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保障。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严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公共财产是巩固国家政权,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因而所有公民都必须爱惜和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遵守劳动纪律,对于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也是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谋求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0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出修改。根据该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保密期限方面,“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延长保密期限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法还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