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及时告知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保险人恶意除外。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约认为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2.保险人及时核定赔付
(1)保险人收到赔付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约定除外。
(2)30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可扣除补充提供材料期间。
扣除期间自保险人依法作出补充提供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例题】1月1日,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张三提交的索赔请求,但相关证明材料不全。
1月2日保险公司要求张三补交相关材料和证明的一次性补齐通知,需要补交10份材料,该通知1月5日到达。
张三于1月10日补交材料。
30日的核定期间何时起算?何时暂停?何时恢复起算?何时到期?
[正确答案]1月1日起算、1月5日暂停、1月10日恢复计算、2月5日到期。
【例题】如张三于1月10日告知保险公司宽限几天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同意,但是张三于2月10日告诉保险公司,自己无法提供补充材料,30日核定期间何时恢复计算?
[正确答案]2月10日。
(3)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合同约定除外,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损害赔偿。
(4)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先行赔付
保险人自收到赔付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赔付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后支付差额。
4.诉讼时效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