指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作的决定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法的证成通过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以演绎推理的方式证明法律决定的合理性,是一个理性的过程。本案法官通过理性分析,找寻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该笔款项为彩礼,正是查明案件小前提的过程,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因此,属于法的证成,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涵摄就是当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存在落差:即大前提无法将小前提涵盖包容时,通过在太
小前提之间加上数量不等的命题或步骤将两者连接起来,让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主体的一个过程。这些命题或步骤其实就是对法律规定(或者它所包括的抽象概念)解释的过程。本案昌女向法院主张返还一笔钱款。 结合案件事实,在作出返还与否的最终认定之前,必须先对该笔钱款的性质作出认定,确认其性质之后,方可以找到与之匹配的大前提,并综合推导出结论。因此,本案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存在落差,需要通过涵摄的方式对该笔款项的性质作出分析。故,D选项正确,当选。
55.沈某因继承爷爷遗产房子所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祖母李某搬离房子。法院认为,此住房是李某唯一住房,且李某年事已高,无其他生活来源,如让其搬离,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虽然此房屋并未登记设立居住权,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立法目的,应当承认李某的居住权利。故法院判沈某败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分配正义的个人需求原则
B.为了证成李某的权利,法院作了目的论扩张
C.沈某的所有权是普通权利,受到居住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
D.为了确保判决的合目的性,法院考量了公序良俗
【答案】ABD
【解析】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正义、自由、人权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主要涉
及分配正义,其主要内涵有三点,第一,平等原则: 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第二,差别原则: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第三,个人需求原则: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居住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是分配正义的应有之义。故,A选项正确,当选。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包括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限缩。填补明显漏洞依靠目的论扩张。填补隐
藏漏洞依靠目的论限缩。所谓目的论扩张指法律规范的文义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其规范目的应当包含该类案件,因而扩张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该类案件涵盖进来。目的论扩张是在法律出现了明显漏洞,即该规定不规定的情形下,法官以立法目的为准,将案件纳人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房屋所有权人并未明确登记居住权,继祖母确实不享有居住权。但是,《民法典》设定居住权的目的为了保障类似本案中继祖母等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条件。法官依据《民法典》设定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基本居佳条件的立法目的推定继祖母享有居住权。正是采取了目的论扩张的方法。故,B选项正确,当选。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明文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财产所有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属于普通权利。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判决的合目的性,即正当性、要求判决结果应当:第一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二:符合自由、正义人权等法的实质价值。法院判决时,充分考量了我国尊老爱幼、扶助弱者的公序良俗,从而认定李某具有居住权。故,D选项正确,当选。
56.关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权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报所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D.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撒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答案】ABC
【解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考生注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是承担推动宪法实施的相关职责,对备案法规的合法性审真权仍然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真和事后审真相结
食的方式。事先审查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度,事后审套则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及之后的改变或者撤销制度。因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报所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事先监督。但是,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故,B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撒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的行政法规,有权撒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故,C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立法法》第97 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的权限是: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限公故,D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57.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港区国安法》是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决定》制定的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港区国安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C.《港区国安法》的出台,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不需要再制定国家安全相关法律
D.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港区国安法》不致的,适用《港区国安法》规定
【答案】ABD
【解析】《港区国安法》 第1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 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
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文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故,A选项正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明文规定:“六、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故,B选项正确。
《港区国安法》第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故,C选项错误。考生注意,从基本的法律思维出发,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当要制定相关配套法律。
《港区国安法》第6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致的, 适用本法规定。
故,D选项正确。
58.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的专项工作报告。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完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
B.加强对反腐国际追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C.国家监察委员会做专项报告是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的方式之一
D.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报告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监察法》第53条的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赏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
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赏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全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国监委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故AC选项正确。
根据《监察法》第52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故B选项正确。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0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因此,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故D选项正确。
59.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体现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客观要求。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专业技术水平并不必然影响法律职业道德水平
B.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C.法律职业道德能够抑制法律职业人员的“技术理性”带来的不道德
D.“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里的“德”并不仅仅只是法律职业道德
【答案】ABCD
【解析】法律职业道德是人们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体现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客观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
为的道德要求。但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专业能力过硬的人道德水平不一定高。故A选项正确。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
正廉洁,遵纪守法。故,B选项正确。
技术理性,也称之为工具理性,其关注重点是专业、效事、功用、计算、手段,而忽视人文
关怀,忽略人性,以专业和技术消解人生存的价值基础,把包括人在内的世界仅仅看作是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有一个论点:“纵欲之人没有心肝,专家学者缺少灵魂”,其实质说的就是技术理性的缺陷:专注于专业知识,忽视人的情感,人也变得越来越麻木。而法律职业道德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是建立在社会公共道德基础上的职业道德要求,有助于抑制技术理性将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忽略人的价值的缺陷。故,C选项正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这里,德才兼备的“才”主要指业务工作能力,德才兼备的“德”首先体现为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其次体现为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故D选项正确。
60.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委托小铭律师代理仲裁。仲裁结果为甲公司败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仲裁庭没有采纳小铭律师依事实和法律提出的代理意见,导致甲公司败诉,甲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设若小铭律师因重大过失导致甲公司败诉,则甲公司可向小铭律师要求赔偿损失
C.小铭律师曾经以法官的身份审理过该案,则经甲公司同意后,小铭律师可以代理本案
D.设若本案仲裁员丁因重大过失导致错判,丁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律师依事实和法律提出的代理意见不被采纳。属于诉论案件的正常风险。甲公
司无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故,A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律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如果是因为律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律师追偿。但律师一般过失导致的当事人损失,律师事务所无权向律师追偿。因此,本案甲公司应当向小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损失。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向小铭律师追偿损失。故,B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
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救员,成为难师质又处理该更项或者案件的因此,即使甲公司同意,小铭律师也不能代理本案。故,C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仲裁员承担的的主要是违纪责任、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在仲裁立法中规定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因此,仲裁员丁因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D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61.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D.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答案】 ABCD
【解析】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故A选项正确。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故B选项正确。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故D选项正确。
62.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于基本权利之所以为基本权利的理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为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
B.因为基本权利涉及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
C.因为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D.因为基本权利就是人权
【答案】ABC
【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在宪法当中的权利义务属于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在普通法律当中的权利义务属于普通权利义务。故A选项正确。
宪法调整国家机关和公民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其一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所以,宪法规范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另一方要么是国家机关、要么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对公民而言,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宪法将公民权利中涉及国家机关的那些权利作为基本权利规定出来。故B选项正确。
63.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甲国的外交邮袋可托交该国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B甲乙两国宣战后,甲国查封乙国大使馆的档案文件
C即使甲国驻乙国大使馆馆长长期处于撤离状态,乙国也不得进入其馆舍搜查档案文件
D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利用馆舍庇护被乙国通缉的丙国人
【答案】AC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外交邮袋可以交商业飞机机长转递,但该机长不得被视为外交信差。 选项B错误。战争开始后,除使馆的财产和档案之外,一国可以对其境内的敌国财产采取没收等措施。一定要注意,使馆的财产和档案是不能没收查封的。 选项C正确。这个选项从知识点的角度来讲有难度,使馆的档案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理解起来则很简单,规则是我家里的档案你不能动。那即使我不在家,这也还是我家,里面的档案你也不能动啊。 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考查的是“域外庇护”。大家注意,甲国利用其驻乙国的大使馆进行的庇护属于“域外庇护”,不具有国际法基础,简单理解就是国际法不认可这种庇护。这里要引申出一个大家很容易误解的知识点。甲国驻乙国大使馆从性质上讲是乙国领土(位于乙国),只是在管辖方面,类比于甲国领土进行。所以在这里面进行的庇护相较于甲国来说是“域外庇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4. 甲乙两国是陆上邻国,因划界纠纷爆发战争。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互助条约立即废止
B甲乙两国边界条约自动废止
C甲国军舰在海上遇到乙国商船后,可对其拿捕没收
D甲国可以对其境内的乙国公民进行敌侨登记并进行强制集中居住
【答案】ACD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以交战国双方为当事国的条约,凡是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者友好关系的条约立即废止。其实很简单,你们都打仗了,还互助啥哦。 选项B错误。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对于边界条约或者割让条约,除条约另有协议或规定之外,应予以维持。理解起来也不难,我们是不认可通过战争改变领土的,所以哪怕打仗,领土条约也还是要算数的。 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交战国对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其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涉及宗教、科考、医疗、慈善或探险的除外。C项中说乙国商船,显然属于可以拿捕的范畴。 选项D正确。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以进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或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在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的减少对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都打仗了,对于敌国公民登个记,集中一下不为过。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65. 2021 年 2 月 28 日晚上 11 点,甲从三楼向下扔厨余垃圾,正好砸在自家车上。司法机关在2021年3月1日后处理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三楼不属于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B甲的垃圾砸在自家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D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无罪
【答案】BD
【解析】A项,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三楼属于高空。如果甲的行为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构成高空抛物罪。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有司法解释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所制造的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例如从楼上向人群中扔炸弹。扔砖块、扔垃圾袋最多砸中一个人,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扰乱了公共秩序。所以,这种司法解释是一种类推解释,当时被视为一种特殊规定。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将高空抛物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由此否定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然失效。刑法修正案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效力。B项说法正确。 C、D项,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进行审理,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否定了司法解释的做法,该司法解释自然失效,所以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若根据从旧原则,甲无罪;若根据从新原则,则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甲应作无罪处理。所以,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6.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事后发现自己销售的一批药品不合格,但并未召回,致一名患者死亡。由于销售劣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且必须具有故意,故甲不构成犯罪
B猎人甲在荒山发现一名弃婴,将弃婴抱回家,过几天后打算长期抚养。由于妻子强烈反对,甲次日将弃婴放至某菜市场门口,被他人抱走,不知去向。甲构成遗弃罪
C成年人赵某用手抚摸甲饲养的宠物狗,不料宠物狗撕咬赵某。甲在一旁不制止,导致赵某被咬成重伤。由于赵某自己制造了危险,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夜间在办公室用电热炉煮面条,不慎将文件碰到电热炉上燃烧,本可立即扑灭,但担心因文件被毁会被开除,便离开,最后酿成重大火灾。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BD
【解析】A项,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根据实质的二分说,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那么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例如,汽车制造商、手机制造商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有召回义务。这是一种作为义务。 本题中,甲对售出的不合格药品负有召回义务。甲故意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死亡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构成不作为的销售劣药罪。也即,明知售出的药品是劣药,故意不召回,仍使其在市场上流通,构成不作为的销售劣药罪。因此,销售劣药罪不限于作为方式构成,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构成销售劣药罪。这就如同,放火罪不限于作为方式构成,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基于自愿救助行为可以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总结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第一,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本题中,甲对弃婴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弃婴对甲产生了依赖关系。因此,甲负有继续救助弃婴的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是遗弃罪。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其他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也可以构成遗弃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注意:第一,甲将弃婴从荒山捡回家属于降低危险的行为。但是,捡回家后,弃婴对甲产生依赖关系,甲有继续救助的义务。若未产生依赖关系,则降低危险的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将弃婴从荒山直接抱至民政局门口,然后离开。甲属于降低危险,没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第二,甲将弃婴从家里抱至菜市场门口,升高了危险。这个场所虽然有不特定人出现,但是捡走婴儿的人的身份、动机也是不确定的,有善良的人,也可能有不法分子,因此对婴儿是有危险的。因此,甲构成遗弃罪。同理,母亲将自己的婴儿抱至菜市场门口,也构成遗弃罪。 第三,有无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是两个独立问题。有作为义务并不意味着负责到底。例如,甲将弃婴捡回家,甲有继续救助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甲需要负责到底。甲从家里将弃婴交给民政局,然后离去,就算履行了救助义务。 C项,某个危险物(宠物狗)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物负有监管义务,那么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因此,本题中甲对自己的宠物狗负有制止义务。甲故意不制止,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是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注意: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的情形。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要求被害人已经认识到现实风险仍自陷风险。赵某认为,只是抚摸该宠物狗,不会有危险。未料宠物狗却撕咬人。 可能有人认为,赵某抚摸宠物狗时,就应当认识到宠物狗可能会咬人。然而,应当认识到可能的危险不等于已经认识到现实的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要求被害人已经认识到现实风险仍自陷风险。 假如赵某故意殴打狗,被狗咬伤,则意味着,赵某已经认识到现实危险,则属于自陷风险、自己负责。此时,主人没有制止义务,因为此时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不法侵害。宠物狗反击赵某,属于主人的防卫装置在实施防卫行为。但是,主人仍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也即,若宠物狗要将赵某咬成重伤或咬死赵某,则主人甲仍有制止义务。 D项,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本题中,甲的先行行为(过失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甲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故意不消除,酿成火灾,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7. 关于刑法上的故意、过失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以为眼前财物是王某的遗忘物,实际是李某占有的财物,进而拿走该财物。甲没有盗窃罪的故意,只有侵占罪的故意
B乙误以为自己运输的是假美元,实际是假欧元。乙的认识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乙成立运输假币罪
C丙雇凶手伤害李某,反复叮嘱凶手不要导致李某死亡,但凶手仍致李某死亡。丙对死亡结果有过失
D丁误以为赵某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而出卖给他人,实际上赵某是15周岁的少女。由于主客观不一致,因此丁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
【答案】A项,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第一,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但侵占罪不能包容评价为盗窃罪。本题中,甲有犯侵占罪的故意,不能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的故意。甲没有盗窃罪的故意。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二,论证盗窃罪。客观上,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具有盗窃罪的客观行为,但是主观上,甲没有盗窃罪的故意,因此不成立盗窃罪。 第三,论证侵占罪。客观上,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观上,甲有侵占罪的故意。因此,甲成立侵占罪,并且既遂。 B项,运输假币罪包括假的人民币和假的外币,只要是假币即可。乙误以为自己运输的是假美元,实际是假欧元。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运输假币罪)内的认识错误,也即具体的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是对象错误。这种对象错误不重要,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假币。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运输假币罪的成立和既遂。B项说法正确。 C项,第一,考查过于自信的过失。丙雇凶手伤害李某,反复叮嘱凶手不要导致李某死亡。这表明,丙已经预见到凶手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但是轻信凶手会听自己的,认为凶手不会导致李某死亡,然而凶手还是导致李某死亡。因此,丙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说法正确。 第二,由于本题中没有交代凶手对死亡结果的态度,因此,凶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无论如何,丙作为教唆犯,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存在选择性对象“妇女”和“儿童”。关于选择性对象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结论是按客观定。丁主观上想拐卖儿童,客观上拐卖了妇女(年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属于妇女)。按照客观定,对丁以拐卖妇女罪既遂论处。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68.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看到乙入户盗窃,主动为乙望风,乙对此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乙盗窃既遂后,出来得知甲为自己望风,给甲100元。甲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B甲看到乙入户盗窃,主动为乙望风,乙对此不知情。期间,主人丙回来了,甲拉住丙假意聊天,拖延时间。乙顺利盗窃既遂。甲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C丙向王某承诺,在王某杀害李某后,将王某藏匿起来。当王某杀害李某后,要求丙帮助藏匿,丙予以拒绝。丙构成窝藏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田某开枪。田某死亡,能够查明只有一颗子弹击中,但无法查明谁发射的这颗子弹。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BD
【解析】AB项,(1)望风行为的帮助作用有两种。一是提供心理性帮助,使实行犯在里面安心盗窃。二是提供物理性帮助,比如主人回家,借故拖延主人进屋。 (2)片面帮助犯,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这是因为,心理性帮助要发挥帮助作用,需要让被帮助者(实行者)感知到,对实行者有精神上的鼓励作用,然而,片面的帮助犯是指实行者对帮助者不知情。实行者没有感受到帮助者的心理性帮助。 A项中,由于期间无异常情况,甲没有发挥物理性帮助作用,同时由于里面的乙不知道甲在望风,对乙也没有心理性帮助作用。由于甲没有起到帮助作用,所以不构成帮助犯,也即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A项说法错误。 B项中,甲拉住主人,发挥了物理性帮助作用,因此构成片面的帮助犯。B项说法正确。 C项,丙不构成窝藏罪,主要理由不是丙没有实施窝藏行为,而是丙事前与王某有通谋,一开始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窝藏罪是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窝藏。因此,本题中的丙即使实施了窝藏行为,也不构成窝藏罪,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项说法错误。 D项,第一,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无法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第二,对甲、乙应各自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与甲、乙均无因果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69. 梁某对王某怀恨在心,在水果摊前二人发生口角,梁某拿起水果刀刺向王某的颈部。一旁的曹某看见后报警。梁某看到曹某报警,便停止,并且没有逃离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同时为王某进行抢救包扎。警察赶到,梁某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经鉴定,王某仅受到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梁某明知曹某报警,在现场等候,构成自首
B梁某属于激情犯罪,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C梁某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防止严重后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D对梁某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AC
【解析】A项,坐等警察上门服务,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梁某构成自首。A项说法正确。 B项,量刑的衡量标准是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激情犯罪并不能降低以上三项指标,因此不是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B项说法错误。 C项,梁某用刀刺向王某颈部,表明有杀人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某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防止死亡结果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梁某构成犯罪中止,但是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因此不是应当免除处罚,而是应当减轻处罚。故D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对比。 (1)二者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2)二者不同点:自动性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3)二者关系。虽然二者有不同点,但二者不是“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两码事关系(中立关系),可以并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70. 关于拐卖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欲拐卖妇女,将妇女控制后,没有找到卖家,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未遂
B乙欲拐卖妇女,将妇女控制后,没有找到卖家,便与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构成拐卖妇女罪
C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其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后又想卖掉,并将其卖掉,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即可
D成年妇女王某欲离开原居住地,向丁谎称自己卖身救母,需要50万元。丁支付王某50万元,将王某带回家。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CD
【解析】A、B项,采取控制、绑架方式实施拐卖妇女罪,既遂标准是将妇女拐到手,也即控制到手。本题中甲、乙均将妇女控制到手,就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既遂之后的情形不影响既遂结论的成立。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项,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例如,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对甲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如果甲收买时,就是以出卖为目的,然后卖掉了,此时收买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整体就定一个正常的拐卖妇女罪。 应注意的是,收买罪+新罪+拐卖罪。本题中,新罪是非法拘禁罪。由于非法拘禁罪能够被拐卖罪吸收,因此只定拐卖罪即可。C项说法正确。 注意:如果新罪不能被吸收,则应数罪并罚。例如,如果新罪是故意伤害罪(重伤),然后想卖掉并卖掉,则应定拐卖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注意,此时不能定拐卖罪致人重伤,因为拐卖罪致人重伤是指拐卖的实行行为本身致人重伤。 本题出处: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六版,第1173页。 D项,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注意: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该法益,则行为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相应的,收买者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本题中,成年妇女王某同意出卖自己,王某的身份不属于被拐卖的妇女,因此,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71.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家长们将小学生的生活费发到家长微信群里。在班主任接收前,家长甲迅速抢收走了其中的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B乙趁赵某熟睡时,利用赵某的手机,将赵某微信中的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丙趁钱某熟睡时,利用钱某的手机,将钱某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入钱某的微信账户,然后从钱某的微信账户将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丁趁孙某熟睡时,利用孙某的手机,将孙某的银行卡与孙某的微信绑定,然后利用孙某的微信支付信息,从孙某的微信账户将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
【解析】A项,在班主任接收前,家长们发的生活费(类似红包)仍然属于家长们占有并所有。甲接收了其中的5000元,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提示:该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的情形。例如,家长乙发了一个红包后,提示班主任接收,并且一直在关注自己的红包有无被班主任接收,就在此刻,乙发现甲接收了该红包。甲的这个接收行为具有公然性。因为微信群里这种接收红包的行为具有公然性,所以一般俗称“抢(收)红包”。但是,不能因为家长甲是“抢(收)红包”,就定抢劫罪或抢夺罪。命题人是想提醒,如果将盗窃罪限定为秘密型,那么家长甲抢收家长乙的红包,就无法定盗窃罪。如此便导致无罪可定。这显然不合理。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微信账户不属于银行卡账户,因此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第二,乙将赵某微信中的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属于将赵某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第三,由于乙没有实施欺骗行为,赵某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乙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第一,丙将钱某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入钱某的微信账户,由于这是从钱某的一个账户转入钱某的另一个账户,钱财仍处在钱某的账户,因此丙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二,丙从钱某的微信账户将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属于将钱某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第三,由于丙没有实施欺骗行为,钱某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丙不构成诈骗罪。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第一,丁将孙某的银行卡与孙某的微信绑定,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孙某的财产,不构成财产犯罪。第二,丁利用孙某的微信支付信息,从孙某的微信账户将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由于微信账户不属于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信息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第三,丁的这种行为属于将孙某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第四,由于丁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孙某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丁不构成诈骗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72. 关于侵犯财产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不考虑数额及情节)
A赵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当着9岁儿童的面,取走其家中价值未达“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认为盗窃罪包括公开盗窃,则赵某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B陈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当着90多岁老人的面,取走其家中价值未达“数额较大”的财物。该财物未达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如果否认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则陈某不构成任何财产犯罪
C刘某驾驶大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0公里,在收费站处突然紧跟前车出去,没有缴纳过路费。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D王某骑摩托车抢夺行人周某背包。周某紧抱背包带不放手,王某加速行驶,将周某拖行三十多米,周某才放手。对王某应以抢夺罪论处
【答案】ABC
【解析】A、B项,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法考界的多数观点(命题人观点)认为,这个平和手段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A项中的赵某,B项中的陈某,他们的行为都属于公开盗窃,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特殊类型,其行为对象不要求是“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的财物。所以,赵某、陈某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A项、B项说法正确。 提示:虽然题干考查的是观点展示,但是,命题人的考查意图很明显,想揭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的缺陷,也即,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那么赵某、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只能属于抢夺行为。而抢夺罪的财物要求“数额较大”。由于本题中财物不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如此,赵某、陈某便不构成任何财产犯罪。虽然二人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法益侵害事实未能得到评价,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人身权利的犯罪,不能评价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评价,便违反了“禁止遗漏评价”原则,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这一刑法基本任务。 C项,(1)刘某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收费员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所以刘某不构成诈骗罪。C项说法正确。 (2)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或抢夺财产性利益。如果该行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有危险,则属于抢夺行为;如果没有危险,属于平和手段,则属于盗窃行为。 (3)多数观点认为,刘某的这种逃单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理由是,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转移占有型犯罪,也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刘某并没有将收费站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不符合盗窃罪、抢夺罪的“转移占有”这一要件。少数说认为,刘某的这种逃单行为,既然属于盗窃或抢夺财产性利益,就可以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对于观点展示,如果考单选,按照多数说作答。 D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夺取财物,手段对人有危险;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劫取财物。本题中,王某开始实施的是抢夺罪,但是,当拖行被害人时,手段已经升级为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构成抢劫罪。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注意:这里的抢劫罪是正常的抢劫罪,本来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罪,事后转化抢劫属于法律拟制的抢劫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3. 诈骗罪的处分财物要求具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下列选项中,存在处分意识的有?
A甲伪造车辆的所有权凭证和年检表,以虚构的车辆作抵押,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手后潜逃
B乙请客吃饭,吃完后对服务员表示送朋友到门口再回来买单。服务员同意。乙到门口后趁机逃走
C丙用技术手段将电表上的用电量减少5000度。收费员上门收费时,由于不知情,以丙修改后的度数为标准予以收费
D丁在超市购物,将一箱饮料中的一瓶饮料取出,将一瓶高档白酒放入其中,然后将这箱饮料端到收银台。收银员以一箱饮料的价格予以收费
【答案】AC
【解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判断的关键点: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A项,被害人王某在处分20万元借款时,意识到20万元的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己的20万元处分给甲,因此存在处分意识,所以甲构成诈骗罪。A项入选。 B项,被害人服务员只是同意乙去送朋友,并非同意乙不付餐费,并非处分餐费(债权),也即服务员既没有处分行为,也没有处分意识。乙的逃单行为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这种类型的盗窃财产性利益,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因此,B项不入选。 提示:本题在2013年第61题C项考查过。 C项,收费员以丙修改后的度数为标准予以收费,意味着少收了电费。这表明,收费员对电费(债权)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丙构成诈骗罪,骗免债务。C项入选。 D项,收银员以一箱饮料的价格予以收费,表明收银员没有意识到高档白酒的存在,没有处分高档白酒的意识。因此,丁对高档白酒构成盗窃罪。注意,收银员虽然没有处分意识,但是有处分行为,也即将含有高档白酒的一箱饮料处分给丁。D项不入选。 总结:对种类有认识错误,定盗窃罪。具体而言,被害人误以为是A种类财物,实际是B种类财物,表明没有意识到B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表明没有处分B种类财物的意识,因此对B种类财物,犯罪人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74. 关于药品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具体危险犯
B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
D擅自进口有疗效的药品在国内销售的,不成立销售假药罪,但可以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答案】CD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41、142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只要有这类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实害犯,不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实害结果。A项的第二句说法错误。 B项,第一,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假药的种类:(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二,本题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不一定都是假药,还包括在某些场合禁止使用的真药。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项,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也即,这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C项说法正确。 D项,擅自进口有疗效的药品不属于假药,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D项说法正确。 提示: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私自进口、销售印度仿制药,如果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会构成该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75. 关于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欲向王某行贿,王某让甲直接将贿赂款汇到境外王某的账户,甲照办。甲构成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B乙协助贩毒分子将贩毒所得赃款汇到境外,成立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的想象竞合
C贩毒分子丙将自己贩毒所得赃款汇到境外,成立洗钱罪,但不成立转移毒赃罪
D犯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将受贿款汇到境外的,应以受贿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A项,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跨境转移资产。甲向乙的账户打入贿赂款,构成行贿罪。甲直接将贿赂款打入乙的境外账户,也构成洗钱罪。甲整体上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1)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2)毒赃,是指通过贩卖毒品获得的赃款。转移毒赃罪是指帮助贩毒分子转移毒赃,属于事后的赃物犯罪。本题中,乙协助贩毒分子转移毒赃,构成转移毒赃罪。乙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己给自己洗钱,也构成洗钱罪。这是一种特殊规定,是期待可能性原理的例外。基于此,贩毒分子给自己洗钱,也构成洗钱罪。但是,转移毒赃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应遵循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贩毒分子给自己转移毒赃,不构成转移毒赃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理,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说法正确。 D项,自己给自己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因此,丁将受贿款汇到境外,为自己洗钱,构成洗钱罪。而丁之前还构成受贿罪。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数罪并罚。在此不能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认为洗钱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因为,既然《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那么就不能将这种洗钱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76. 医生甲欲杀害病人丁,将毒针交给护士乙,欺骗乙,让乙给丁注射。乙来到丁的病房,准备注射时,护士丙得知真相,情况紧急,跑过来一把推开乙,导致乙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未遂)
B.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C.丙构成正当防卫
D.丙构成紧急避险
【答案】AC
【解析】第一,甲欺骗乙,利用乙的不知情实现故意杀人的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着手点以被利用人为标准。由于乙已经准备注射,制造了紧迫的危险,属于着手行为,因此甲的间接正犯已经着手,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第二,乙的行为在客观上对甲的杀人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故意。成立帮助犯,要求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因此,乙不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乙存在过失,涉嫌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但是成立过失犯罪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由于没造成实害结果,因此乙不构成过失犯罪。第三,正当防卫是指制止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不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不法侵害便可。乙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客观上仍属于制造了不法侵害。因此,丙的行为属于制止乙的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所以构成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77.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行为。下列选项中,甲构成行贿罪的有?
A乙既利用职务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又利用技术在周未为甲的公司解决技术难题。甲就这两方面,共送给乙500万元
B乙的妻子赵某的公司严重亏损,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甲知道真相仍然向该公司投资500万元,不久该公司破产
C乙不符合申购甲的公司原始股的条件。甲使乙具备条件,乙申购了大量原始股。公司上市后,乙抛售原始股,获利2000万元
D乙因买房向甲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年后,甲有求于乙的职务行为,不再要求乙还本付息
【答案】ABD
【解析】A项,受贿罪是权钱交易。乙利用职务行为,收受甲的财物,构成受贿罪。乙利用自己的技术获得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500万元中,多少是行贿罪、受贿罪的数额,多少是劳动报酬,需要进一步划分。但是,500万元中,应至少有3万元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因此,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入选。 B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为出资额。本题中,甲明知赵某的公司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仍然投资,实际上是不计回报地为赵某纾困,等于白送500万元。赵某也获得了利益,例如,在破产清算时,由于有甲的出资,赵某的损失会少些。因此,甲属于变相行贿,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就是出资额。乙构成受贿罪,赵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B项入选。 C项,行贿、受贿属于权钱交易,官员收受的贿赂只能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债权)。而获取一种资格、条件本身不属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债权)。因此,甲不构成行贿罪,乙也不构成受贿罪。C项不入选。 D项,甲不再要求还本付息,表明乙获得了财产性利益,也即为乙免除了债务。因此,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D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78 刘某的丈夫赵某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甲对刘某讲:“你给我50万元,我保证将赵某捞出来,这50万元全部用于打点。”实际上,甲只想用10万元打点关系。刘某给了甲50万元,并称如果赵某出来了,会另有重谢。甲将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万元给了乙,让乙送给监察机关员丙,丙当场拒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为40万元
B甲和乙构成行贿罪未遂,数额为10万元
C刘某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为50万元
D假如丙收受后立即上交有关机关,则甲乙构成行贿罪既遂
【答案】ABD
【解析】(1)甲对刘某的4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该40万元并不想用于打点关系,而是想据为己有,因此甲对刘某的40万元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 (2)由于丙当场拒收,因此,甲、乙的行贿罪只能是未遂。未遂的数额应是10万元,因为甲只想送给丙10万元,而非50万元。B项说法正确。 (3)第一,由于刘某将钱是想送给办事官员,而非送给中间人甲,因此刘某对办事官员构成行贿罪,对甲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由于办事官员丙拒收,因此刘某的行贿罪构成未遂。第二,该行贿罪的未遂犯的数额应是10万元,而非50万元。虽然刘某主观上想行贿50万元,但实际上其中40万元被甲骗了,实际行贿数额只有10万元。刘某遭受了40万元的财产损失,属于被害人。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假如丙收受后立即上交有关机关,则丙不构成受贿罪。但是,甲、乙及刘某便构成行贿罪既遂。因为,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79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甲明知王某生产的口罩是伪劣产品,涉嫌犯罪,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甲构成包庇罪
B铁路警察乙发现李某盗窃,因收了李某的钱财,对李某不予立案。乙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
C监狱管理人员丙在罪犯赵某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利用职权私下让其回家,要求其按时返回。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警察丁利用职权,使无资格获取驾驶证的田某取得驾驶证。某日,田某违章驾车,酿成车祸,致人死亡。丁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BCD
【解析】A项,(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题中甲构成该罪。(2)甲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积极作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甲并未积极作假证明。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本题中,乙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构成徇私枉法罪。乙也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论处。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这里的私放,既包括永久性释放,也包括一定时间的放出。丙私放赵某回家一段时间,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一,客观上,其中的实害结果不要求与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主观上,也不要求行为人对这些实害结果有认识。本题中,丁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制造马路杀手,产生了重大实害结果(田某酿成车祸),构成滥用职权罪。本题出自实务判例,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80某、于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机关对吴某和于某的电话进行监听。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不得用于该案的审判
B.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与案件无关的,必须及时销毁
C.在对吴某和于某适用监听后,需要对于犯罪关联的周某适用监听,应重新报批准
D监听应从立案时起3个月内有效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本题中的“监听”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本题中,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而不是不能用于该案的审判。故A项错误。《公安部规定》第267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65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本题C项中,在对吴某和于某适用监听后,需要对与犯罪关联的周某适用监听,属于变更技术侦查适用对象,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 第151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本题D项的错误在于,监听措施“从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而不是“立案时”起3个月以内有效。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两项。
81市和谐家园小区发生多起入室盗窃,被害人想甲市公安局报案,下列哪些情形下,符合立案条件?
A几家住户的门锁有被撬痕迹
B从某住户门口提取到陌生人指纹
C某住户被盗100元老年券
D某被盗单位的监控录像显示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进入该单元,但看不清该人的面部特征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A、C、D三项均表明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当选。B项则并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项。
82甲涉嫌盗窃,甲将盗窃的犯罪事实告诉其妻子。法院依职权通知甲的妻子出庭作证,甲的妻子在法庭上讲述了甲盗窃的过程。下列关于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妻子没有作证的义务
B.甲的妻子在法庭上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和传闻证据
C.甲的妻子若不出庭作证,其庭前的证言也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D.在法庭上,应由公诉人先对甲的妻子发问,接着由被害人对甲的妻子发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题A项中的甲的妻子知道案情,有义务作证,该项表述不正确。甲的妻子的证言能直接肯定甲实施犯罪,是直接证据。传闻证据包括“ 庭外的陈述”和“庭上的转述”,甲的妻子在法庭上转述甲的陈述,属于传闻证据。故B项正确。《高法解释》第91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中,甲的妻子的庭前的证言若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项正确。《高法解释》 第259 条第2款规定:“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故D项的错误在于,对甲的妻子询问的顺序,是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而不是应当由公诉人、被害人依次发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两项。
83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指派张律师辩护,甲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甲的叔叔为甲担任辩护人,则应当由张律师为甲辩护
B.乙涉嫌盗窃,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的辩护律师丙在二审中申请开庭审理,法院告知不予开庭,也未听取丙的意见,裁定驳回乙的上诉请求
C.丁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审查起诉期间,丁的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丁,被告知需经许可才能会见
D戊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对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未将移送的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并存情况下的处理。《高法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张律师为甲辩护,而是由被告人甲自行确定辩护人的人选。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题B项的错误在于,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应当听取辩护人丙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意味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故C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因此,D项中公安机关未告知辩护律师该案移送的情况,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84 某地影响较大的一起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移送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最终被公安机关接受。对检察官的以上办案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律师诉讼权利
B.检察官坚持正确意见,体现了“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的职业道德准则
C依据事实和证据查明罪与非罪,收集证据,体现了检察官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办案立场
D检察官审查认罪认罚情况,有助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愿,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正确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程序、检察院的立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对于A项,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仅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还有助于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故A项正确。
对于B项,本题中的做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体现了检察官“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的职业道德准则,故B项正确。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作为检察院的代表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单纯站在公诉人或追诉者的立场一味地考虑如何追诉犯罪,而应当既注重不利于被追诉者的内容,又注重有利于被追诉者的因素。本题中检察官的做法表明,检察官依据事实和证据查明罪与非罪,收集证据,体现检察官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办案立场。故C项正确。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审查认罪认罚情况,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正确实施,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85 某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孙某在2020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孙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孙某的考核等次确定不属于人事处理
C孙某的考核等次由县财政局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
D孙某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2020年年终奖金
【答案】AC
【解析】(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层次任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A选项正确。 (2)考核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自然属于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这个是可以依据常识即可判断结论的内容。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也可以侧面印证考核结果属于人事处理,该条规定了包括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在内的“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所拥有的救济途径,包括复核、申诉等,B选项错误。 (3)《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了公务员考核的程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可见,C选项正确。 (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而不称职是不能享受年终奖金的,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86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市场监管局发文要求电商平台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B防汛指挥部发布大雨蓝色预警,请市民出行注意安全
C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负责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
D证监局向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指出其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答案】CD
【解析】(1)A选项要求电商平台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只是对于公民遵纪守法义务的一种强调,并没有在公民应尽义务之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所以,该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归类为事实行为,A选项不选。 (2)B选项属于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点为“柔性”,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或者指导,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不选。 (3)C选项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针对该负责人)、“处分性”(影响了负责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性”(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和“外部性”(该负责人并没有公务员等内部身份)四大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C选项应选。多指出一点的是,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措施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限制从业资格这一处罚种类,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D选项前半部分“指出其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函”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警告,是具体行政行为,后半部分则为更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属于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D选项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7 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
B被废止的行为废止后会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C具体行政行为只拘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D申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CD
【解析】(1)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作出)就可以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永远不会在法律意义上允许其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安排其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所以,A选项表达“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过于绝对化,A项表述是错误的。 (2)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同,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B选项错误。 (3)拘束力包括三个方面:①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必须遵守;②行政机关自身要遵守,不得随意更改;③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尊重。可见,拘束力的对象除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自身外,还包括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行政机关之间彼此有各自事项上的管辖范围,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位,“你的地盘你做主,我的地盘我做主”,彼此尊重。C选项表述错误。 (4)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无效情形外,在行为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撤销之前均有拘束力。有权机关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试想,行政诉讼判决都没有作出,只要一起诉,行政行为便会丧失效力,既然诉讼目的已然实现,那当事人何必去开庭,何必去举证,何必去等待判决,直接撤诉不就好了吗?所以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88 关于部门规章权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制定行政处罚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的特别规定
B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C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进行特别规定
D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答案】ABC
【解析】(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A选项正确。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可见,B选项正确。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C选项正确。 (4)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补充设定,规章无权补充设定。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89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李某酒后驾车,公安局决定暂扣其驾驶执照6个月
B公安局发现武某酒醉影响公共秩序,将其带离现场并约束其至酒醒
C市监局发现张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暂扣未售出的猪肉
D税务稽查局认定某公司涉嫌转移财产逃税,扣押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商品
【答案】BCD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而采取的行为。强制措施的目的有两类:第一类目的是维护行政秩序,将“场面控制住”,对违法行为予以当场制止,避免危险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具有预防性的行为。本题中,D项扣押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有利于后续行政决定的执行;B项约束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醉酒的武某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危险,C项是为了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销售影响民众的身体健康而进行的暂扣。B、C、D三个选项的行为从目的上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制止与预防的特点,因此上述三个行为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类目的是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有为了保存证据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强制检查、强制传唤和强制扣押等,本题选项中没有出现这类强制措施。A项暂扣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是确定当事人违法后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同时,该行为明确了6个月的期限,符合处罚明确性的特点,强制措施在作出时往往不会告知行为期限,只要目的实现了,强制措施自然会解除。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90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张某以个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有误为由,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更正,民政局不予更正
B李某因农业生产,向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布某化工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环保局未予答复
C王某因个人科研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公布近十年人口增长与GDP之间相关性函数,县政府拒绝公开
D赵某向市政府申请公开2015年~2021年市政府公报,市政府拒绝公开
【答案】AB
【解析】(1)A、B选项中,无论是明确拒绝公开(积极不作为)还是不理不睬(消极不作为)都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属于影响当事人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B选项均属于受案范围。 (2)在信息公开领域,不予公开或者未予答复一般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同A、B选项一般,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破坏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赋予国家机关对于滥用申请权的当事人拒绝公开或拒绝受案的权力,这些规定大都不是从法律逻辑出发,而是从法律经验出发,C、D选项就是这类法条的典型代表。C选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C选项不应选。如果某项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现成的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前提下,国家自然应当予以公开,但如果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个人提供私人订制信息,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我们的政府是为普遍的人民服务,并没有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某个人提供私人订制服务,所以,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拒绝,法院也有权不受理该类案件,C选项不属于受案范围。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然已经公开出版发行,则应当视为政府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的义务。当事人对于这种信息依然强行索要,法院如果受理这样的案件的话,那么就有法院纵容“刁民”滥诉之虞了。D选项不选,相同的内容在2012-2-85题中亦有考查。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截至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就126部法律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建议7800余条,2200余条意见建议被不同程度采纳吸收,其中1300余条真知灼见被直接反映在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做法表明,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参与国家立法
B该做法表明,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人民事实上已经直接行使了国家权力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通了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渠道,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
D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
【答案】ACD
【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全过程民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了国家立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让老百姓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有效提高了立法质量。故A选项正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了国家立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让老百姓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而不是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故B选项错误。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法治社会要求全民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通了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使得立法更好反映人民意志,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故C选项、D选项正确。
92. 2021 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B.该改革属于先行先试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要勇于探索,发展要上,改革要让
C.以法治为引领,仅在于保障经济发展和推动能源改革
D.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可以推动社会新发展
【答案】AD
【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要有序推进改革,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
故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93.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辖某设区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主动审查,发现该规章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的下列做法不妥当的是?
A.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和处理建议,转省政府处理
B.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转该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C.撤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D.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正
【答案】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本级人大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本级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省人大常委会不能直接处理设区的市政府的规章,要么安排省政府依据权限处理,要么安排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权限处理,故,A、B选项妥当,不当选,C、D选项不妥当,当选。
94.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并授予特许经营权,约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双方均不得终止合同。后因省政府修改了相关规章,市政府撤回了甲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甲公司起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撤回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B撤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市政府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D授予特许经营权属于授予特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答案】AD
【解析】(1)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合法行政许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条件下,行政机关应当撤回该许可(又称为废止),但行政机关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撤回不属于处罚,第一,当事人并没有从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自然不应予以处罚;第二,撤回了许可后,行政机关会给予补偿,填补了当事人的损失,所以,并未为相对人增加了新的负担。可见,A选项正确。 (2)撤回不属于处罚,其行为性质是就是撤回自身,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对象为该公司)、处分性(撤回后当事人无法从事该特许活动)、外部性(该公司与市政府没有任何内部关系)和行政性的四大特性,应当属于受案范围。B选项错误。 (3)许可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许可撤回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可见,C选项错误。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市政府授予甲公司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是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如果政府机关未准予其从事垃圾处理事业,当事人是没有从事该活动的资质的,所以,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故D项正确。有考生会漏选D项,因为他们认为授予甲公司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协议,而非行政许可。首先考生应当知道,行政协议是双方的,包含许可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的,授予权利这样的行为是单方给予,而非双方约定,并不是行政协议。类比下,就好像买卖房子的过程,买卖双方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阶段类似于行政协议,之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办理贷款后,再去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时候房子才成了买方的。所以,并不是行政机关和甲公司签订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甲公司就取得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合许可条件后去办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还许得可在的符,这是不同阶段的不同性质的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95因甲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某区市监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并责令甲公司停产停业6个月的处罚决定。后因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对其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罚款,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每日3%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B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C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资格罚
D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答案】ABD
【解析】(1)滞纳金和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比如罚款、税款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类似于银行利息),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给当事人制造心理压力,从而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让当事人觉得政府的钱再不交,这利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数额太恐怖了,就把本金一并缴纳了。由于执行罚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罚款、税款等本金,所以,被归类为间接强制执行。可见,A选项正确。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执行罚之外,间接强制执行还有代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B选项正确。 (3)资格罚和行为罚本质都是限制或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其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暂扣、吊销许可证件和降低资质等级是通过对许可证的暂时或永久地剥夺来实现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则是直接禁止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资格,前者针对许可证,后者直接针对行为本身。责令停产停业是直接作用于行为内容的,属于行为罚。C选项错误。 (4)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6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火速交付30万元赎金。丙由于经常被丈夫打骂,觉得这是个除掉丈夫的好机会,便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甲恼羞成怒,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B如果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认定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否则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即使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也只能认定二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果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应按照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A项,(1)妻子丙负有解救丈夫乙的作为义务,丙故意不解救,构成不作为犯罪。 (2)丙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第一,丙不给钱,在心理上促进和强化了甲的杀人决意,因此,构成心理性的帮助犯。第二,甲已经有杀人的故意,即使丙给了赎金,不表示甲就不会杀人,依然有可能杀人。所以,丙不是使甲从无到有产生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是教唆犯。 (3)片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一方有参与意识(知情),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不知情)。本题中,妻子丙故意不给钱,促进了甲的杀人决意。丙知道自己在心理上促进甲杀人,但是甲不知道丙在精神鼓励自己杀人,因此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概言之,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性帮助犯、不作为的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 (4)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理论,不承认知情一方可以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那么就无法认定妻子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单独处理。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理论,就只能对妻子丙和甲各自单独处理。如此,丙构成单独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正犯),也即故意不履行解救义务,导致丈夫死亡。但是注意,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要求“引起+支配”。第一,甲的杀人故意不是丙引起的,甲一开始实施绑架,就有杀人故意,即使丙给钱,甲也可能杀人。第二,丙对甲没有支配力和控制力。B项说法错误。 C项,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理论,认为妻子丙与绑匪甲构成共同犯罪,也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这是因为,第一,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也即非法拘禁行为。妻子丙的意图不是促使甲继续非法拘禁丈夫乙,而是促使甲杀害乙。第二,绑架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妻子丙就是第三人,丙不可能有向自己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便是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绑匪甲符合: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但是,妻子丙不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这是因为,丙与甲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丙不构成绑架罪。而适用上述结合犯的规定,前提是丙构成绑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97甲盗窃他人的银行卡,然后在银行柜台冒用该银行卡,欺骗柜员,将卡中资金5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次日,甲来到另一银行柜台,向柜员乙告知真相,指示乙将该50万元汇往境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盗窃罪
B乙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由于甲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所以乙构成洗钱罪
D如果对乙以洗钱罪论处,那么必须对甲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AC
【解析】A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1)普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用才构成犯罪。 (2)按照原理,对机器使用,原本就定盗窃罪。对此,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就此而言,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 (3)按照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本题中,甲对人使用,欺骗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但最终拟制为盗窃罪。A项说法正确。 B、C项,(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所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罪。 (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事实、犯罪行为,不限于罪名。由于甲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因此乙构成洗钱罪,而非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D项,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解释为,不限于罪名,还包括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因此不属于类推解释,而属于扩大解释,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对乙以洗钱罪论处,不需要对甲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98检察院认为某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关于这一做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体现了检察监督原则
B.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
C.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D.有助于实现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题中的做法体现了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程序的监督,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之一,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本题中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程序的监督,体现了程序违法可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故B项正确。本题中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的“互相制约”,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文规定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本题中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有助于法院更好地遵守法律程序。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99某超市门口盗窃乙的摩托车,被乙发现后逃跑,乙一直追到B市C区,甲将行人丙撞倒后逃离,丙死亡,甲在D市被抓获,下列关于该案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A市基层法院管辖
B应当由C区法院管辖
C可以由B市中级法院管辖
D可以由D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涉嫌盗窃和交通肇事,犯罪地包括A市和B市C区。故D市不是犯罪地,D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D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按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和《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二罪数罪并罚,也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该案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该案属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可以并案审理。故本案“可以”由A市基层法院或者C区法院管辖,而不是“应当”由A市基层法院或者C区法院管辖。故A、B两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C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B市中级法院,所以,此案可以由B市中级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综上,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C项。
100.甲盗窃乙收藏的一批限量版黑胶唱片,侦查机关从甲的住处缴获被盗的黑胶唱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家防盗门上的划痕是原始证据
B.丢失的黑胶唱片清单是实物证据
C.丢失的黑胶唱片是间接证据
D.侦查阶段询问证人的录音录像是传闻证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和传闻证据规则。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A项的划痕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属于原始证据,该项正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题B项的清单是书面文件,表现为实物的形式,属于实物证据,该项正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题C项的唱片是物证,其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该项正确。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传闻证据包括庭外的陈述和庭上的转述两种,D项的录音录像属于证人在庭外的陈述,属于传闻证据,该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