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新大纲民法变化
第一部分 总则
1.“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下,增加子考点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中,考点“法人组织机构的概念和类型”下,子考点“意思机构”调整为“权力机构”;
3.“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删除1个考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4.“第四章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增加1个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效果”,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下,子考点“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调整为“显失公平”;
5.“第五章第二节 代理权”中,考点“代理权的发生”下,子考点“法定代理权”调整为“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删除子考点“职务代理权的取得”,考点代理权的用下新增子考点
“利己代理”、“恶意代理”。
第二部分 物权
1.新增“第十章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下设6个考点“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存续”“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类型法定与非典型担保的新发展”;
2.“第十章第二节 抵押权”中,考点“抵押权的设立下新增子考点
“抵押财产”,删除子考点“抵押权的标的”,考点“特殊抵押”下新增子考点
“浮动抵押”“动产抵押”;
3.“第十章第三节 质权”中,考点“权利质权”下删除子考点“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合同
1.“第十三章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中,考点“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下增加子考点
“确认书”“电子商务合同”;
2.“第十四章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中,新增3个考点
“电子合同的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涉他合同的履行(向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
3.“第十五章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中,删除考点“保证”;
4.“第十六章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调整为“第十六章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考点“合同变更、转让的概念”调整为“合同变更的概念”,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调整为“合同变更的效力”;
5.增加
“第十六章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下设4个考点“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6.“第十六章第三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删除考点“后合同义务”“债务履行”,增加考点
“清偿”,考点“债务抵销”调整为“抵销”;“第十七章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成立与减免”调整为“第十七章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免除”,考点“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成立要件”调整为“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考点“违约责任的免责与减责事由”调整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删除其下子考点“与有过失”;
第四部分 婚姻家庭
1.“第三十五章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中,考点“监护者责任的承担”调整为“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五部分 侵权责任
1.“第三十五章第九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责任”下,新增2个考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形式”,删除考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