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
B.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继承古代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国外优秀法律制度,是唯一正确的法治道路
D.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抓手
【答案】D
【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本质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故A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人民离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故B项正确,不当选。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继承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国外优秀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故C正确,不当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所以D选项错误。当选
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答案】C
【解析】我国的法律属于权利本位,一句话表达我国法律的定位,就是“用法律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永远是被保障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就可以为所欲为,公民也必须要遵守法律。因为不能违法是底线。故A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故B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不能违法是底线。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立法权归立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归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虽然反映人民的意志,但人民并不能直接立法。故C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高端大气都正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故D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3.某法院为方便老年人与残疾人参加诉讼,专门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快速通道。则,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的做法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要求
B.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C.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D.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关键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答案】B
【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快速通道,有助于满足老年人与残疾人的诉讼需求,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要求。故A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允许合理差别。合理差别的实质是保障弱者权益。因此,法院专门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快速通道,并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选项内容错误,当选,C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社会公正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法治、民主等各个方面都必须要实现公正。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对待各方诉讼参与者,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关键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故,D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的实质是检察院介入企业经营,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B.“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C.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答案】A
【解析】“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并不是检察院介入企业经营,而是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因此,A选项前半句错误。“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针对的是涉企刑事案件的企业,督促其合规积极整改,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向上发展,促进经济活力、不但不会对律师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相反,随着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总量增加,更有利于律师行业。因此,A选项后半句错误。故A选项错误。
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故B选项正确。
法治必须服务于经济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经济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故C选项正确。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必须服务于经济大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通过法治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故D选项正确。
本题选择错误选项,故应该选择A
5.法谚云:语言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法)
A.若语言有歧义,则法律无效力
B.若语言相通,则法律必然相通
C.若语言可被翻译,则法律可被移植
D.若语言表达规范,则规范就是法律
【答案】C
【解析】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自身,即国家强制力还来自道德、社会等因素。语言是模糊的,不清晰的,这种模糊和不清晰可能会导致语言有歧义,但有歧义并不必然导致法律无效。故A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正因为语言的模糊性,所以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不同的语言可以通过学习掌握,语言的相通是可能的。但语言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相通。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决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种因素,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基于本国特殊的国情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定的,其法律当然不一定相通。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或许是相通的,但法律上是有所差异的。故B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以语言文字能够被翻译为前提。故C选项内容正确,当选。
一切法律规范,无论规则还是原则,都具有语言依赖性,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法律规范当然要依靠语言表达。但是,规范包括自然规范、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故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考生注意,事物都有历史性,一般地,选项说A就是B,则该选项即为错误。
6.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D.没有表达法律后果
【答案】C
【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按照规则所表达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包括职权性规则与权利性规则。职权性主要是授予国家机关相应职权,而权利性规则主要是授予普通公民相应的权利。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带有“应当”“必须”等关键字,而禁止性规则带有“禁止”“不得”等关键字。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任意性规则是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3)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可直接适用,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的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准用性规则的内容也不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相应内容规定。
本条表达的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强行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故A、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依靠条文表达,但一个条文不一定恰好表达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如本条仅表达了行为模式,未表达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选择错误选项,故应该选择C
7.关于法谚:“一切规则皆有例外,例外也明示规则”的含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则有漏洞,原则无歧义’
B.“规则乃原则之例外”
C.“规则乃共通原则,原则系特别规则”
D.“规则具化原则,原则证成规则”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典型的“名言警句”型题目。对于这类题目,做题的基本原则是,不看名言警句,直接用掌握的法理学知识点判断选项的对错。
社会复杂多变,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可能提前将社会发生的一切情形规定好,法律漏洞必然存在。故A选项前半句“规则有漏洞”是正确的。法律规范的表达离不开语言,因此法律语言必然存在。而语言是不精确的,是有局限性的,故法律也充满着不确定性,而法律原则因其内容抽象模糊,更容易产生歧义。故A选项后半句错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原则是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规则是原则在不同假定条件下细化的结果。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一切规则皆有例外,例外也明示规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是复杂的,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规则不可能规范好一切社会现象,故一切法律规则都会存在例外。反过来说,正是例外的存在证明了规则的有效性。
8.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发展,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市暂时停止实施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部分决定,以下哪个主体有权作出决定? (法)
A.上海市政府
B.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故D选项正确当选。
9.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一套工作软件,软件安装完毕后,甲公司付清价款。乙公司按照约定安装完成软件后要求甲公司付款。但甲公司发现,该软件需要乙公司输入授权码才能使用,于是拒绝支付。乙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安装义务,输入授权码并不属于安装义务的一部分。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用软件,“安装完毕”应当包含“完成授权许可”之义,于是判决乙公司败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安装完毕”进行了比较解释
B.法院对“安装完毕”的解释运用了主观目的解释
C.本案出现了解释方法适用模式中的累积模式
D.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体系解释
【答案】B
【解析】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利用另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本案中,乙公司认为安装完成,就是在甲公司的电脑系统中将工作软件安装好,至于该软件能不能使用则属于另一个问题,因此在安装完成后要求甲公司付款。乙公司死抠“安装完成”的字面意思,采取的是文义解释,而非比较解释。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使用软件,探寻的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本案中甲公司的意志。因此,法院对“安装完毕”的解释运用了主观目的解释。故B选项正确,当选。
法律解释方法存在三种适用模式:单一模式、累积模式与冲突模式。(1)单一模式:法律人只适用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单一模式中的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语义学法律解释方法。(2)累积模式:法律人运用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而且得到了相同的解释结果。(3) 冲突模式:法律人运用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得到了至少两个相互对立冲突的解释结果。冲突模式必然涉及法律方法的位阶问题。本案中,乙公司和法院采取了两种解释方法,得出了不同的解释结论,属于解释方法适用模式中的冲突模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人公认的位阶顺序为: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文义解释虽然排在首位,但该位阶并不是绝对的,最终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解释结果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采取主观目的解释得到的解释结果更合理,应当优先适用主观目的解释。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10.《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宪)
A.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规定了行为模式
B.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属于确认性规范
C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D.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是宣言性规范
【答案】A
【解析】宪法规范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等。确认性规范是对只经在在的事实的认定,确文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成为其主要特征。包括:宜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外
程序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禁止性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一般含有“禁止”
“不得”“应当”等词汇。本条文包含有“不得”,并不属于确认性规范和宣言性规范,而属于禁止性规范。故BD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
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与法律规则一样,它也是使用命令、禁止、许可等基本道义助动词来表达。但是,法律原则引起内容较为抽象模糊,并不存在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本条属于宪法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宪法规范往往表现为原则,本条表达的即为原则,并没有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
11.下列哪一情况,人大代表要终止代表资格? (宪)
A.已经刑事羁押,正在接受审判的
B.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城
C.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D.被判处管制,但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8 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面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因此,A、D选项所述情形并不会终止资格,而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故,A、D选项
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9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 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 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考生注意只有地方备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才会终止代表职务,全国人大代表没有此限制。
12. 1979年《选举法》生效后,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多次修订《选举法》,逐步调整城市和农村代表比例。《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宪)
A.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禁止一切选举权上的差异对待
B.城市和农村代表人数相同
C. 各区的代表人数按照各地区人口比例计算
D.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形式平等要求禁止差别对待,实质平等同时允许合理差别。考虑到公民年龄太小,心智不成熟,无法做出理性判断。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因此,年龄可以成为公民选举权差别对待的理由。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选举法》第17条规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该规定意为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不论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只,都应当相同。但是,城乡人口总量不同,因此城乡代表人数的数量不可能相同。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选举法》第17条规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因此,各区的代表人数需综合考虑:并非只按照人只比例计算。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选举法》第17条规定: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故,D选项正确,当选。
13. 关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权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报所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D.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答案】D
【解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是承担推动宪法实施的相关职责,对备案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仍然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度,事后审查则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及之后的改变或者撤销制度。因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报所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事先监督。但是,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故B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故C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立法法》第97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故D选项内容正确,当选。
14.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任命
B.《国家安全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重要立法依据
C.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公署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D.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答案】D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A选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国家安全法》不是《港区国安法》的立法依据。故B选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6条第2款:“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8条规定的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因此,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前需书面征得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故C选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故D选项正确。
15.市监察委以市卫健委副主任刘某在疫情期间玩忽职守给予记大过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刘某不服,可以依据《公务员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B应该降低刘某级别
C主管部门不能就同一行为再次进行处分
D政务处分期间,刘某可以增加工资级别
【答案】C
【解析】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5 条第1款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刘某应当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向作出决定的市监委申请复审。若仍不服复审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故,A选项错误。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因此,被撤职处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才需要降低级别。刘某被记大过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不需要降低级别。只是不得晋升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D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6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分,故C选项正确。
16.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秦代将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区分为端和不端,其中端是故意,不端是过失
B.成语大逆不道涉及“十恶”制度中的两个罪名
C.凌迟制度,东汉首创,到北齐逐步废止
D.唐代的公罪处罚要比私罪处罚的更轻
【答案】C
【解析】秦代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A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十恶”制度首创于隋《开皇律》,规定的犯罪大致分为两类,一为侵犯 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包括: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贩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行为。(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成语大逆不道正是来源于其中的谋大逆和不道两种犯罪。故,B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为极其残酷的死刑,源于五代的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故,C选项内容错误,当选。
唐代区分公私罪,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公犯罪并且没有私心。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私心) 两种情况。为了保护官吏执法的积极性,公罪的处罚比私罪要轻。故,D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17.《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唐律》“礼刑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
B.《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C.《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策略思想
D.《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
【答案】B
【解析】“德主刑辅”是汉代立法思想,西周立法思想是“明德慎罚”。因此,A、C项错误,当选。
唐律“礼律合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唐律是法律儒家化的巅峰之作,与法家思想迥然相异。因此,D项错误,当选
18.关于审判制度与检察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
A.法院人才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法官助理属于员额法官的一种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避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并任命法官
C.检察权一体化行使原则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宜实行司法责任制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遵选
【答案】D
【解析】法院人才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员额法官包括院
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故A选项错误。
省、自治区、真辖市设文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法官遴
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故,B选项错误。
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而不是直接任命法官。法官的任命,应当由院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都写进了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个人负责,终身
负责,负的是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一般过失不负责。虽然检察机关实行检察权一体化行使原则,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但是,这与司法责任制并不冲突。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强调,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故,C选项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
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 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故,D选项正确。
19. 2021年2月,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改组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乡村振兴局的设立由国务院决定
B国家乡村振兴局无权设立规章
C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独立的人员编制
D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答案】A
【解析】(1)国家乡村振兴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由国务院决定,可见,A选项正确。 (2)《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可知,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这类的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可见,B选项错误。 (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属于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负责各部门之间牵线搭桥、组织协调的机构,它是由各个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故而一般没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可见,C选项错误。 (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但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可见,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0.市监察委以市卫健委副主任刘某在抗疫期间玩忽职守记政务大过处分,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在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B应按照规定降级
C如果刘某不服,可依《公务员法》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D刘某所在机关不得再以同一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答案】D
【解析】(1)政务处分期间,公务员应当低调行事,工资、职务、职级和级别都不应有所增长,但有一个例外,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本题中刘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在处分期间不能晋升工资档次,故A项错误。
(2)只有撤职的时候需要降低级别,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均不需要降低级别,可见,B选项错误。
(3)对行政处分不服应向人事机关申诉,而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本选项采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还有考生没有注意到题干处分内容为政务处分,误以为是行政处分,进而产生误判,C选项错误。
(4)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可见,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1.县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检查认定某公司养殖场存在影响空气环境问题,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性养殖活动3个月。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A责令停产整治是责令相对人对违法活动进行改正
B《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
C若责令某公司关闭,县生态环境局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D起诉期限为15日
【答案】C
【解析】(1)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而没有处罚的惩戒性。而本题责令附带了明确期限的停止养殖活动,属于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可见,A、B选项错误。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见,责令某公司关闭是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所以,C选项正确。实际上本题并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属于经济法的考查范围,但在学科交融的考查模式下,却是会有这种类型的题目出现。
(3)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的起诉期为6个月,只有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期才是15日,本题并没有经过复议,所以,起诉期为6个月,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2. 河务局认定某公司在河滩区违法存放工程弃土,决定对其处罚10万元。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河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河务局应向该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由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河务局应履行催告义务
D法院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应当判决准予执行
【答案】C
【解析】(1)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题不应当向该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而应当向河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可见,A选项错误。 (2)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又称为非诉执行案件)需要法院对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审查主体应当是法院中更具有专业性、更懂行政法律制度的行政庭,而非执行庭,如果行政庭审查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再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可见,B选项错误。 (3)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期已满10日。催告程序是非诉执行的前置程序。其要求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则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选项正确。 (4)考生应当区分清楚诉讼执行和非诉执行,诉讼执行是在当事人起诉,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后,由执行庭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为判决或调解书;而非诉执行案件,是在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执行标的是罚款、税款等行政行为,非诉执行案件没有经历过起诉的过程,法院自然不会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申请被执行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执行,可见,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3. 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认为某企业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管职责,导致某工程发生了坍塌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被告为市应急管理局
B被告为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C被告为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为第三人
D被告为市政府
【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谁行为,谁被告”是诉讼被告确立规则中最核心的规则,本案处罚决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所以,被告应当为市应急管理局。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有考生可能会疑惑,市应急管理局是根据市政府的调查报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以,被告是否应当是市政府?调查报告是处罚决定证据条件之一,不必然决定是否会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是罚款还是吊销许可证?罚款是罚20万元,还是50万元?这些都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包括调查报告在内的证据(小前提),以及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中甄选出的某个法律规则(大前提),最后形成的意思表示,该处罚的意思表示作出者为市应急管理局,所以,被告应当为市应急管理局。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4. 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工厂超标排放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化工厂不服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市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化工厂的复议请求,化工厂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化工厂变更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
B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交证据
D法院应当通知化工厂将被市生态环境局列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1)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复议请求属于“未实质审理过”的复议不作为情形,如果就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被告为市生态环境局;如果就市政府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被告为市政府。本题当事人已经作出了选择,就市政府复议不作为起诉,并不属于告错了的情况,A选项错误,也不属于告漏了的情况,不需要追加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2)《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经过复议,不管复议维持还是改变,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考生常常询问,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进而可否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而复议不作为的含义恰恰是经过复议的反面,复议不作为的本质是“未经实质审理过”。此时,不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还是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所以,复议不作为不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只能按照最普通的“原告就被告”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原行为,就在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就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化工厂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就只能是被告所在地,也就是市政府所在地法院,而原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法院对于本案并没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错误。 (3)本案被告是复议机关市政府,行政诉讼制度中,被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市政府应当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复议不作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5. 乙国民航因机械故障坠毁在甲乙两国边界并引发森林火灾,甲乙两国界碑也因此损毁,乙国组织力量紧急救援,为灭火和抢救生命,救援队擅自进入甲国界数十米。尽管乙国尽力救助,火灾还是给甲国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A乙国救援人员未经甲国同意越过边境救灾,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B乙国可自行修复界碑,恢复后通知甲国
C乙国通知甲国后,应尽快修复界碑
D乙国无需承担甲国因火灾蔓延其境内导致损失的国际责任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不经许可是不得进入他国境内的,哪怕是救援也不可以。否则你随意放一把火,再以救援的名义进去,那谁受得了啊。另外有同学说这符合国际不法行为中“不法性排除”条件中的紧急情况。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危难或紧急状况确实可以排除行为的不法性。但是这种紧急状况是指国家遭受严重危及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状况。并且该状况不是由该国本身造成。本题中火灾是由乙国自己的飞机造成,不能援引紧急状况免除行为的不法性。 选项B错误。对于界碑,双方都有保护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现界标发生损坏,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修复。一定注意,必须是双方代表在场才能修复哦。 选项C错误。参见B项解析。 选项D错误。根据国际法关于边境制度的规定,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国家应该尽力扑救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参见司法部教材2021版第29页。题干中显然乙国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甲国因火灾致损的国家责任。这里有同学说火灾是民航客机造成的,所以该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乙国不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责任的行为基础。对民航飞机坠落的损失,乙国不承担责任。但对火势蔓延到对方境内,乙国要承担责任。D项中考查的是火灾蔓延至甲国境内致损,所以乙国还是应该承担国际责任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6. 2005年,甲国夫妇汤姆和玛丽收养了中国女孩莹莹,莹莹改名艾琳后随养父母去甲国定居,并取得甲国国籍。2019年,艾琳被中国上海某高校录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艾琳到中国学习,无须办理签证
B艾琳周末可以到快餐店兼职工作
C艾琳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甲国国籍
D甲国疫情爆发,汤姆夫妇以探望艾琳的名义申请进入中国境内,中国边防检查机关可拒绝二人入境,且无需说明理由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进入中国,是不需要签证的。那艾琳入境的时候还有没有中国国籍呢?答案是没有。根据题干的表述,艾琳定居甲国且取得了甲国国籍,那她就已经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在其入境的时候,只有甲国国籍,显然是需要办理签证的。 选项B错误。这个选项考查的是勤工俭学。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勤工俭学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并在公安机关加注信息。题干中对上述两个条件并无说明,所以错误。 选项C错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可能危及我国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有权拒绝其入境,并可以不说明理由。这里只需要记住“凡是有问题的,统统不让进”就可以了。明知道他可能有问题,怎么可能还让他进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7.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高空抛物,不慎砸中赵某,致其死亡。虽然高空抛物造成伤害的概率很低,但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途中,乙选择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加害自己,迅速跳车,导致重伤。实际上乙没有加害意图。乙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重伤有因果关系
C丙向李某家放火,李某观察火势不大,便入户抢救贵重物品,不料火势突然变大,导致李某被烧死。丙的放火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丁盗窃钱某用于治病的资金,钱某悲痛欲绝,自杀身亡。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A项,第一,根据危险的现实化理论,甲高空抛物,对楼下的人制造了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赵某被砸死。因此,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二,实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是指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讨论的是一种假设的、可能的情形。然而,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而非假设的结果。只要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就应认定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说法正确。 B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这就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现实危险。题干交代,乙没有对女乘客实施加害行为、恐吓行为。乙仅仅实施了偏航行为,而偏航行为本身不会给女乘客的人身制造危险。偏航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女乘客的重伤与乙的偏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说法错误。 C项,考查被害人自陷风险。根据两步走做题标准,第一步,找出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由于是李某自行入户,进入火场被烧死,因此李某自陷风险,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第二步,李某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对于贵重物品,缺乏自由的控制能力、避免能力。此时,对于贵重物品,法律不能期待人们坐视不管、不予抢救以遭受火灾危险。因此,李某被烧死这一结果不能算到李某头上,应算到放火者头上。故C项说法错误。 总结模型:甲向乙家放火,救援者被烧死。结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是乙,还是邻居、路人、消防员),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例如,乙的婴儿在火场,无论是乙、还是邻居、路人、消防员去救,被烧死,都要算到放火者头上,因为对于生命、贵重物品等法益,法律不能期待人们坐视不管。D项,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第一,盗窃行为只给钱某的财物制造危险,没有给钱某的生命制造危险。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钱某的死亡不是丁的盗窃行为的危险实现的。第二,钱某的死亡结果不是盗窃罪保护范围内的法益。盗窃罪只能保护财产法益,不能保护生命法益。第三,可能有人认为,没有丁的盗窃行为,则钱某不会自杀身亡,因此钱某的死亡应算到丁的头上。然而,这种推理根据是条件说,也即“无A则无B,那么A即B因”。条件说用必要条件来认定因果关系,不当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8. 对于①,应当立足②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③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④,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关于上述空格内容,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①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②防卫人;③社会公众;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①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②社会公众;③防卫人;④罪刑相适应原则
C①是否严重危害人身;②防卫人;③社会公众;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D①是否严重危害人身;②社会公众;③防卫人;④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
【解析】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对此判断: (1)在判断时间上,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2)在判断的视角上,应从社会一般人(社会公众)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基于以上理念,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根据该规定,A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9.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四项,是指①,而不是指②,如果没有③,则适用④。下列选项匹配的是?
A①具体犯罪行为,②具体罪名,③正在进行,④一般防卫
B①具体罪名,②具体犯罪行为,③正在进行,④紧急避险
C①具体犯罪行为,②具体罪名,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④一般防卫
D①具体罪名,②具体犯罪行为,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④紧急避险
【答案】C
【解析】(1)“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解释。 ①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绑架”包括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 ②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以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或死亡。若致其重伤、死亡,则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可以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又如,用麻醉方法抢劫,对抢劫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死亡。 (2)条文属性。得出以上结论的背后依据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法律拟制(特事特办),而是注意规定(正常办事)。特殊正当防卫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0. 甲与乙女有婚外情,甲欲与妻子丙离婚。乙唆使甲用毒牛奶杀害丙。甲接受了教唆。几天后,甲将一瓶毒牛奶递给丙。丙不知道牛奶有毒,又将牛奶递给身边的孩子丁喝。甲见状,就说了一句“他喝过了,不用喝了。”便走开了,没有实施其他阻止行为。丁喝了毒牛奶后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乙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
【解析】A项,甲将毒牛奶递给丙,属于故意杀人的着手,进入实行阶段。丙未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A项说法正确。 B项,甲对丁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来源根据有两项。第一,甲的先行行为(递毒牛奶行为)对丁制造了危险,有消除危险的义务。第二,甲是丁的父亲,有救助义务。甲能够阻止却故意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一句话“他喝过了,不用喝了”不属于合格地履行了救助义务。B项说法正确。 注意:甲不构成对象错误,因为甲没有误将丁当作丙的错误心理活动。甲也不构成打击错误,因为打击错误要求对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而甲对丁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至少是间接故意。 C项,当实行犯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那么教唆犯乙对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 D项,考查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法益侵害行为)。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是,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法益侵害结果),与正犯的违法结果具有因果性。本题中,乙教唆甲杀害的是丙,而没有教唆甲杀害丁。丁的死亡是甲的不作为导致的。而甲的不作为不是乙教唆的,是甲自己的独立行为。因此,乙的教唆行为与正犯甲的违法结果(丁的死亡)之间缺乏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该死亡结果归责给乙,乙对丁的死亡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不能因为丁的死亡而给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换言之,甲通过不作为导致丁的死亡,是甲的实行过限,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的范围,该违法事实与乙无关。因此,D项说法错误。 注意陷阱:本题主要考查传统理论的一个认识误区:“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实行犯既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一定既遂。”根据这句话,实行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教唆犯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这话也不是全错,但过于绝对。其他人是否既遂,还是需要论证因果关系。 本题出处:本题出自张明楷教授的教材《刑法学》(第六版),第561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1.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刘某看到自己年迈的母亲长期被保姆虐待,放任不管,构成虐待罪的间接正犯
B王某看到10周岁的儿子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不予制止,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曹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
D丁某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但孙某实际实施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丁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A项,(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保姆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本题中保姆也可以构成虐待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刘某对母亲负有保护义务,对保姆的虐待行为负有制止义务,故意不制止,构成不作为犯罪。 (4)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间接正犯的特点是:引起+支配。本题中,保姆的虐待行为不是刘某引起的,而且,刘某并没有支配控制保姆,只是单纯地、消极地不制止。因此,刘某不构成间接正犯。A项说法错误。 (5)刘某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并且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正犯,因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帮助犯的角色,达到了正犯的程度。如果保姆知道刘某的存在,则刘某是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保姆不知道刘某的存在,则刘某是不作为的片面正犯。 B项,(1)儿子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盗窃罪的“实行犯”,也即客观上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只是到了主观责任阶层,由于未达到责任年龄而阻却责任,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正犯的特点是:引起+支配。本题中,儿子盗窃的事实不是王某引起的,而且,王某并没有支配控制儿子,只是单纯地、消极地不制止。因此,王某不构成间接正犯。B项说法错误。 (3)王某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一,王某对儿子有监管义务,对儿子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义务,不予制止,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二,王某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并且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正犯,因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帮助犯的角色,达到了正犯的程度。如果儿子知道父亲的存在,则父亲是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儿子不知道父亲的存在,则父亲是不作为的片面正犯。 总结: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1)10周岁的大毛要盗窃,指使爷爷为其望风。爷爷照办。爷爷构成作为的帮助犯。 (2)10周岁的大毛是好孩子,爷爷指使大毛去盗窃。大毛照办。爷爷构成作为的间接正犯。 (3)本题的案例模型。 C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本题中,曹某的帮助行为,一方面构成赵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共犯),另一方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C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甲明知乙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甲同时触犯本罪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D项,(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孙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丁某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罪,但是孙某没有实施电信诈骗罪,因此,丁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3)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丁某不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因为丁某不知道孙某实施了该罪。 (4)丁某虽然不知道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至少知道孙某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了犯罪。丁某知道孙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因此,丁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 关于自首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共同犯罪。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未供述同案犯乙的共同犯罪事实。甲不构成自首
B甲与乙共同犯罪。甲知道乙被抓后,担心乙会供出自己,便前往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实际上乙确实供述了甲的罪行。甲不构成自首
C甲明知货物是易爆物品,还将货物储存在仓库。仓库爆炸后,甲才前往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甲不构成自首
D甲醉酒驾驶,不慎导致路人李某重伤。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导致李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供述了案件事实,但辩称自己不是过失。甲不构成自首
【答案】A
【解析】A项,就共同犯罪而言,要成立自首,只有交代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才符合自首的“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A项说法正确。 B项,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动投案的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在被动归案前,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人的罪行,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时间和机会。也即,即使司法机关掌握了犯罪人的罪行,只要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也能成立自首。例如,甲杀人后潜逃,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甲的杀人罪行。此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本题中,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甲的罪行。但是,甲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条件,成立自首。B项说法错误。 C项,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甲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实害结果,甲才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能够成立自首。C项说法错误。 D项,(1)犯罪行为这条线的分析。 ①甲醉酒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②交通肇事导致一个重伤,加上严重情节(如醉酒驾驶),就成立交通肇事罪。甲成立交通肇事罪。③甲不属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因为甲不是逃逸,而是向公安机关投案。④该死亡结果仍应归属于甲,与甲的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⑤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的实害结果是,一个死亡结果,或三个重伤,或一个重伤加一个严重情节。甲的交通肇事同时具备了一个死亡结果和“一个重伤加一个严重情节”,更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即三个选项不是排斥关系,而是并存关系。 (2)自首这条线的分析。 ①甲符合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条件,因此成立自首。②可能有人认为,“甲不去救人,却去投案,因此不能成立自首”。这种说法不准确。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对自动投案的动机、背景条件,没有作要求。③犯罪行为这条线与自首这条线要分别认定。不救人,导致犯罪行为这条线有可能量刑更重。成立自首,导致量刑更轻。最后综合折算。④“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因此,甲如实供述了事实,就属于如实供述。D项认为甲不成立自首,该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3.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盗窃电瓶车,看守人王某在监控室发现了甲的行为,故意等甲骑走车后几分钟,才追赶,并抓到甲。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B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取走。吴某将10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万元。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C丙在网上销售假酒。李某不知情而购买,并向支付平台(并非丙的账户)支付了货款。李某收到货后发现是假酒,便向支付平台申请退款,支付平台予以办理。丙构成诈骗罪既遂
D丁入户盗窃赵某家,被两个邻居发现。两个邻居报警,并守在赵某家门口,丁无法出门。几分钟后,警察赶到,在丁的口袋里发现盗窃的财物。丁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A
【解析】A项,第一,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第二,盗窃机动车,只要发动车辆、驶离原地,就视为行为人已经取得控制了车辆,构成既遂。第三,盗窃行为是否被他人监视,不直接影响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因为监视只是看到,看到不等于抓到,不等于物理控制。如果在监视之外,还存在物理的包围圈,导致行为人不可能突出重围,则行为人只能构成未遂。基于此,本题中甲构成盗窃罪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敲诈勒索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乙没有取得财物,故不构成犯罪既遂,只能是犯罪未遂。B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吴某的财产损失与乙的敲诈勒索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有。不过,虽然有因果关系,但不意味着乙就构成犯罪既遂。 C项,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由于李某并未向丙的账户打款,丙的账户并未收到货款,也即丙并未取得李某的钱财,因此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是未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基于此,入户盗窃,也即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既遂标准是,拿走财物离开住宅。如此,行为人才能真正取得控制财物,才算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丁拿着财物未能出主人家的门,只能构成犯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装进衣服口袋的问题。 (1)小偷入户盗窃,在主人家里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不算既遂。 (2)小偷在大街上、公交车上、超市、商场扒窃,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构成既遂。这是因为,普通公民没有搜身权,财物一旦进入小偷口袋,进入了个人专属领域,便处于小偷的控制之下。 (3)保姆、客人在主人家里盗窃,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均构成既遂。这是因为,主人不能对保姆、客人搜身。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4. 下列选项中,构成抢劫罪的是?(不考虑数额)
A甲为报复而伤害乙,乙受伤倒地昏迷,其钱包掉在地上。甲看到后,拿走钱包
B甲为了报复而伤害乙,乙受伤倒地昏迷,手正好覆盖在口袋上。甲看到后,把乙的手拿开,拿走口袋内的钱包
C甲为报复而伤害乙,乙为避免进一步受伤,提出愿意给付甲5000元,甲要求给1万元,否则还要伤害。乙给了甲1万元
D甲为报复而伤害乙,致乙受伤。甲准备离开时,乙请求甲送其去医院,愿意支付甲5000元,甲要求支付1万元,否则不送其去医院。乙给了甲1万元
【答案】C
【解析】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此应注意“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只有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才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A项,甲为报复而伤害乙,乙受伤倒地昏迷。此时,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后,甲看到钱包,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此时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胁迫行为。所以,A项不入选。 B项,甲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将乙的手拿开,这种举动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B项不入选。 C项,甲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要求给1万元,否则还要伤害,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胁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所以,C项入选。 D项,甲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要求支付1万元,否则不送其去医院,这种行为不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胁迫行为。抢劫罪中的“以暴力相胁迫”是指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暴力,使你产生不敢反抗的恐惧心理。“不给钱,就不送你去医院”不符合这种行为模型。所以,D项不入选。 本题出处:本题出自张明楷教授的著作《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第245页以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5.甲在网上商家处购买一部手机。几日后,快递员乙电话通知甲来小区门口取包裹。甲趁乙不注意,从快递车中取走包裹(内有手机)。乙找不到包裹。甲便声称,既然丢失了,那我向商家申请退款。商家信以为真,便给甲退了货款。商家又找快递公司进行了索赔。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手机构成盗窃罪,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B无需区分手机与手机款,甲整体上构成诈骗罪
C甲仅构成对手机的盗窃罪
D甲仅构成对手机款的诈骗罪
【答案】A
【解析】(1)在快递员将手机交付给甲之前,甲对手机并没有占有及所有。甲趁乙不注意,从快递车中拿走手机,属于将快递员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2)甲隐瞒真相,向商家申请退款,属于诈骗商家的货款,构成诈骗罪。 (3)甲的两个行为,针对两个对象,构成两个罪。这属于先偷后骗,对这两个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定一个重罪即可。这是因为,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也即多了一部手机。虽然存在两个被害人,但最终只有一个真实受损,也即快递员或快递公司,最终只存在一份财产损失,也即损失了一部手机。 本题出处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6. 王某没有户籍,经同名同姓的堂兄同意,拿着堂兄的户口本为自己办理了身份证。王某用该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登录支付宝之后发现,系统提示可以绑定一张银行卡。王某猜测该银行卡可能是堂兄的银行卡,予以绑定。次日,王某用支付宝消费了3万元,从堂兄的银行卡中扣款。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信用卡诈骗犯罪
C盗窃罪
D侵占
【答案】C
【解析】(1)支付宝账户不属于银行卡账户,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2)王某在堂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堂兄银行卡中的资金予以消费,属于将堂兄所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这种盗刷行为构成盗窃罪。 (3)由于王某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堂兄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王某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7. 高空抛物罪要求“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为人只有从高空抛物的,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B行为人从平地抛起物品、从高空落下的行为适用该规定
C从建筑物抛下物品,只要是二层,就属于高空抛物
D成立高空抛物罪,要求伤害到他人
【答案】C
【解析】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条文。 A项,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也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是个相对概念。因此,A项说法过于绝对。 B项,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抛物,要求从“高空”向下抛物。因此,B项说法错误。 C项,多高算“高”空?高度是二层楼或3米左右。因此,从建筑物抛下物品,只要是二层,就属于高空抛物。但是注意,属于高空抛物,不等于构成高空抛物罪。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本罪是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不是结果犯(实害犯),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不要求伤害到他人。如果伤害到他人,会触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与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8. 甲购买乙公司一批车辆,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乙公司交付了车辆,等到甲付完货款,车辆所有权归甲。为了防止甲不继续支付货款,乙公司在这些车辆上安装了定位监控系统。甲找丙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定位监控系统后,将车辆变卖。丙构成?
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案】A
【解析】A项,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系统。 B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B项不入选。 C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题中,丙实施的是破坏行为,而非控制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项不入选。 D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丙不构成该罪。 引申问题:甲在使用车辆时,没有所有权,甲擅自变卖,无权处分,属于将乙公司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9. ①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②普通公民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法官受骗作出判决,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③虚假诉讼行为人与审理法官串通,法官枉法裁决,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④虚假诉讼行为人没有与审理法官串通,法官明知真相仍枉法裁决,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法官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①②③④均正确
B①②③正确,④错误
C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D①正确,②③④错误
【答案】C
【解析】第①句,说法正确。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第②句,说法正确。虚假诉讼行为人欺骗了法官,使法官做出对被告人不利判决,将被告人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构成三角诈骗,也即受骗人是法官,受害人是被告人。同时,虚假诉讼行为人也构成虚假诉讼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 第③句,例如,甲与法官串通,由甲提起虚假诉讼,由法官判被告人乙败诉,将乙的财产处分给甲。第一,甲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实行犯,法官构成帮助犯,也即法官帮助甲一起欺骗法院。第二,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第三,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和法官勾结,甲没有欺骗法官。第四,乙的财产遭受损失,甲和法官应构成财产犯罪,具体而言是盗窃罪,也即,甲和法官通过平和手段,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甲占有。甲和法官构成虚假诉讼罪、枉法裁判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③句认为,甲还构成诈骗罪。该说法错误。 第④句,例如,甲提起虚假诉讼,欲欺骗法官,法官发现真相,但仍判处被告人乙败诉,将乙的财物处分给甲。甲不知道法官暗中相助。第一,甲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实行犯,法官构成片面的帮助犯。第二,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但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因为甲没有教唆法官枉法裁判,甲以为法官受骗。第三,甲想欺骗法官,但法官未受骗,甲构成诈骗罪未遂,实务中对普通的诈骗罪未遂一般不予刑罚处罚。第四,甲取得财物这一环节构成盗窃罪,法官是盗窃罪的片面正犯。第④句认为,法官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该说法错误。法官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片面的帮助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0. 甲系某国有企业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乙怂恿甲挪用公款300万元给自己投资,称两个月后归还,并承诺获利平分。甲照办。后乙用300万元中的100万元投资,200万元用于购房。两个月后,乙将300万元归还给甲,甲然后归还给单位。甲乙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是?
A甲、乙的数额均是100万元
B甲、乙的数额均是300万元
C甲的数额是300万元,乙的数额是100万元
D甲的数额是300万元,乙的数额是100万元
【答案】A
【解析】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客观处罚条件:(1)“进行非法活动”;(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由于这三种行为方式都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以计划用途来认定,而以实际用途来认定。例如,甲为了炒股而挪出公款(数额较大),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就一直将公款放着没用,超过3个月未还。对此就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本题中,实际用途是,(1)100万元投资。这属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就此而言,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数额是100万元。二人对100万元均要负责。(2)200万元用于购房,两个月后归还。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1.刘某持刀随机砍杀路人致多人死亡,A市B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上诉,A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刘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先判决宣告刘某无罪,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B.先裁定终止审理,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C.以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情形的处理。
《高法解释》第64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题中,D项的做法符合该法的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刘某实施暴力行为,不能对其宣告无罪。B项的错误在于,本题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高法解释》第604、625条规定的终止审理的情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不得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C项发回重审的理由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42. 郎某诽谤李某从事淫秽色情行业,李某的名誉严重受损,李某提起自诉。之后,由于该案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自诉和公诉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在自诉案件中,若郎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B.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可以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
C.在公诉案件中,若郎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D.若郎某对李某真诚悔过,双方达成和解,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郎某都可以判无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和解、速裁程序的适用、自诉和公诉的关系。
自诉案件没有侦查阶段,所以,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可能对事实、证据还有争议,故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故A项错误。检察院对该诽谤案提起公诉后,该案就不再适用自诉程序,故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本题的C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故C项正确。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往往撤回自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是宣判无罪。故D项错误。综上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43.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曹某(14岁)强奸案,法院对其决定逮捕,但应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B.邓某利用孙某(13 岁)运输毒品,孙某可以在不暴露外貌、声音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C.于某猥亵儿童案,法院询问被害人时,应同步录音录像并尽量一次完成
D.在校大学生张某盗窃案,法院受理该案时张某刚满20岁,不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高法解释》第553条第3款规定:“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A项正确,故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558条规定:“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B项中孙某是未成年证人,其在不暴露外貌、声音的条件下出庭作证,是对其采取保护措施,B项正确,故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556条第2款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C项正确,故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550条第2款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本题D项属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D不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应选择D
44.未成年人小吴涉嫌盗窃罪,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小吴的父亲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则检察院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B.法院对该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C.若检察院对小吴作出酌定不起诉,应当封存
D.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可查询小吴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但应当保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速裁程序、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本题A项中,小吴的父亲是小吴的法定代理人,其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检察院不得对小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故A正确,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适用速裁程序。故B项错误,当选。《高检规则》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故C、D两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应选B。
45. 周某因诈骗罪被K市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K市北区公安局将其位于K市南区的一处房产 查封,该房产此前已被银行抵押。周某被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周某提出上诉。K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该案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北区公安局出具解封手续后,法院才可以处置该房产
B.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应在退赔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支持
C.由K市中级法院处置该房产
D.南区法院可受委托处置该房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本题中,对侦查机关查封的房产,法院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四) 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本题中, 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执行,本案中的第一审法院是 K市北区法院,故C项错误。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法院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本案中的被执行财产在南区,所以,北区法院可以委托南区法院执行。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46. 黄某和李某因共同非法出售发票被K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K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K市公安局提请K市检察院审查批捕,K市检察院发现李某未满16周岁,K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B. 若K市公安局对黄某取保候审,黄某缴纳保证金,由K市公安局将其保证金作为罚金予以执行
C.若K市公安局对李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管制1日
D.若K市公安局对李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在K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罚金刑的执行。
《高检规则》第287条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本题A项中李某未满16周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黄某儒要追究责任,故K市检察院对李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故A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罚金刑由法院执行,而不是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C项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管制1日”这一表述是错误的。
《公安部规定》第112条第1款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本题的办案机关是K市,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能在K市以外的地方对李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47. 甲、乙共同故意杀人案,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乙有期徒刑10年,甲和乙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原判决引用法律条文有瑕疵,在纠正后核准甲的死刑
B.若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对乙判处的刑罚过轻,可对乙加重刑罚
C.若甲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发现附带民事判决不当,应当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D.乙在服刑期间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病情诊断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上诉不加刑,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监外执行。
《高法解释》第42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故A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本题B项中,只有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既不得加重甲的刑罚,也不能加重乙的刑罚,故该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40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本题C项的错误在于,无需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本题D项中乙因病在交付执行后适用监外执行,则不适用该条文,不是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病情诊断,故D项表述不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48. 甲以投毒的方式杀害乙,公安机关分别对甲的精神状态、毒物的化学成分、乙的死因进行鉴定,作出了三份鉴定意见。甲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丙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乙的妻子和戊是该案的证人。下列关于该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超过两人
B.由控方先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C.该案的证人戊拒不出庭作证,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公安机关执行
D.法院可以强制乙的妻子出庭作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证人出庭。
《高法解释》第250条第2款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本题中有三种鉴定意见,甲最多可申请六个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A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4款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因此,甲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由甲先发问,而不是控方发问。故B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255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故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公安机关执行,而是法警执行。《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可见,法院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但是,法院可以强制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本题D项中,法院可以强制被害人乙的妻子出庭作证,这一表述是正确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49.甲涉嫌盗窃,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但发现遗漏了甲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遂通知检察院,但检察院未作出书面答复,下列关于法院的做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判处有期徒刑4年
B.就新事实自行调查
C.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
《高法解释》 第297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在检察院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形下,法院依据指控的盗窃事实作出裁判,本案属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即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4年,故A项正确。B、D两项的做法均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高法解释》 第36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该条中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故C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50. 下列关于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在侦查甲徇私枉法案时,发现甲还涉嫌受贿罪,检察院应当将徇私枉法案和受贿案的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B.上级监察委可以管辖下级监察委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C.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D.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可告知被调查人在审查起诉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竞合的处理。《高检规则》第17条第1、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故A项的错误在于,该情形下,检察院与监察机关沟通后,可能将徇私枉法案和受贿案的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也可能将受贿案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检察院继续侦查徇私枉法案。《监察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故B项正确。《监察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本题C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存在例外。该项错误。依据《监察法》第31 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处理。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