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相邻关系

2016-08-27 10:31 点击:次 【字号:

    1、相邻关系的概念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A.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B.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财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C.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是指相邻一方为实现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不得不请求另一方给予方便时,另一方应当给予方便。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在获得便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受到损失的相邻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的特殊性,并非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必须尊重历史和习惯。这是各国处理相邻关系普遍遵循的原则。
    3、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窑、筑水渠、修粪池等)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相邻人,尤其是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研究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即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治理,而且对造成的损害还有权要求赔偿。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人因埋设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气管,架设线路如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时,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的原则。
    对于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如妨碍自己土地的庄稼采光,相邻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经过请求不予除去,相邻人可以自行除去。当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对相邻人的财产使用并无影响,则相邻人无权请求除去。
    (7)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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