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纲 | 2021年新大纲 | 变化内容 |
上编 总论 | ||
第八章 罪数形态 | 第八章 罪数形态 |
“第八章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下新增1个考点“法条竞合犯”。 |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 |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
继续犯 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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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
下编 分论 |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删除“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 |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机构 |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机构 | |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新增两个考点,“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删除1个考点“劫持航空器罪”。 |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十七章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新增一个考点,“妨害药品管理罪”,原考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分别调整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增加1个考点“妨害药品管理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下删除两个考点“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
第四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四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 | 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 | |
第六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六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 |
第七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七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十七章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下新增一个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第八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八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 |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新增1个考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删除1个考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十章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下,新增三个考点,“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删除两个考点“侮辱国歌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考点“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调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下,删除考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
新增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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