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 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 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 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上述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 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