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其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因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
根据宪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根据服兵役主体的不同特点,对服兵役作了具体规定:(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根据兵役法第 12条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国防法第50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国防活动中,公民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