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51.张某通过网络方式向李某购买一批商品,李某将该批商品交付司机高某承运送货。运输途中,因山体滑坡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有哪些?
A 李某可向高某主张违约责任
B 张某可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
C 张某可向高某主张违约责任
D 高某可主张免除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电子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B选项:张某与李某之间属于电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12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又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货物毁损于签收之前,即交付之前,故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认定李某尚未完成交付。故李某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正确。
C选项: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某和高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C选项错误。
A、D选项:《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高某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52.在某借贷纠纷中,原告方提供的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属于何种证据分类?
A 传来证据
B 直接证据
C 间接证据
D 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
首先,根据本题提供的关键信息可知,该证据属于复印件,即在转账凭证产生之后对其进行了复印,因此,该证据产生的时间晚于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属于传来证据。其次,由于该证据仅为原告提供的其向被告转账的凭证,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有过资金往来而无法充分说明该资金属于一笔借款,因此,该证据只能证明本案当中的部分事实,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最后,该证据是用于证明本案当中存在着借款事实,而非用于证明本案当中存在着还款事实,因此,该证据和还款事实之间不具备关联性,它既不是还款事实的本证也不是还款事实的反证。综上所述,A、C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53.公示催告是票据丢失的一种救济程序,对于除权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除权判决是形成判决
B 除权判决是非讼程序的判决
C 除权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D 除权判决因为确认了最后持票人的追索权,所以是确认判决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不是诉讼程序形成的判决,不能称之为形成判决,也不是确认判决,AD选项说法错误。
除权判决是非讼程序的判决,B选项说法正确。
除权判决的本质是可以作为“新票据”来用,但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C选项说法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54.甲租赁乙的仓库,仓库位于A区,月租金200元,约定纠纷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后来累计欠付租金3000元。于是乙向甲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甲认为应由仓库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裁判生效后,认为管辖权错误,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B 甲应向甲住所地法院申请再审
C 甲应向仓库所在地法院申请再审
D 管辖权错误无法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一律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管辖权错误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D选项说法正确。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欲申请再审,应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即应向甲住所地法院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55.甲就动产A和乙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甲和对此知情的丙就动产A又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再后,甲与丁签订了动产A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丙系恶意,故其不能优先于乙受偿
B 由于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丙优先于乙受偿
C 受偿顺序是丁、丙、乙
D 受偿顺序是丙、丁、乙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一物多押受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题中丙的抵押权因已经登记,可优先于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故A项不选,B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丙的抵押权登记在丁的抵押权之前,可优先于丁受偿。故C项不选,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56.乙从甲处借了价值5万元的古董花瓶约定几天后返还,但约定时间到期后,乙并未返还花瓶。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该花瓶,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经查,花瓶已打碎,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乙另还一个花瓶给甲。后乙觉得自己亏了,又不打算将花瓶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可申请执行原判决
B 甲可就赔偿另行起诉
C 法院可支持甲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诉
D 法院可执行乙价值5万元的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
本案判决中已经明确了花瓶这个特定物的所有权归属。作为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在执行的时候,该花瓶就成为了唯一的执行标的物。但由于该执行标的物已经变化灭失,如果按照原判决继续执行的话,执行的目的再也无法实现。这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执行和解的方法,自愿协商改变履行的内容、履行的方式等,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执行和解协议为容合法,法律就是允许的。若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本案中,甲、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用一个新的花瓶替代原来的古董花瓶,但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后,乙拒绝履行。此时,甲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另诉,要求乙向自己给付作为替代品的花瓶或者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甲也可以要求法院去执行已经生效判决,但由于本案中古董花瓶已经灭失,如果甲执意要求法院执行原判决,那么执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D选项,法院可执行乙价值为5万元的财产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法院没有作出过任何要求给付5万元的判决。因此,该执行程序缺乏依据,无法启动。如果想启动该执行程序,就必须先作出给付5万元的判决,那就还需要另诉。综上,B、C选项是正确的。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57.甲经营养猪场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1年。甲用原有的职工宿舍、10个猪圈等财产提供担保。拿到借款后,甲新建了5个猪圈。现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决定拍卖上述财产,但均被流拍。乙银行就该职工宿舍和15个猪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银行应当在2年内予以处分
B 乙银行对新建的5个猪圈不能优先受偿
C 乙银行可出租该职工宿舍
D 乙银行可保留上述财产,日后再出卖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A、B、D选项,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据此可知,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对于抵押财产,商业银行仅能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能就新建的5个猪圈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
C选项,出租也属于实现资产流动和增值的途径之一,属于广义的“处分权”。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58.苗苗公司研发了一款奶粉,通过了食品检测机构的检验。为了推广该奶粉,苗苗公司承诺向贫困地区捐赠100罐,并获得了食品行业协会的宣传推荐。消费者李某在A公司开办的集中交易市场上,于B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摊位上购买了该奶粉,回家饮用后身体不适。经查该奶粉添加了丙二酮,这种物质会导致酮症,但食品检测机构未检测出来。据此,李某可向谁主张赔偿?
A 食品检验机构
B 食品行业协会
C A公司
D B公司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A选项,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另外,该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食品检验机构“未检测出”,不能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故李某不可向食品检验机构主张赔偿。A选项不当选。
B选项,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食品安全法》第73条第2款、第140条第4款)据此可知,食品行业协会推荐食品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不要混淆:如果在虚假食品广告中食品行业协会推荐食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本题因为检验机构的过失,难以认定该食品构成虚假宣传,故李某不可向食品行业协会主张赔偿)。B选项不当选。
C选项,《食品安全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A公司未查验销售者B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当选。
D选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苗苗公司)、经营者(B公司)主张赔偿损失。D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选项。
59.甲公司将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动产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但未登记。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并约定分期付款。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债务到期不能清偿,银行欲主张抵押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设备所有权
B 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
C 银行可主张设备上的抵押权
D 银行不可主张抵押权及于后购入的设备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浮动抵押、分期付款买卖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区别。
A、B选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只是付款方式的特殊性,其对物权变动没有影响。设备作为动产,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甲已经取得设备所有权。考生不要混淆保留所有权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B选项的说法是保留所有权的规则,而非分期付款买卖规则。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又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银行所设立的即为浮动抵押,作为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浮动抵押的财产具有浮动性,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人购入的设备属于抵押财产范围。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60.甲将一个柜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书面声明,表明其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并公布了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乙看到后想要使用该专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后,乙才能取得许可
B 甲可以和乙协商后给予乙普通许可
C 乙使用该专利2年以后,若甲撤回开放许可申明,则乙不能要求甲返还使用费
D 甲、乙产生纠纷后,应当先经过国务院专利机构调解,然后才能起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特别许可制度中的“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法》第50~52条)
A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法》第51条第1款)据此可知,双方不需要签订专利许可合同。A选项错误。
B选项,《专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B选项正确。
C选项,专利权人有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专利法》第50条第2款)所以本题中,即使甲撤回该开放许可声明,乙也不能要求甲返还已经支付的使用费。C选项正确。
D选项,《专利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调解”并非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61.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以A、B两栋房屋出资,两房屋均已交付合伙企业使用,其中A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B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将A、B两栋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企业经营中,事务执行人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企业所有的资产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所得款项用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取得A房屋
B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取得B房屋
C 丙的抵押行为有效
D 丙的抵押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全票决事项;事务执行。
A选项,A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甲擅自将属于合伙企业的A房屋出卖,属于无权处分,所以第三人需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才可取得A房屋。故A选项正确。
B选项,B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仍属于合伙人甲。因此,甲属于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无权处分”,第三人当然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满足“善意”的条件。故B选项错误。
A、D选项,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5项)本题中,丙以企业资产设置抵押是为“企业自己”,而非为他人,因此,丙的抵押行为有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62.缪公是一位大豆培育专家,为自己公司生产的大豆注册“缪公”文字商标。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一款大豆制品注册“廖公”文字商标,并在宣传材料上使用“缪公大豆”的名称。甲公司在销售前已经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现甲公司委托当红网络主播陈某在丙平台直播销售该大豆制品,李某在陈某直播间购买。李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大豆制品已经变质,经再次检验,该批大豆质量不合格。随后,直播平台关闭了陈某的直播间,并将陈某、甲公司的联系方式给了李某。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丙直播平台无需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B 陈某和甲公司应当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C 检测机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D 甲公司和丙直播平台应当对缪公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争议的解决;商标侵权行为。
本题消费纠纷的发生场景是网络主播陈某在丙直播平台销售食品,且该批大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A选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只在特定情形下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①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②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本题,丙直播平合关闭陈某的直播间并告知李某相关情况,符合“采取必要排施”,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正确。
B选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本题甲公司和主播陈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C选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38条第3款)本题甲公司的大豆检验报告确有错误,因此食品检验机构难免其责。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公司和主播陈某侵犯“缪公”商标权,此无争议。但丙直播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信息难以得出丙直播平台有过错的结论,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63.关于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进行带货销售涉及的税法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网红直播带货所获佣金属于经营所得
B 网红直播带货有虚假数据的,属于偷税行为
C 网红直播带货有隐匿应收账款行为的,属于避税行为
D 网络直播平台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
A选项,主播直播带货所得,在税法上可分为两种情形:①网红直播为委托方带货,主播取得的佣金和坑位费,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年度综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则达到最高的税级距,应当适用45%的税率。(类似于演员的表演,主播通过向委托方提供出镜、宣传、网络推广等营销方式来取得委托方的收入,这类劳务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所以,本题A选项“佣金”定性为劳务报酬。②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商家自播),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此种税率低)。可知,本题A选项“佣金”不符合“经营所得”定性,错误。
B、C选项,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可知,B选项“虚假数据”和C选项“隐匿”均构成偷税行为。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为“避税”。
D选项,网信办等2021年4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选项。
64.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一台设备出租给乙,约定1周后交付。后甲又将该设备出卖给丙,但约定由甲继续租用。1周后,甲把设备交付给不知情的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设备所有权属于丙
B 设备所有权属于甲
C 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设备
D 乙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买卖不破租赁、占有改定、无权占有。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丙,丙可取得设备的所有权。A项选,B项不选。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对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需以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为前提。本题中,尽管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但在乙尚未占有设备的情况下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乙不可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乙对于设备的占有,系以租赁债权为其本权,因债权具有相对性,故乙不可对丙主张有权占有,即相对于丙,乙为无权占有人。进而,根据《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丙基于所有权,可请求无权占有人乙返还设备。C项选,D项不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65.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企业成立后,甲聘用了秦某做管理人,双方约定秦某仅在50万元的交易额范围内有权签订合同。后秦某未经甲同意,与乙签订了一份80万元交易额的合同,且以该独资企业的厂房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买卖合同有效
B 抵押合同无效
C 甲可以解聘秦某
D 若乙对厂房主张优先受偿,甲无权拒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委托合同、无权处分。
本题中,甲与秦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秦某为甲的代理人。秦某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的行为,因超越了甲对秦某的授权权限,故构成无权代理。在此基础上,因秦某具有“企业管理人”的职务,该职务可使乙相信秦某具有订立相关合同的权限,故构成表见事由,进而秦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表见代理有效”的理论判断,A项选。
本题中,秦某将厂房抵押给乙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①构成表见代理;②构成无权处分。从表见代理以观,根据“表见代理有效”的理论判断,B项不当选;从无权处分以观,不动产抵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根据“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的理论判断,B项也不当选。
甲与秦某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C项选。
如前所述,秦某将厂房抵押给乙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双重性质。从表见代理以观,秦某的抵押行为(包括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故乙可基于秦某的表见代理取得抵押权。从无权处分以观,乙取得抵押权的途径有二:或是基于甲追认,或是基于善意取得。本题中,甲并未追认,而题目中也无“该房登记在秦某名下”之案情,故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享有抵押权。综上,因乙可凭表见代理取得抵押权,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66.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A 甲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不清偿,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B 乙曾因挪用公款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刚4年
C 丙曾主导公司盲目借款,最终导致该公司巨额负债而在2年前被破产清算
D 丁2年前担任一家长期负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不久该公司即被责令关闭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A选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5项)本题甲符合该规定。故A选项当选。
B选项,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本题乙符合上述经济犯罪类型,且执行期满4年(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故B选项当选。
C、D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3项)本题丙符合该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故C选项当选。D选项,因丁对公司责令关闭不应负有个人责任,其可以担任董事。故D选项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67.甲是A公司员工,和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甲离职前私自打开A公司的电脑,拷贝了A公司客户的电话号码。甲离职后创立B公司,遂打电话联系之前的客户,并告知其已离职。客户基于对甲的信任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公司的客户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B 甲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C 甲和B公司共同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D 甲和B公司的客户共同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A、D选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可概括为: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教唆帮助行为。本题B公司的客户并未接触A公司的商业秘密,故不能认定其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A、D选项错误。
B选项,甲构成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A公司的商业秘密。B选项正确。
C选项,B公司由甲创办,因此B公司明知甲为A公司前员工,从事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68.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原告是正当当事人
B 被告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C 原告须提供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D 原告必提交书面起诉状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立案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A选项:正当当事人就是适格当事人,根据起诉条件中关于原告的要求,原告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实即要求原告为正当当事人,A选项正确。
B选项:起诉条件中仅要求被告明确,并不要求被告适格,但是被告肯定要具备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权利我们又称之为当事人能力,如果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没法成为一个案件的原被告,B选项正确。
C选项:起诉的条件中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中事实和理由,是原告用来支撑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一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的事实。这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的“理由”,则主要是原告用来证明前述事实并最终证明自己实体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其次指有关的法律规定,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还须提供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中,并不要求一定要提交书面起诉状。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69.沈男(29岁)和邱女(31岁)再婚,沈有一子3岁、一女5岁,邱有女一5岁、女二7岁。经沈前妻、邱前夫同意,二人决定收养对方子女,组成六人家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即使沈前妻、邱前夫没有特殊困难,沈和邱也能收养继子女
B 沈男只能收养邱女一或邱女二中的一个
C 邱女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子或沈女
D 沈男未满30周岁,不能收养邱女一和邱女二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收养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方可作为送养人)的限制。据此,A项选。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和第1100条第1款(“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规定的限制。据此,B项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5项为“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规定的限制。据此,C项选,D项不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70.大学生甲睡觉时翻身动作过大摔下床,致手骨折腿骨裂。经查,学校的床防护栏为床的三分之一(相关标准为二分之一),正常情况下翻身不会摔下床(此前未发生过),因甲动作过大才会摔下床。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承担相应责任
B 学校已尽到合理义务
C 学校要对学生在学校的安全负责
D 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减免责事由。
A选项:《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有过错的被侵权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翻身动作过大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A选项正确。
B、C、D选项:学生在学校统一接受教育、生活期间,学校作为安保义务人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责。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使用学校统一提供的床,学校作为学生的安保义务人,提供的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本题特别交代之前没有存在过相应先例实为混淆视听,并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责任。因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无须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学校的床不符合安全标准是直接的原因,故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71.大合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5日,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49%、1%、50%其中,甲担任董事。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2021年3月,甲未经董事会决议为外部第三人张三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三无法清偿,债权人要求大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4月,丙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2022年5月,针对甲的行为,股东乙、丙、丁咨询律师该如何救济。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在紧急情况下,乙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
B 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把大合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诉讼所得利益归大合公司所有
C 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
D 在紧急情况下,丁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股份公司)。
A、D选项,均是考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股份公司的股东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适格原告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据此可知,乙符合条件;丁不满足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其无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B选项,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仅为“形式上的原告”,因为该类诉讼并非股东利益受损,所以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故B选项正确。
C选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因为该诉讼制度是赋予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本题丙将股权转让后,其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没有诉讼利益。因此其无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故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选项。
72.甲生产并销售当地特产黄坡驴肉,乙吃了之后导致腹泻。经查,黄坡驴肉没有制定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没有国家标准,故可以适用行业标准
B 因没有国家标准,故可以适用地方标准
C 受害者乙应当对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D 销售者甲应当对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A、B选项,本题有地方标准,所以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而非以行业标准为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D选项,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受害人承担食品安全的举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选项。
7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需要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为其朋友的B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将伪造的董事会决议交给债权人审查。另外,经过董事会决议,A公司为丙的一笔个人债务提供了担保,债权人也审查了董事会决议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A公司需要对B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 A公司不需要对B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 A公司需要对丙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 A公司不需要对丙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担保。
A、B选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本题虽然甲伪造董事会决议,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但因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担保的决议机构是“董事会”,而债权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其仅需依据法律规则审查公司决议,所以可认定本题债权人对A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依据《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担保合同对A公司发生效力,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关联担保情形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即使章程允许仅提供董事会决议,也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题债权人仅审查董事会决议,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此时担保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可请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74.甲出差云南时正值松茸季,遂以公司名义和乙商家以公司优惠价买到了松茸,准备卖给客户赚差价。但在写寄送地址时不小心写成公司地址寄到了公司。公司知晓实情后,准备将松茸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但甲不愿意。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甲有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
B 甲有权请求公司支付松茸价款
C 乙商家可以甲欺诈为由撤销松茸买卖合同
D 甲属于无权代理,松茸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和效力。
本题中并无“公司委托甲购买松茸”的表述,故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茸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本题中亦未出现“可以使乙商家相信甲为有权代理的表见事由”,故甲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本题中“公司知晓实情后,准备将松茸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之表述,意味着公司对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由公司承担该松茸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取得松茸的所有权。故甲无权请求公司返还松茸,A项不选。
公司既然追认甲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则应支付购买松茸的价款。因甲已经将价款支付给乙商家,故甲有权请求公司向自己支付价款,B项选。
从本题的案情可知,甲购买松茸时对乙商家谎称自己享有公司的代理权,即对乙商家实施了“代理权欺骗”,但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就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不构成欺诈,也不会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后果,C项不选。
如上所述,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商家订立松茸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根据“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理论判断,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7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乙、丙二人与甲理念不合,看不惯甲的管理方式,自2018年8月起,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2021年10月,乙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2022年3月24日,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4月20日,债权人丁在进行债权登记时,得知清算组将会计账簿弄丢,无法继续清算。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丁可以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
B 丁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C 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清算。
A、B选项,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有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故A选项错在“以清算组为被告”,B选项正确。
C、D选项,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故C选项错在“补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选项。
76.甲银行因经营不佳,被乙银行并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和解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
B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
C 商业银行解散,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
D 商业银行解散,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破产清算、解散)。
A、B选项,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可知,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而非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D选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1款)可知,商业银行解散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77.洪某为了哄自己的女朋友何某开心,买了专门的旗袍料子给师傅包某加工。包某表示这个料子很特殊,得买个专门的机器加工,就和刘某订立了机器买卖合同。已知包某加工的旗袍料子价值12万元,定作费用2万元(包括购买设备的费用5000元),总共需加工15天。加工到第13天时,洪某表示自己和何某分手了,这个旗袍不要了。此时,旗袍快要做好,且刘某已经把机器交付给了包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洪某可以解除该合同
B 未完成的旗袍属于洪某和包某共同所有
C 洪某应支付大部分款项
D 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包某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承揽合同、添附、合同的相对性。
本题中,洪某与包某订立的旗袍加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洪某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与包某的承揽合同,但需赔偿包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本题中,包某的损失即表现为相应的加工费。AC项选。
本题中,面料属于洪某,包某将其制作为旗袍的行为,构成添附制度中的加工。在民法理论中,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原材料人,但加工价值远高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旗袍原材料价值12万元,加工价值为2万元,故按照原则处置,即该旗袍的所有权属于原材料人洪某。B项不选。
本题中,包某与刘某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刘某向包某交付机器设备后,包某即取得设备所有权。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78.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甲向A市仲裁委员提起了仲裁申请后,乙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乙可以向A市仲裁委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B 乙可以向B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C 本案纠纷可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本案纠纷可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从文义看,本案中的甲、乙双方只是希望B市仲裁委对本案进行调解,并没有明确约定希望将来其对此案件进行仲裁。因此,不能认为这项约定是有效的仲裁协议。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此问题有所争议。常规意义上,约定某仲裁委可以仲裁的,该仲裁委当然可以调解;但如果是约定其可以调解,则不应包括作出裁决的内容。所以,主流观点是认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调解’中未明确请求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调解属于约定不明确,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既然如此,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符合约定唯一、明确仲裁委的要件,应认定这项仲裁条款是有效的,甲、乙双方可以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所争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签订地和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而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未约定由B市仲裁委仲裁,所以B市就不属于仲裁委所在地,B市中院对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就没有确认的权力。因此,只有A市仲裁委对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具备确认的权力。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79.A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股份公司。2020年末数据显示,A公司本年度未弥补亏损0.4亿元。2021年,A公司经营好转,年底计算得到的税后利润为0.8亿元,无累积的法定公积金。关于2021年公司利润款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税后利润0.8亿元应当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B 董事会有权决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C A公司可提取0.08亿元列入法定公积金
D 对于溢价发行的股款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
A选项,公司利润依据法定顺序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若现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第166条第1、2款)故A选项正确。
B选项,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故B选项错误。
C选项,要考虑“税收和弥补亏损”的关系。综合《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和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和其他法定扣除事项,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根据税率计算当年应当缴纳的税款。本题A公司2020年的亏损为0.4亿元,允许先用2021年0.8亿元的利润来弥补,因此,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0.4亿元。下一步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税款之后的“税后利润再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C选项没有考虑上述弥补亏损和税款计算,而直接得出提取法定公积金0.08亿元。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80.2020年,甲、乙夫妻俩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2021年3月,甲、乙离婚,协议A公司归甲,发明专利归乙。2021年4月,乙将该专利权授予丙公司独占许可,丙公司使用该专利生产了一系列产品。2021年7月,丙公司发现市面上的丁公司也在使用同样的专利产品。后查明,丁公司是从A公司获得的该专利产品,据此,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A A公司
B 甲
C 乙
D 丙公司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
A选项,本题甲、乙在离婚后已协议约定专利权归属乙,可认定为原专利权人A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乙。故A公司不是专利权人,不是适格主体。A选项不当选。
C选项,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和有效地域内,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专利权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尚有不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涉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16号]中认定,专利权人在将其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给他人使用后,其仍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并未丧失,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必然对其专利权造成损害,专利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综上,表述为“专利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是正确的,C选项当选。
D选项,乙和丙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意味着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人(丙)实施该专利技术,它排除了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发生专利侵权时,被许可人(丙)享有完整的诉权,故可以单独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81.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各合伙人应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完成出资。2020年5月8日,因乙到期一直未出资,甲、丙、丁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将乙除名的决议,并于2020年5月13日通知了乙,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20年7月,合伙企业和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20年11月,经甲、丙、丁一致同意,戊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新的合伙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21年4月,合伙企业无法清偿A公司的到期债务。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于2020年5月8日丧失合伙人资格
B 因缺少乙的意见,所以戊不能成为合伙人
C A公司可以请求戊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若A公司对乙被除名的事实不知情,则可以请求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A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2款的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本题符合除名的要求,因此,乙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时间为其收到除名通知之日,即2020年5月13日。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在合伙企业内部,乙的除名已于2020年5月13日生效,所以,戊于同年11月加入合伙企业时无需再经过乙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本题虽然合伙企业和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戊入伙之前,但因为戊是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合伙企业在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之后,应当通过工商登记行为产生对外公示效力。显然若仅有除名决议,则只在企业内部产生效力,对外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A公司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正确。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选项。
82.张三在甲超市买了某方便面,食用后食物中毒,遂起诉甲超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甲超市申请,法院通知该方便面制造商乙公司加入诉讼。乙公司在庭前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承认该批方便面质量不达标,但开庭时又对此予以否认,称是律师笔误,现已和律师解除委托。甲超市称自己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 乙公司在答辩状里的意思表示构成自认
B 法院不允许乙公司撤回自认
C 甲超市的拒绝表态构成默示自认
D 乙公司的自认对甲超市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自认。
本案当中,张三属于原告,本案的被告是销售者甲超市,而张三起诉的诉讼标的是一个违约的法律关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甲超市申请追加的制造商乙公司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乙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加入诉讼。由此推知,乙公司应当是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当中来。
由此可知,乙公司在答辩状里面所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所以,A选项正确。
B选项,依据禁反言原则和诚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相关事实承认,就不得随意撤回。要想撤回自认,需满足比较苛刻的法定条件。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②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因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原因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自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销。可知,题目当中所描述的律师笔误并不是撤回自认的合法条件,法院不应允许乙公司撤回自认。所以,B选项正确。
C选项,甲超市的拒绝表态,在诉讼法学术语上被称之为“不知陈述”,即向法院表达自已对相关事实不知情、不了解、不清楚,当事人这样的表态是否会构成默示自认,需要分情况来讨论。一般而言,如果争议事实涉及到当事人亲身经历的、本应知情的事实,但当事人却作不知陈述,那么法院往往会认定该方当事人构成默示自认。但是如果涉及的系争事实本身就不是当事人亲身经历的或者当事人本无知情义务的,那么当事人作不知陈述,法院往往不会认定其构成默示自认。从本题的情况来看,甲超市只是从乙公司进货,因此,对于该批货物的生产情况,其表示自己不知情也是能够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甲超市作出的不知陈述,不宜认定为默示自认。所以,C选项错误。
D选项中,一般而言,当事人的自认只对自己有约束力,因此,乙公司的自认对本案的被告甲超市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83.甲将五金店和存货转让给乙,老客户丙打电话给甲订货,甲未告知五金店已转让,随后让乙给丙送货,丙的同事签收。后乙要求丙支付账单,丙以其已向甲支付为由拒绝重复支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乙有权请求丙支付
B 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C 丙无须向乙支付
D 乙无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AC选项:《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与丙签订合同的是甲,故丙向甲支付价款即为正确的履行,故丙的付款义务消灭。乙无权请求丙支付,丙无须向乙支付。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BD选项:乙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丙已经接受代为履行,则接受付款的权利就转让给乙,甲未履行义务而享受了权利,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84.甲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持股比例为3%。甲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李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过问公司事务,但分红比例为10%。后甲公司连续3年未进行利润分配,李某直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诉讼中,甲公司提出了李某在其他同类公司中参股投资的证据以及李某放弃知情权的证据。据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李某应先向甲公司主张查阅,被拒绝后才可以起诉
B 李某有权查阅并复制甲公司的会计账簿
C 李某用知情权换取高额分红权的约定无效
D 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拒绝李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权利(查阅、复制权)。
A选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33条第2款)据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是向公司提出查账请求。故A选项正确。
B选项,该项错误是“复制”。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会计账簿。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据此可知,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固有的权利。因此,李某用知情权换取高额分红权的约定无效。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判断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关键点在于,是否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此处“不正当目的”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本题仅告知李某在其他同类公司中参股投资,是同类公司的投资人。依据《公司法》理论可知,股东作为出资人,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仅仅是“股东”身份并不能表明李某实际参与了同类公司的经营,甲公司无权拒绝李某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张。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85.保险公司推销员甲向白某推销一份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白某委托甲代为填写并签字。在填写投保人职业时,甲依稀记得白某是司机,实际上白某是货车司机,而该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不包括货车驾驶员。保险合同订立后,白某缴纳了保费。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不是白某的代理人
B 甲是白某的代理人
C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D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合同条款纠纷(代填单的处理)。
A、B选项,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据此可知,甲的身份属于保险人的代理人,而非投保人(白某)的代理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该份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并签字的,但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出现重大失误,根据《保险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可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86.张星是在甲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李明是经常居所地在甲国的乙国公民,张星偷拍李明洗澡并在中国网站上传照片。李明将张星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按照甲国法,本案应当适用侵权人国籍国的法律,而按照侵权人国籍国法,本案则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甲国法
B 若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甲国法,则法院应当负责查明甲国法的内容
C 本案应当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本案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保持一致。本案属于人格权侵权,应当适用权利人(即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故A、C项正确。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故B、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87.中国上海甲公司与南非公民杰斯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与赞比亚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杰斯派遣至赞比亚做工。后两公司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关于该合同的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杰斯的工作地点为赞比亚,因此,该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适用赞比亚法律
B 因杰斯是南非公民,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南非法律
C 因上海是劳务派出地,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
D 若杰斯委托南非驻沪领事馆官员以个人身份为其代理人,则该代理人不得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的法律适用;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本案中劳务派出地在中国,劳动者工作地在赞比亚,因此,该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赞比亚法。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但不可以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故D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88.内地甲公司和澳门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适用CFR贸易术语。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区际司法协助协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若甲公司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应当由初级法院管辖
B 若甲公司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则应当由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就该仲裁裁决的结果,甲公司可同时向内地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D 就该仲裁裁决的结果,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则应由初级法院认可与执行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2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故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认执仲裁裁决安排》)第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故C项正确。
根据《内地与澳门认执仲裁裁决安排》第2条第3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可后,可以指令初级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89.中国甲公司和英国乙公司签订了CFR出口合同,货物分两批由丙公司安排运输。两批货物均投保平安险,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第一批货物由于遭遇海上强热带风暴导致部分货物落入海中,第二批货物到达港口后因目的地防疫检验导致运输迟延,推定货物全损。依据《海牙规则》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承运人对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可免责,但就第二批货物因防疫检验导致的运输迟延应当承担责任
B 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一批货物的损失负责
C 因第二批货物推定全损可通知银行止付
D 乙公司可以将推定全损的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平安险;委付。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是“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海上强热带风暴属于自然灾害,承运人无过错,因此,承运人免责;第二批货物因防疫检验导致运输迟延,承运人也没有过错,因此,承运人也免责。故A项错误,当选。
平安险承保的范围是“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减去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第一批货物由于遭遇热带风暴导致部分货物落入海中属于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对损失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当选。
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者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则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本题中,不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银行应当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此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90.甲国A公司前往乙国投资,双方约定就投资事项产生的问题提交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仲裁。后双方因履约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乙国政府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B 乙国没有相关解决的法律或法律不明时,中心不能就该事项作出裁决
C 中心可以管辖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端
D 提交中心后,甲国不得进行外交保护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华盛顿公约》。
东道国政府可以把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也可以不作此要求。故A项正确,不当选。
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故B项错误,当选。
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管辖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故C项错误,当选。
提交中心管辖后,在中心仲裁期间排除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但中心作出裁决后,如果东道国政府拒绝履行裁决,则投资者母国可以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故D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不定项选择题】
91.甲酒店是一家五星级酒店,经营状况良好,乙公司一直惦记着甲酒店大堂的一幅巨型山水画,为获得此画,乙公司找到甲酒店的负责人,以4.5亿元(高出市场价1亿元)收购甲酒店所有财产包括山水画,后乙公司委托拍卖山水画得出1.5亿元的高价,引起轰动。请问甲乙的合同效力如何?
A 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B 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C 因欺诈可撤销
D 并无瑕疵,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选项:根据《总则编解释》第19条、20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不存在此类情形,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A选项错误。
B选项:《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危难处境达成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交易,本题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此情形,B选项错误。
C、D选项:欺诈的事项仅限于与交易有关的事项,本题中乙收购酒店目的为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C选项错误。该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有效要件,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92.歌手邱某开越野车出车祸死亡,妻子侯某将车送往高某车行修车,预计修车费15万。高某通知侯某来交钱取车,侯某因料理后事没来得及去取,高某就把车放在修车行旁边的公路上,车子不知所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侯某失去汽车的所有权
B 高某失去汽车的占有
C 高某有妥善保管之义务
D 高某失去汽车留置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A选项:所有权的存续不以占有为要件,侯某的汽车遗失,其所有权不会因此而消灭。A选项错误。
B、D选项:留置权的存续以占有为要件,高某作为留置权人,因留置的汽车被盗、遗失而失去占有,此时留置权消灭。B、D选项正确。
C选项: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高某把车放在修车行旁边的公路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93.老甲死之前欲给再婚妻子乙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二人约定该房屋只能住不能租。同时对婚前财产协定与该居住权协议的约定都进行公证,但居住权未登记。后老甲死亡后,乙将房子其中一间屋子出租,老甲的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租赁合同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不享有居住权
B 乙享有居住权
C 租赁合同有效
D 租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居住权的规则;物债相区分原则。
A、B选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强制公示”的模式,即合同签订,产生债权债务效力,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后,居住权才能设立。本题中,居住权未登记,因此居住权并未设立,乙不享有居住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乙将其中一间房屋进行出租,系负担行为,根据物债相区分原则,没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瑕疵事由,符合《民法典》143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94.孟某与常某(家具生产商)签订合同,要从常某处购买100套桌椅。常某将仓库里不符合标准的桌椅拿出,依照合同约定,由常某负责运输至孟某处,常某交给江某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桌椅损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桌椅损毁的风险由孟某承担
B 孟某可向江某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 孟某可向常某主张违约责任
D 损失发生时,种类物变成特定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风险承担规则;违约责任。
A选项:《民法典》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由常某负责运输,即只有常某将货物运到孟某处才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桌椅毁损在运输途中,风险应该由出卖人常某承担,A选项错误。
B、C选项:这批桌椅尚未交付,所有权不转移,孟某并非所有权人,与江某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向江某主张损害赔偿。其只能向常某主张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D选项:种类之债特定化是指债务人在交付时,将种类之债确定到具体哪些物交付给债权人的过程。种类物一般认定为交付时才特定化,本题尚未进入交付阶段,故无法特定化。正是如此,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时,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否则如果认为已经特定化,那么该批货物毁损之后就买受人就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债务,这明显与风险负担规则相冲突。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95.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县,发生争议去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自己是守约方,遂诉至A县法院,乙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自己才是守约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 由于甲乙都可能是守约方,所以A县、B县两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B B县法院有权管辖
C A县法院有权管辖
D C县法院有权管辖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去守约方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因约定不明确而无效。因此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乙公司住所地B县法院、约定合同履行地C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96.张三在甲超市买了乙公司生产的饼干,主张饼干存在质量问题,食用后食物中毒,张三起诉甲超市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利害关系人乙公司主张饼干不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甲超市认可乙公司的主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超市是无独三
B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C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D 甲超市是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AD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96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因此,乙公司提起撤销之诉,其为原告,甲超市作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应列为被告,既非共同原告,又非第三人。因此A选项和D选项均错误。
BC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据此,判决认定销售者甲超市向消费者张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判决结果意味着甲超市获得了向生产者乙公司追偿的权利,该判决可能会损害乙公司的民事权益。但根据案情表述,乙公司只是认为饼干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生效判决内容有错,因此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97.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甲、乙分别认缴1亿元,约定出资期限为2025年。2022年,A公司和兆晁公司签订协议,以5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兆晁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在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后,A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出资期限不变。但此次减资未通知兆晁公司。现A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向兆晁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减资行为不具有对抗兆晁公司的法律效力
B 因此次减资没有通知债权人,故减资行为无效
C 就债权问题,兆晁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债权问题,兆晁公司可以向甲、乙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违反程序减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减资规则见《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A、B选项,A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应由相关管理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但减资是公司内部经营问题,其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故A选项正确。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减资程序违法并不意味着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无效。故B选项错误。
(2)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均是公司基于自身经营情况作出的安排,一般情况下公司亏损会启动减资程序。而公司和债权人的关系属于公司外部问题,因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1款)可知,公司债务清偿和注册资本并无直接联系。(强调:注册资本≠公司财产)
C选项,错在“连带赔偿责任”。本题系违反减资的法定程序,而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人格否认”(人格否认情形,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选项,违反减资的法定程序,各股东是否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衡量股东在公司违法减资过程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观点1]“减资程序违法”不能一概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依据该观点,D选项错误)
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与股东利用公司减资抽逃出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故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形下,虽然公司减资存在程序违法,应由相关管理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但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因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观点2]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该观点,D选项正确)
公司在减资时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在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在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公司在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题支持观点1。本题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且难以得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抽逃出资、减少公司责任财产的结论。基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兆晁公司仍应当向A公司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98.2020年9月,甲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在保险合同订立前,甲去了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报告单显示,甲肺部拍片有阴影,怀疑有肺部结节。9月5日,甲直接将体检单和投保单寄给了保险公司,其未在投保单上“是否有肺部结节”一栏打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未仔细查看体检单就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费。后甲确诊肺部结节。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投保人甲是在指定医院体检,无需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 投保人已经提交了体检报告,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C 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费,不能解除合同
D 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才确诊,所以甲投保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A选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体检”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均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以获得足够信息来决定是否承保的手段。因此即使是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A选项错误,错在“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C选项,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的,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第2款)本题保险公司指定体检机构的结果写明“怀疑可能有肺部结节”,投保单询问表也是“肺部结节”,二者一致。所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既然合同有效当然不能拒绝赔偿。B、C选项均正确。
D选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均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保险法解释(二)》第5条)本题体检报告单中“怀疑……”属于和疾病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有告知义务。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99.M省为了控制本省的用电量,规定本省银行给发电厂的贷款增量比例不能超过上年度的5%。甲银行分别给M省K市某发电企业的贷款增幅比例为6%、M省L市某发电企业的贷款增幅比例为30%。银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对本案,审计机关应当如何确定和处理?
A .K市审计机关和L市的审计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确定谁有权实施审计
B 审计机关应当对银行内部审计进行监督
C 可由M省审计机关指定K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D 审计机关需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在对甲银行审计中发现的情况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的权限。
A、C选项,考查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法》第31条第2、3款规定:“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可知,A选项错在“协商确定”,正确做法是“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C选项正确。
B选项,《审计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B选项正确。
D选项,《审计法》第30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故本题审计机关报告并无不妥,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100.甲公司在先使用了“祥云萱草”图案,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乙公司和甲公司是竞争关系,发现该图案未被注册,遂于2022年1月注册了“祥云萱草”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产品上,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是由甲公司生产的。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可以申请宣告乙公司的“祥云萱草”商标无效
B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乙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祥云萱草”商标的产品
D 若乙公司注册该商标后立即起诉甲公司,则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商标无效情形。
A选项,本题乙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且双方为竞争关系,可认定乙公司明知甲公司该商标的存在,根据《商标法》第15、45条的规定,此种情形,自乙公司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甲公司)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还需要注意,乙公司于2022年1月注册商标,本题为2022年考题,可知尚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A选项正确。
B选项,甲公司并未申请注册商标,且无法认定甲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等复审手段,而不能采取侵权之诉的手段。B选项错误。
C选项,错误是“立即停止”。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据上述分析,并未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C选项错误。
D选项,甲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并有一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乙)无权禁止该使用人(甲)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D选项告知“立即起诉甲”,说明在如此短期内,甲无法扩大涉案商标的使用范围,故甲享有“先用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