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的起算
(1)订立:要约与承诺
(2)生效: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保险期间起算: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3)保险凭证
狭义: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
广义:所有保险合同、保险单证。
(4)暂保单
临时保险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
一种临时保障,火灾险和车险比较多见,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提供长期保险。
(5)其他书面形式
3.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